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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是什么时候

 chl永不止息 2017-03-25

   最近有很多人都在问2017年的所得税清缴的时间,2017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什么时候开始呢?所得税汇算清缴究竟怎么做的?一起来看看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与流程吧!

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7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总局近期将进一步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省地税局也将据此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为避免重复纳税申报,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工作量,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经研究决定,我省地税管理的纳税人近期暂不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待《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修改确定后进行,具体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另行通知

  关于暂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几点注意事项

  那么,关于此次暂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1、暂停后不延长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不受暂停影响的类型

  据悉,各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将设置专门窗口办理申请注销登记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殊事项的申报,因上述原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不受本次暂停影响,按现行程序及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业务。

  3、申报表调整并非政策调整

  本次暂停汇算清缴的原因主要为总局近期将进一步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各地也将据此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件。而修改申报表本身并不代表着企业所得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因此纳税人不宜过度担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身并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有补充政策文件发布的可能

  纳税人可就需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事项(除以表带备的项目)提前进行备案工作,相关随表报送的资料(如:资产损失申报资料)也可提前着手准备。会计报表的审计和调整也可提前开展,避免因会计调整事项带来企业所得税汇算的重复工作。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的安排

  如前所述,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时间预计将比以往减少2个月。但根据以往的实际,1、2月份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数量并不多,因此总体影响不大。但纳税人仍应合理安排自身办理此业务的时间,避免产生未及时申报的不良后果。

  2017所得税汇算清缴细节

  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能否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 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哪些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有特殊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 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l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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