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 劳动 仲裁 前的 应知 事项 | 确定 仲裁 被申 请人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
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 |
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主管部门为共同被申请人 |
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 |
合并、分立后的单位 |
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管辖 机构 |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时提起仲裁且分别向不同的仲裁委申请,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受案 范围 |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申请仲裁时效期 间 | 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裁决 期限 | 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立案 注意 事项 | 立案 材料 | 仲裁申请书,需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仲裁的事实及理由、证据及证据来源 | 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
证据复印件 |
主体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需加盖公章 |
受理 期限 救济 渠道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仲裁 庭前 准备 工作 | 仲裁 庭的 组成 |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
仲裁 员的 回避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
答辩 期限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
管辖 异议 | 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
仲裁 反请 求 | 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仲裁庭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仲裁庭将通知其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
开庭 通知 |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及地点;有正当理由可在开庭3日前申请延期开庭 |
先予 执行 |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
仲裁
开庭 审理 程序 | 庭审 程序 | 1、申请人陈述;2、被申请人答辩;3、庭审调查;4、举证质证; 5、辩论;6、仲裁员征询当事人双方最后意见;7、仲裁庭支持调解;8、当事人对庭审笔录进行核对签字;9、做出裁决 |
仲裁 调解 书的 法律 效力 |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
仲裁
委员 会裁 决后 的注 意事 项 | 送达 | 仲裁裁决应当送达当事人。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则当事人签收视为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或缺席判决的案件,可采用公告送达 |
不服 裁决 的处 理 | 当事人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例外:下列一裁终局的案件只有劳动者有权起诉,用人单位无权起诉: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裁决 生效 后的 执行 | 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