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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时效与期限

 追梦文库 2017-03-27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 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 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 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法条再现:《行政复议法》 ?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国法律界长期以来一个被忽视的问题——程序法的重要性! ? “实体法”重要还是“程序法”重要?中 国一直以来“重实体、轻程序”,认为既 然法律上已经赋予了“实实在在”的权利, 对于用什么方式,多长时间完成权利的救济, 却并不太在意。其实,这样的观点不正确 的,也很危险的。往往没有公正、科学的 程序法保障,实体权利很难实现的。 ?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 复议的时效问题很重要的。 ? 下面让我们来看一看在行政复议中, 有哪些重要的时效问题值得我们去注 意与了解! 行政复议 两大时效 行政复议 

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 审理期限 法条再现:《行政复议法》 ?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 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 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 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 续计算。

如何计算行政复议期限? ? 案情:2004年3月8日溧阳市公安局对 相对人王友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 对王某行政拘留5天,并于2004年3月8日 至2004年3月13日对王某实施了行政拘留。 王某于2004年5月9日向溧阳市人民政府提 起行政复议,溧阳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5 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于5月13日送达给王某。2004年7月8日, 王某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了诉讼。 争论焦点原告否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 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 日起继续计算。”而 “有关机关的文件中规定,羁押机 关有义务代为被羁押的公民递交诉状。”既然诉状可以 代为递交,推理的结论复议申请书也可以代为递交。 所以,政府部门认为王某在被羁押期内以及解除人身限 制后有机会提出复议申请,故从3月8日收到处罚决定书 后就应该开始计算复议期限。 而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60日 期限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相对人有 权选择在60日内的任何一天提出复议申请。同 时根据江苏省办公厅的《若干意见》第21条的 规定:原告被行政拘留5日应属被限制人身自由 情形,故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即5天不应 计算在行政复议期内,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 从3月14日起算。法院认为王某申请复议并未 超过法定期限,溧阳市政府以王某的行政复议 申请期限逾期而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因其对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若干意见》第21条规定的 理解错误。最后法院作出撤消溧阳市政府不予 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的判决。 《若干解释》43条之规定和《若干意见》21条的规定 ? 申请复议期限可分两种情形来规定:①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 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复议期限的,被耽误 的时间不计算在复议期间内。这里所谓的 “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主要指那 些不可归责于相对人的事由。②因人身自 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复议的,被限制人 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复议期间内。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 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 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 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 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 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下一页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 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 起计算;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 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 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 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 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 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 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 (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 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 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 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 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 制。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 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 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 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 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 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 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 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注意一:“六十日”不等于“两个月”; 注意二:“六十日”说的自然日,不 “工作日”;  注意三:如果“六十日”最后一天节假 日,根据法律规定,顺延至假后第一个工 作日。 内容回顾: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60天(一般情况); 三、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自知道之日起;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 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 下一页 可以看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一 个重要的区别。行政诉讼法院对具体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依法审查,并依法作 出行政诉讼判决。而行政复议不仅对其合 法性进行审查,还对其法律适用和依法作 出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适当性)进行审查。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 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 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 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 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 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 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 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 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 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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