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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卫生技术人员”之种种

 wyongsen 2017-03-27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实质非卫:必须两项(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资格)均不具备才可认定为非卫生技术人员。

违法行为:医师未取得医师资格并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检验人员未取得临床检验资格或者职称;药学人员未取得药师资格或者职称。

 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备注: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应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里的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指的是实质非卫

 人员:对于非医师行医和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处罚


 视为非卫:

1、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如:执业范围为外科的医师从事妇产科诊疗活动)

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处罚。

人员:医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处罚;其他技术人员:责令改正。

2、安排未取得执业资格医学毕业生单独从事临床工作。

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理。

3、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如医师未变更执业地点(4月1日施行的《医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实行区域注册,在一家机构注册,在同区域的其他医疗机构备案即可。如何算是取得处方权,应具体明确,在此不讨论。)、助理医师单独执业等)

机构: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

人员: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三十七条处罚。

4、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机构: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

人员: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

5、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机构: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

人员:未找到处罚条款。

6、使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外籍医师、台湾医师、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

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

人员:台湾医师、港澳医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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