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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防卫有紧迫性吗?

 satalion 2017-03-27

你的防卫有紧迫性吗?

技术宅 03-25 22:56

一位22岁的初出茅庐的青年,在自己的母亲受尽了催债人长时间的殴打和羞辱过后,在匆匆赶来的民警匆匆撂下一句不疼不痒的话就匆匆离开之后,他绝望中摸到了一把水果刀乱刺,导致4人受伤,其中一人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在任何一个正常社会,任何一个正常人,面对这种状况,都不可避免做出这样的反应,人们甚至要赞许他的勇气和血性。但是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并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这是故意伤害,给他判了一个无期。

法院认为,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他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为何不能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他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显然,他们受到非法拘禁和侮辱的事实,法庭是承认的。对于不能认定正当防卫的法院的解释,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一个是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

一个是派出所已经出警,

一个是他们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

但是法庭有没有考虑,虽然“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没有可以伤人的凶器,但是他们已经掏出了牲殖器,并且已经当着被告人的面,怼到了他母亲的脸上,这个时候,这是不是加害者的工具。

如果说这不是他们的工具,那么任何人面对强奸的时候,也是不能反抗的,因为对方没有使用工具,万一你的反抗弄坏了他们的工具,也还要算你故意伤害。

再说派出所已经出警,法庭有没有问一问,面对这种情形,为什么派出所的民警仅仅撂下一句“要帐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走。

显然在民警到来之前,他们还是抱有希望的,希望会有人伸张正义,至少保护他们不受侵害。

但是面对民警匆匆离去的背影,他们绝望了,他们只能自己保护自己。

如果仅从生命健康权上考虑,他们被侵犯的危险性确实较小。但是,是不是法院认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唯一可以正当防卫的权利,当他们的人格、尊严受到侮辱的时候,都没有理由反抗。

是不是面对强暴者的时候,生命健康也不会有什么危险,甚至要是配合的好的话,还可以很舒服,对生命健康有帮助?

他们当然不能公然这么说,但是他们就是这么做的,就是这么判的。

从这件事上,大家又学到了一个新名词,就是防卫紧迫性。也就是在什么情况下,你可以正当防卫。一般而言,防卫人在侵害行为开始之际方可采用防卫措施,以避免不法侵害,保护自身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通俗的说,就是对方动手了,你才能反抗。

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侵害发生前、侵害进行中、侵害结束后这三者时间的界限并不是那么清楚。

比如在侵害发生前,侵害意图已经被防卫人合理明知,如不立即采取防卫措施,则可能丧失防卫的良机,此时如果强调等到侵害行为开始后,才能实施防卫未免太过僵硬,难以有效保护合法权益。

再比如在侵害发生后,被害人无法判断侵害是否会再次发生,难道非要等到对方再次动手的时候才能反抗?

为了明确界定防卫的紧迫性,各个国家都有相应的原则。比如英国认为,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基础是为了防止侵犯行为对公民的伤害,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1967年英国刑法中规定:公民可在避免犯罪、帮助对犯罪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违法人的逮捕方面采取合理的暴力。

德国则认为,起决定性作用的仅是如何对违法侵害进行有效防卫,而不是侵害人必须遭受怎样的损害。

美国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在一个著名的判例中指出,当某人有合理理由(reasonable ground)相信,而且事实上也真的相信(actually believe)危及生命或身体伤害的危险迫近时,甚至在必要的程度下需要剥夺生命时,他也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采取行动并保护自己。尽管这种现实情况是不真实的,或者尽管他对是否存在真实或实际的危险的程度认识有错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蒋啸2005年曾经在《比较法研究》上发表一篇论文《论侵害的紧迫性》,其中提到两个案例,一个是遭遇严重家暴的妇女,背后打了正在寻找凶器的丈夫几锤子,最终导致丈夫死亡。一个是一名女子在被两人强奸后,在现场发现一根锯条,在一名歹徒再度接近自己时,将其刺死。

在第一个案例中,这名妇女就是在丈夫尚未着手侵害的时候,就采取防卫行为,而她的判断是出于丈夫长期家暴行为的判断,这种判断即便在第三人的角度也是合理的,因此可以作为认定她正当防卫的理由。

在第二个案例中,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也就是不存在侵害的紧迫性,如果按照实际结果衡量而不考虑女子的情况,在此案中防卫的正当性就失去了基础。但是从女子的角度,伺机隐藏锯条是为防止可能进行的侵害,当歹徒再度接近女子时,不管他实际上是想干什么,从女子的角度认为侵害将继续,是可以理解的。

但遗憾的是,在第一个案例中,审判法院却认为,在丈夫手中尖刀落地并被扔到客厅后,手中没有了凶器,侵害行为就停止了,没有证据表明被害人试图继续行凶

蒋啸法官认为,这种做法不仅严重违背了控方负证明(妻子有主管过错以及采用手段不合理)责任,更重要的是严重违反了正当防卫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整体法益,等于遵循了“没有实际侵害就没有危险存在”的荒唐逻辑。

对于第二个案例他并没有说最后的判决如何。但是他对这个案例的点评是,不能因为不具侵害的紧迫性而否定防卫的合理性,否则就会产生符合客观情况但结果却非正义的矛盾。

他指出,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只注重事实而忽视防卫人的感受,例如只要没有实际的危险就否认防卫的正当性,这是极其危险的。我国长期以来过多强调客观行为,按照事后而非当时的状况衡量被告人行为正当与否,这容易导致忽视被告人的个体状态和大众的一般心理。

在他看来,防卫行为是面临紧急的不法侵害而进行的,侵害是个极为短暂的过程,防卫人在侵害的威胁下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令其在极为短暂的过程中做出同正常情况下一样的准确判断,并采取绝对合理的行为未免要求过高,也不利于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利。

说了这么多,再回到山东的这个案子。我们竟然发现,原来这种匪夷所思的判决,是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还要求被害人正确处理冲突。只要对方手里没有凶器,就算他是怎么折磨你,都是没有使用工具,如果你使用工具反抗,就是你的错。

那么请告诉我们,怎么处理是正确的呢?

是像凤凰评论所说的,应该做一个窝囊废吗?

按照这个逻辑,面对调戏自己妻子的高衙内,意图加害自己的陆虞侯,让梁山好汉们故乡的法官说说看,林冲需要采取正确的方式应该是什么呢?

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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