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住建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请开展<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6]164号)的要求,制定《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的装配化程度评价,工业建筑的装配化程度评价参照执行。 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 现整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的信息,以提供借鉴。 2.0.1 装配式建筑 prefabricated building 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及各类装配式组合结构建筑等。 装配式建筑的承重结构主要由预制部品部件装配而成、围护和分隔墙体采用非砌筑方式,并实现全装修。 2.0.2 装配率 prefabrication ratio 单体建筑±0.000标高以上的承重结构、围护墙体和分隔墙体、装修与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性能的基本要求。 装配化装修是将工厂生产的部品部件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装修方式,主要包括干式工法楼(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管线与结构分离等。 2.0.4 集成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 由工厂生产的厨房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完成的厨房。 2.0.5 集成卫生间 integrated bathroom 由工厂生产的卫生间地面、吊顶、墙板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完成的卫生间。 3.0.1 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计算和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和评价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2 对于主楼带有裙房的建筑项目,当裙房规模较大时,主楼和裙房可分别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计算和评价,主楼与裙房可按主楼标准层正投影范围确认分界; 3 对于层数为三层及以下,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单栋建筑,可组成建筑组团共同作为计算和评价单元。 3.0.2 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预评价和项目评价,并符合下列规定: 1预评价宜在设计阶段按设计文件对装配率进行测算。 2项目评价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并按照竣工验收资料和实际完成情况计算装配率和确定评价等级。 3.0.3单体建筑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才能被评定为装配式建筑。 1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竖向承重构件主要采用混凝土材料时,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不应低于50%; 2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竖向承重构件主要采用金属材料、木材及非水泥基复合材料时,竖向构件应全部采用预制部品部件; 3 楼(屋)盖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不应低于70%; 4外围护墙采用非砌筑类型墙体的应用比例不应低于80%; 5内隔墙采用非砌筑类型墙体的应用比例不应低于50%; 6采用全装修。 4.0.1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应根据表4.0.1中评价项得分值,按下式计算: 式中:Q──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
Q?──承重结构构件指标实际得分值; Q?──非承重构件指标实际得分值; Q?──装修与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 q ──评价项目中缺少的评价项分值总和。 注:1 表中带“★”项为本标准第3.0.3条规定的内容,评价项目应满足该项的最低分值要求。 2 表中带“*”项的分值采用“内插法”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一位。 3 建筑功能中缺少的评价项不得分,该项分值同时计入公式4.0.1中的q项。 5.0.1 竖向承重构件主要采用混凝土材料的单体建筑,当满足本标准第3.0.3条全部要求,且装配率不小于50%时,应评价为装配式建筑;竖向承重构件主要采用金属材料、木材及非水泥基复合材料的单体建筑,当满足第3.0.3条全部要求,且装配率不小于60%时,应评价为装配式建筑。
5.0.2 装配式建筑评价结果应划分为A级、AA级、AAA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率达到60%~75%时,评价为A级装配式建筑; 2 装配率达到76%~90%时,评价为AA级装配式建筑; 3装配率达到91%及以上时,评价为AAA级装配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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