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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因“天书病历”不能受偿,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夏日windy 2017-03-27

案例原告褚某某在家喝啤酒在手持酒瓶准备开启瓶盖时不料啤酒瓶在其手中爆炸导致其脸部和手部受伤紧急送医诊治经医生的检查诊断结果为右眼下部有一约4厘米的伤口左手食指有约2厘米的伤口,医生对褚某某的伤口进行了相应的治疗。伤口愈合后褚某某找到卖啤酒的小超市,要求其经营者张某对其伤害进行赔偿,因张某拒不认账,褚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因出售质量不合格啤酒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1800元。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褚某某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原告提供的医院病历不清晰,不能证明其伤害是因啤酒瓶爆裂造成的。褚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也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败诉后,褚某某聘请了律师,律师了解情况后,以案涉医院为被告再次起诉,理由是因医院出具了不清晰病历,致使其造成一系列损失,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2000元,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医院承担损失的50%,其余损失原告自行承担。

分析:本案原告褚某某因啤酒瓶爆炸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的规定,其依法向法院提起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要求啤酒的销售者对其进行赔偿。但因其提供的医院病历不清晰,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同样也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败诉后,褚某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以就诊医院为被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2000元。理由是原告在该医院就医,因医院出具了不清晰的病历,从而导致其两审均败诉,其应有的权利没有得以主张,还造成了一系列其他的损失。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原告褚某某在案涉医院就诊,双方事实上已经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当按照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规定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则有义务支付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的规定,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而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的规定,病历应符合上述要求。本案中,原告因啤酒瓶爆裂受伤到医院治疗,那么作为主治医生应当将受伤过程问清楚、写明白,如果病历上未反应这些基本内容,或文字表达难以让人看清楚,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存在一定的过错。

另一方面,作为本案原告的褚某某如果在起诉前能认真看一下病历或在诉讼时先到医院求证则败诉结果是有可能避免的,所以原告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故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承担损失的50%,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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