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律简析 病历资料是医院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情况全过程的记录和总结,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在医疗纠纷争议案件中,病历作为最原始的医疗文书资料,是处理医疗纠纷最直接、最重要的书面证据,往往是医患双方关注及争论的焦点,也是法院作为责任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作为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范的要求、全面记录对患者的整个诊疗过程。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虽然让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成为过去,但根据该法第58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因此,医疗机构一定要重视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十八项核心制度之一,是指为准确反映医疗活动全过程,实现医疗服务行为可追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医疗文书的书写、质控、保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根据国家卫健委《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病历管理制度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住院及门急诊病历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病历书写、管理和应用相关规定,建立病历质量检查、评估与反馈机制。病历的书写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并明确病历书写的格式、内容和时限。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存储、传输、质控、安全等级保护等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当保障病历资料安全,病历内容记录与修改信息可追溯。 本案诉讼中医方承认存在病历记录不完整的事实,辩称系患方抢夺病历和围攻医务人员所致。但是医方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未得到法院的采信。病历资料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和医疗损害鉴定中最为主要和最关键的证据材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1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14条以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5条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具有严格管理、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对于患方抢夺病历问题,早在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就有明确规定:“患方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医方有妥善保管病历的法定义务,因此面对可能存在的医疗纠纷,应防止患方抢夺病历。如果发生患方抢夺病历的情形,应立即采取报警、核对被抢夺病历的内容,列出清单,保存监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患方惩处,避免出现本案中无法举证的情形。作为患方,出现医疗纠纷后应当合法行使复制、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抢夺病历资料只会增加案件的复杂程度,给医疗纠纷的合法处理带来不利的影响,一时冲动只能带来更多的法律风险。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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