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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动议制度 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初始环节

 春耕春 2017-03-28

一、明确干部动议的主体。由组织部门提出动议的建议方案,县委集体研究决定动议方案。规定了县委书记提出干部动议的建议权限。县委书记在与有关领导协商酝酿和听取组织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只提方向原则,不指定具体职位;只提选拔标准,不限定具体人选;只提选拔要求,不限定选拔范围。组织部提出具体的干部任用动议方案后,由组织部长向县委书记汇报,县委书记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协商后提交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明确干部动议的条件。确定了8种干部动议的条件:一是在领导班子换届时,为保证班子结构合理、配强班子;二是领导干部需要交流、回避时;三是机构变更、撤销;四是出现职位空缺时;五是需要政策性安置的;六是根据年度考核情况,需要调整领导班子的;七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重大问题需要组织处理的;八是其他特殊需要。规定了5种情况的干部动议,必须上报州委组织部审批。一是突破《干部任用条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提拔和使用干部;二是在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三是非换届年一次性调整干部数量超过规定人数的;四是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后首次需要提拔任用的;五是其他认为需要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三、明确干部动议的程序。一是动议的提出。组织部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和对干部定期考核结果、有关领导的建议、班子建设和工作需要等,汇总后提出动议的初步意见,重点明确干部动议的理由、坚持的原则、标准和具体要求,召开部委会集体研究后向县委书记汇报。二是动议的酝酿。县委书记根据组织部提出的动议建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协商。三是动议的决定。在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组织部提出动议建议具体方案,提交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明确干部动议的时间和数量界限。非换届年,每年动议不超过3次,每次动议间隔不少于2个月,每次动议岗位数量不超过全县核定领导职数10%,全年动议岗位数量不超过核定职数的30%;每个乡镇动议岗位数量不超过本乡镇核定职数的三分之一,每个部门动议岗位数量不超过本部门核定职数的二分之一;在同一岗位上任职不满2年的,原则上不调整。

五、明确决定干部动议的原则。一是坚持部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二是坚持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同时要求常委会研究讨论动议方案时,县委书记不先定调子、亮观点,提倾向性意见,须听取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言表态。

区委组织部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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