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梦爽* 天律农商行 付景璋老师为本文修订也提出宝贵意见 国际保理、信用证、福费廷、出口信保都是国际贸易中的常用工具。四种工具通过不同程度的融资和担保功能影响风险在买卖双方间的分配以及资金的占用:保理同时具有融资和担保功能;出口信保仅提供对应收账款的信用担保; 使用信用证支付有利于卖方发货后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融资,因为信用证本身具有担保功能;福费廷主要具有高效、大额的融资功能,往往以已有的担保为前提。除此之外,保理和出口信保以赊销为基础支付方式,不同于信用证支付方式,福费廷以单证交易为基础。四种支付方式在结算方式、融资效果、功能、性质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从组合使用的角度,保理和信用证由于基础交易方式不同不能兼容;而信用证则往往与福费廷搭配使用;出口信保侧重对应收账款的保险,可以与保理组合使用。 国际结算,简言之是指为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在不同国家之前的货币收付活动。[1]在国际贸易的背景下,国际结算往往是指国际贸易结算和现金结算。按照传统的银行业务,国际结算方式包括汇款、托收、信用证;按照付款的时间分类,以贸易界中装船时间的先后为准包括预先付款、装运时付款、装运后付款;以银行界交单时间先后为准分类包括交单前预付、交单时付款、交单后付款等。[2]不同结算方式的利弊之下,往往还衍生出一系列的辅助结算业务,用于降低风险、融资、管理账款等等。 在国际交易中,由于交易额普遍较大、交易对象转移需要较长时间,买卖双方相比于国内贸易都承担较大的交易风险和融资需求。具体来说,就是卖方先发货时承担的买方不付款的风险以及融资的需求,和买方先付款时承担的卖方不发货的风险。在这一背景下,一个完整的国际结算中所使用的不同工具,包括国际保理、信用证、福费廷、出口信保等方式背后的风险分配、资金占用情况也是影响各国外贸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那么四种工具各有什么性质和特点,它们之间有何区别又是如何在实践中相互联系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文在阐述清楚国际保理、信用证、福费廷、出口信保的概念、性质、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分析它们之前的区别以及支付方式之间的联系。必须要注意的是,信用证严格意义上属于支付工具,其他三种严格意义上属于结算方式项下的融资工具。但是信用证同时也具有融资工具的功能,因此考虑到本文着重从结算工具的功能角度进行对比而非性质,因此也将信用证纳入了对比之列。 一、保理概述 保理(Factoring),是指在卖方以赊销[3]的方式出口货物时,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保理业务之所以产生,主要为了解决赊销所产生的卖方资金占用导致资金不足问题以及买方不付款的风险问题。 依照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机构个数,可以将保理分为单保里和双保理。[4]按照商业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5]具体到主体上来说,国际保理业务中有销售商、购买商、保理商三大角色,销售商/出口商是交易款项的债权人,进口商/采购商是债务人,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因而享有针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其中在双保理这一类中,保理商又分为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以双保理为例,国际保理的流程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签约前的贸易意向阶段,卖方通过出口保理商或银行以及进口保理商核定买方信用; 第二,签约后保理融资前。卖方发货,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保理商将一部分交易融资转移给卖方; 第三,保理融资后。双保理商提示买房付款,扣除费用后支付第二部分给卖方。 可见,保理的融资功能主要体现在所转让应收账款一定比例的保理贸易融资;担保主要体现在保理商在先前核定的信用范围内,承担一旦买方不付款则代其付款的责任。账款催收和账户管理属于辅助性服务。需要注意,保理并非必须同时具有四种功能,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保理业务的认定限定为至少提供两种服务。[6] 可以说,这种国际支付中的服务的主要特点在于:(1)所适用的基础合同应当是采取赊销这种结算方式的出口合同,其中卖方承担相对更大的风险;(2)保理商仅仅为卖方服务,保障和满足卖方在交易中的一系列需求;(3)它最主要的功能是通过购买应收账款满足卖方的担保和融资需求;同时保障卖方在交易中的其他一系列利益。除此之外,保理还具有应收账款催收、管理等独特的优势。 实践中,保理也因提供主体、业务侧重不同分为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二者的区别主要有:第一,二者主体不同,商业保理服务由保理商提供,银行保理则由银行提供。第二,银行保理主要侧重融资功能,商业保理则更加全面具有服务性,可能涵盖调查、融资、管理、催收、结算、担保等一系列综合服务,往往更专注于某个行业或者领域,其服务更具有针对性。第三,由于保理要占用银行的授信额度,因此在办理业务时,银行要严格考察卖家的资信状况,并需要有足够的抵押支持,可以说与贷款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不同的是,商业保理业务,更看重的是应收账款的质量、买家的信誉、货物质量等,而非卖家的资质。可以说,银行保理更适用于有足够抵押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大型企业,中小商贸企业则通常不能达到银行标准。而商业保理的本质是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以调查、信用评估并担保的方式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目前,我国用于保理业务的规范主要包括商务部、银监会制定的规范以及银行的内部行业规范。前者包括:《201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718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2014年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的《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以及2009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等。 二、出口信保、信用证、福费廷概述 (一)出口信保概述 出口信用保险是用于为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进行承保的一种信用保险。这种保险所涵盖的是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以出口贸易中由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风险,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等和政治风险为风险标的。也就是说,当以上风险出现,卖方无法收回货款时,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进行赔偿。 2001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这是唯一一家经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公司。这种“政策性公司,商业化运作”的市场定位是因为一般出口信用保险承担风险巨大,一般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往往不经营这一保险,更多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但我国信用保险的法律体系也非常简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52条:“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第53条:“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除此之外,信用保险受到《保险法》约束,《中国信保公司章程和业务规范》也是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业规范。然而基于信用保险具有天然不足,在频繁出现的虚假交易、关联交易等触及信保免赔条款的情况下,不良率极易上升,因此信保融资业务在把控风险、缓释风险的角度应当尤其注意。[7] (二)福费廷概述 福费廷forfaiting源于法语AFORFAIT,是指包买商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买入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这种包买票据音译为福费廷。 站在出口商的角度来说,福费廷也是用于改善出口商现金流和财务报表的无追索权的融资方式。由于这类票据往往时间长、金额大,因此福费廷往往单纯为卖方融资。它与一般的贴现融资的本质区别在于它是无追索权的风险买断。购买票据之后,即使进口方拒付、担保银行倒闭或其他因素导致包买商无法获得偿付,出口商也不对包买商承担任何责任,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因此“放弃权利”是福费廷的本质所在。也因此,票据之上的信用强度,则成为包买商自身风险大小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包买商是否买断的决定性因素。 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福费廷的法律法规,仅仅有各银行的行业规定予以参考,主要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延期信用证项下应收款买入及福费廷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的通知》。除此之外,还有支行在内部适用的指南等文件,例如《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福费廷详细指南》[8]《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福费廷业务详细指南》[9] (三)信用证概述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根据《UCP500》第二条的定义,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主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者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据其自身的定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10] 信用证本质上是一种国际结算方式。这种单证交易可以说本质上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信用证则是一种书面保证文件。是在买卖双方彼此信任程度较低,由买方附加上银行信用的一种支付凭证。 目前,信用证所适用规则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国际规则,包括国际商会ICC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国际商会的《UCP600》;另一部分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的[2016]第10号《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最后还有各银行内部使用的信用证管理办法,不具有对外效力。 三、总结——四种支付工具之间的关系 (一)保理、信用证、福费廷、出口信保的区别 首先,在明确信用证是具有结算功能的支付工具,而保理、福费廷和出口信保则是支付工具项下的融资工具基础上,从基础结算方式、功能、买卖双方的相对地位、使用阶段、服务对象、承担的风险等角度总结四种方式的区别主要如下: 1.从基础交易的结算方式上看,保理和出口信保所依赖的基础交易必须是赊销结算,原因在于保理所转让的是应收账款,以及出口信保中所投保的应收账款本质上是赊销结算下产生的债权。福费廷则必须以可转让的票据支付为基础,包括信用证。 2.从功能上看,保理同时有融资、担保、应收账款管理的功能;出口信保用于为应收账款承保;福费廷主要为卖方融资;信用证主要是加强买房的支付保证。 3.从买卖双方的相对地位来看,信用证是买方借助银行信用采用的更有竞争力的付款方式,保理和出口信保以卖方赊销买方风险较小为基础。 4.从使用的阶段来看,买卖双方与保理商和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的交涉贯穿整个交易过程, 福费廷主要在交易后帮助实现卖方的融资需求,出口信保则合同虽然也覆盖整个交易期间,但是并不需要与买卖双方交涉,仅以买方是否支付货款为影响条件。 5.从服务的对象来看,只有信用证在买卖双方中处于中立地位,担保卖方的付款,保理、福费廷、出口信保都是单方面地位卖方进行担保和服务。 6.从承担的风险来看,保理商承担的是买方的授信风险,福费廷主要承担银行同业风险,出口信保的承保范围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 (二)保理、信用证、福费廷、出口信保的联系 四种支付方式之间的联系主要是彼此组合,共同实现担保和融资功能保障交易进行的作用。 首先从基础交易的支付方式来看,保理和信用保险的基础支付方式为赊销,而信用证是单证交易,不适用于赊销,福费廷以单据交易为基础,同样不适用于赊销。因此保理、信用保险作为一类,分别与信用证和福费廷不兼容。 1.福费廷往往与包括信用证在内的单证交易组合 实践中,福费廷与信用证组合的模式非常常见,这是由于福费廷仅仅具有融资的功能。在使用信用证的前提下,出口商将本票或者汇票等债权凭证及其他文件交给包买商,按照福费廷融资协议,在包买商处办理无追索权的贴现,获得现金收入。[11]而开展福费廷业务的银行作为收单行,收到客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及开证行承兑电文后,买断客户的海外应收账款,为客户提供融资,最后单据到期后找开证行收款。可以说,通过单证买卖,包买商取代了单证中出口商的角色,获得其在开证行的债权,出口商则提前将开证行的债务变现。 福费廷接受的债权不仅仅是信用证。从福费廷商包买的票据类型来看,包括汇票和本票;从担保方式的角度来看,包括由进口商往来银行开出的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已承兑汇票;和由第三者担保的汇票或本票。其中,“第三者担保”包括:福费廷商可接受的担保人出具独立包涵保付汇票或进口商出具的本票;由福费廷商可接受的第三者加注了保付签字的汇票或者本票。在进出口银行颁发的《通知》中,银行本票(promissory note)、商业汇票(bill of exchange)、银行保函(bank guarantee)、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备用信用证(stand by L/C)等票据均可以叙做福费廷。[12] 2.信用证本身不具有融资功能,但其基于担保效果具有一定的融资效应 信用证本身的融资效应主要体现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采用信用证为结算方式时,由于交易已经获得一定的担保,双方更容易获得融资。其中通过银行获得融资的方式包括:打包贷款、出口票据贴现、出口押汇、福费廷、提货担保、进口代付等[13];通过已经承兑的单据获得其他的融资则包括福费廷。是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以之为基础进行的筒子。在信用证与其他融资方式的组合中,信用证起到的功能与出口信保相似,都是加强担保。 3. 保理和信用保险往往与银行融资组合 保理和信用保险由于收到赊销这种基础交易的限制,与其他工具的组合较少。但是往往已经存在一定的担保,往往与银行融资结合使用。 例如,出口信用保险是仅仅针对特定对象的保险,而不具有任何的融资功能。但是实践中,卖方往往将出口信保与银行融资结合使用,即将信用保险与银行融资有机结合,通过发挥信用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而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融资的一项业务,经信用保险承保的应收账款风险更小,因此更容易获得银行融资,又叫做信保融资。该项业务使企业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因为抵押、担保能力不足而无法获得银行融资的尴尬局面,为其盘活资金、扩大出口和销售、提高竞争力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信用保险公司官网上信用保险项下融资[14],信保融资主要包括三种模式:赔款转让模式、应收账款转让模式、融资银行直接投保信用保险。 总结来说,出口信保本质上是卖方通过购买保险为应收账款增加信用基础,因而载有出口信用保险的卖方应收账款更容易从银行获得融资,或者通过保理进行融资。信用证支付则是通过中立的银行作为第三方,在买卖过程中对买房的付款和卖方的发货进行监督从而担保交易的进行。它的担保作用有助于进一步获得银行融资、福费廷融资等等。保理则是集保理商对买家信用评估、保理商在信用评估结果的范围内提供融资为一体,这种方式也同样往往与出口信用保险结合使用。福费廷是以有价证券上的信用,包括银行承兑等等为基础的提前变现,票据之上的信用强度决定了福费廷业务是否采用及其风险。 * 孙梦爽,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100088)。 [1]参见苏宗祥,徐捷:《国际结算》,中国金融出版社第三版,第1页。 [2]参见苏宗祥,徐捷:《国际结算》,中国金融出版社第三版,第1页。 [3] 赊账(Open Account,又称O/A),是指交货后付款。即卖方待货物出口装运后,将货运单证直接寄交买方,买方待约期届满,再行结算,也就是上述以交单时间分类中的交单后付款。 [4] 2014年银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保理业务分类”(三):单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机构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机构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买卖双方保理机构为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可视作双保理。 [5] 2014年银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保理业务分类”(二):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商业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6] 2014年银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7]参见付景璋:对于信保融资风险的几点思考,中国贸易金融网:http://www./GB/News/1002/2014-12-11/5OMDAwMDE4NDk5OQ.html,最后访问:2017年3月27日。 [8] 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福费廷详细指南》。http://www.icbc.com.cn/ICBC/陕西分行/特色业务/国际业务/福费廷/,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6日。 [9] 《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福费廷业务详细指南》,http://www.csai.cn/yinhang/330087.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6日。 [10]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ICC Publication No.500), Art.2. [11] 艾万泽:“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福费廷业务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十六页。 [12]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进出银信发[1995]第190号)第五条。 [13] 王婷:“信用证融资风险的问题研究”,2006年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七页。晁宁宁:“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方式风险及防范研究”2012年天津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第17页。 [14]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业务介绍》,http://www./sinosure/ywjs/xbrz/index.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7日。 |
|
来自: 净法师空 > 《票据定向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