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纳税人如何缴纳所得税,很多人不是能全盘了解,甚至理解有误。从本期开始,《成光工作室》将从不同的角度,对非居民纳税人作一个解答,以飨读者朋友 首先要理解非居民、居民在税法上的几个概念 一、关于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一)非居民企业 是指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上述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通过上述的理解,如果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那么就属于居民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境内,有分支机构,或者未设立分支机构但有境内来源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例如:1.在日本成立的企业,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属于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属于居民企业。 3.在日本成立的企业且实际管理机构在日本,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二)非居民个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也就是说,非居民个人,是指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不在中国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在现实生活中,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个人,只有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因此,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非居民个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解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概念,主要是知道,非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而非居民个人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法规,两者不能混淆。
二、居民企业与居民个人 理解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区别与联系,理解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的区别与联系。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上述企业应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居民个人 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 这里所说的“住所”是税法的特定概念,它不是说居住的场所和居住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对住所的解释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1)户籍:人们通常称为户口,中国公民通常在我国是有户口的,但在我国常驻的外籍个人,虽因领取了长期居留证、暂居证等而纳入我国户籍的管理范围,但其不属于由于家庭或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因而不属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 (2)经济利益:一般是考虑个人的主要财产、经营活动中心等因素。 (3)习惯性居住:根据国税发(94)089号文的有关规定,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通常理解为个人在一地完成工作任务、一项事物或滞留一段时间后,必然要返回该居住场所。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2.居住时间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据此,我们在实际判定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需要掌握的要点有: 第一,看其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如有住所,即为居民纳税人,不再考虑其居住时间长短的问题; 第二,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下,要根据其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来判定该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即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否则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即以居住满一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征税对象范围: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负无限纳税义务。 如某外国人2003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04年2月15日回国, 2004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4年11月15日至2004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04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05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则该纳税人2004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2005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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