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保险公司对无责被保险车辆仍应承担车辆损失险的全部保险责任

 芳草青山 2017-03-31

1月1日,李某驾驶主挂车与解某驾驶的客车、白某驾驶的货车、宋某驾驶的客车在京昆高速发生连环追尾事故,致解某车内人员三死一伤,宋某驾驶的车辆严重受损。交通事故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解某、甘某次要责任、宋某无责任。宋某车辆定损及维修费15万元。宋某向自己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车损15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25条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失费不承担赔偿责任,请被保险人依法向承担事故的责任方索赔。因索赔噩遭拒,宋某提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5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25条有关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约定是否有效。
 “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属于免责条款。其一,保险条款中对于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的保险车辆损失都100%赔付,那么对于负有同等、次要责任或无责的保险车辆损失更应该100%赔付,可是"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约定却限制甚至剥夺了负有同等、次要责任和无责的当事人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其二,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权选择向致害第三方主张侵权责任或者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责任的权利,这种选择权是法律赋予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最有利的途径补偿其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但是"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约定却剥夺了被保险人的这一选择权,使得被保险人只能在按事故责任比例得到保险人的赔付后,对于其没有责任的部分,只能继续向第三方或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不乏第三方未购买商业保险或是第三方下落不明、没有赔付能力的情形,造成了无责任或少责任的一方无法追回其全部损失,损害了无责或少责一方的权益。可见,"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约定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属无效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无责被保险车辆仍应承担车辆损失险的全部保险责任,承担保险责任后,可以向事故责任方追偿。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