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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协的发展历程、组织、功能及经验

 花开无声38vh9k 2017-03-31

作者:陈柳钦(天津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所) 来源:《市长参考》 添加日期:10年01月14日

  日本是个岛国,国土面积37.77万平方公里,人口1.27亿人,其中农业人口比例近30%,是世界人口密度最大的国家之一,属典型的人多地少国家。日本资源比较贫乏,山地和丘陵约占总面积的80%,耕地面积约占总面积的13.5%。日本农业是典型的小农制,户均耕地面积1.47公顷,农业经营以分散、细小的农户为单位。日本经过二战后几十年的快速发展,实现了农业现代化,这得益于日本别具特色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日本农协的有效运作。农协作为代表农民利益的流通中介,支撑着日本现代农业的发展。日本农协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成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之一。日本农协全称为“农业协同组合”,协同一词,意为协作、相互扶持;组合一词,相当于中文的组织、团体、集体,农业协同组合也可译为农业合作组织。日本农协是一个遍布城乡、由农民志愿联合、自成系统的庞大的经济合作组织,是一个服务于农户、农业与农村的综合性服务体系。它包括了金融部门、农业相关事业部门、生活及其他事业部门、营农指导事业部门(指主要负责对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各种指导协助的部门)等。它的业务包括对农业技术和农业经营的指导,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购置,农产品的加工储存和销售,直至储蓄、信贷、保险、医疗、旅游、观光、文化娱乐等,几乎涉及农民从生产到生活的一切方面。

  一、日本农协的发展历程

  日本农村农业经济组织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明治维新以后出现的“同业组合”。这种“同业组合”主要存在于茶叶、蚕丝业中,由农民和手工业者自发组织,从事产品和生产资料的销售和购买以及生产资金的相互融通,是农业经济组织的雏形。1900年,日本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合作社的法律——《产业组合法》,对合作组织予以扶持和鼓励。1905年,  “大日本产业组合中央会”成立,产业组合得以普及。1920年,经济危机席卷日本,农业生产等受到严重影响,产业组合也受到严重冲击。从1925年开始,日本开展了“产业组合刷新运动”,以当时的地主、富农为核心,吸收普通农民作为产业组合的会员,并成立了“全国购买组合联合会”、  “产业组合中央金库”和“大日本生丝销售组合联合会”等全国性的系统组织。1929年为应对由世界性经济大萧条所引发的农业恐慌,日本配套实施了“农山渔村经济更生运动”和《扩充产业组合五年计划》。在这个过程中,针对产业组合,开展了强有力的行政指导,主要方针是:在坚持四种业务兼营化的同时,推进“一市町村一组合主义”(日本的市、町、村是同一级别的,都是最基层的行政单位。“一市町村一组合”就相当于“一村一社”的意思)。促进全体农户都加入,对作为产业组合基层组织的农村村落予以整编。规定每一个市或者町或者村,都须至少设立一个产业组合。经过这样的行政干预和指导,针对产业组合的政策指标,在这一时期基本得以实现。1933年,产业组合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全国稻米销售购买组合联合会”、“全国产业组合制丝联合会”和“大日本柑秸销售联合会”。1933年至1936年是日本产业组合发展的黄金时期。这期间,虽因产业组合从事的业务冲击了一些商业团体和商人的利益,出现了“反产运动”,但产业组合的事业仍然得到了快速扩展。1937年,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在战时阶段,产业组合失去了原有的“自主协同”作用,成为肥料、稻米等重要生产、生活资料的专营机构。1943年,日本颁布了《农业团体法》,通过对农户实施的强制性加入方式(即废除以前合作社原则之一的自愿入社退社原则),把产业组合改组为统治性经济团体——“农业会”,由国家对农产品统一收购和分配。正因为如此,二战结束之初,“农业会”被美国视为军国主义性质的组织而加以取缔。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47年制定农协法(这中间的4年,可视作日本农村合作社发展的空白时期)。

  二战后,日本百业凋敝,民不聊生。日本作为战败国,饱尝了失道寡助的滋味,内外交困,苦不堪言。当时,就连首都东京,库存粮食也仅够支撑一个半月,居民的粮食定量每人一天只有一小碗米。解决吃饭问题,得靠增加粮食产量;而要增产,全仰仗种田人出力。日本为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决地主与农民之间长期存在的社会矛盾,于1946年制定了《农地改革法》,实行旨在废除半封建土地制度的“农地改革”,政府从地主手中收买土地,再以较低价格卖给佃农,使几乎所有的农民都有了面积基本相等的归自己所有的土地,从而确立了二战后日本农业家庭经营的基本制度。

  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自主耕作,收获归己。这不仅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为二战后初期日本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基础。然而,由于农业生产受到分散经营、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束缚,家庭经营的弊端和问题相继显现出来。主要表现为小农生产的盲目性,供求关系经常失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均得不到有效保证。这种以分散的“家族经营”为主的个体小生产,不利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也不便于政府“指导”和管理。为解决制约农业发展的这些矛盾和问题,日本也曾效仿美国家庭农场耕地面积的办法,但是由于日本农户耕地面积过小,平均每户只有1.2公顷,仅相当于美国家庭农场耕地面积的0.7%,加上日本农民特有的视土地为生命的传统观念影响,使日本不得不放弃实行家庭农场的做法。在这种农业背景下,1947年7月日本为建立农协制定了专门法律——《农业协同组合法》,农业合作组织以“农业协同组合”(“农协”)的形式得到恢复,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农协,使日本农协走上了法制化发展轨道。《农业协同组合法》的宗旨是:“促进发展农民的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农民在社会上的经济地位,同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按照这一宗旨的要求,日本农民通过协作的方式来谋求经济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发展农业生产力。

  农民出资、农民管理、农民利用、农民享受,是日本农协的一个明显特点。农协的建立,为缓和社会矛盾、保护小农和小工商业者的经济利益、加强中小产业者自立互助的产业组合等方面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到1950年全国建立了各级农协组织,全面完成了农协组织机构的建设工作,全日本99%以上的农民都加入了农协组织。为将农协与会员紧密结合,振兴农户经济、提高农民收入,从1955年开始,日本政府在全国各地开展“农协综合事业计划化运动”。1956年日本政府制定《农业整建措施法》,进一步从法律上加强了对农协的保护和支持,使各级农协在经营上趋于稳定。

  随着农产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早期一哄而上的几十家甚至十几家农户为单位组织的小规模农协越来越难以适应商品化大生产的需要,小农协向大农协合并、专门农协向综合农协合并成为必然趋势。从1957年开始,针对农业和农协面l临的条件逐步恶化的状况,开展了“农协刷新扩充3年计划运动”,从而确立了农协的农业指导体制,扩大了农协的事业范围。1960年,农业中央会发动“农协体质改善运动”,以改善农业经营计划、强化专业组织活动和强化联合会协同体制。这些运动,都对农协组织的改革和农协事业的充实起到了重要作用。1961年,日本制定了《农业基本法》,其中心之一就是“培育自立经营与促进协作”,“协作”包含了协作组织,意即对个别经营起到补充或强化作用的协作组织。同时还公布了《农业协同组合合并助成法》,推动了全国各地农协的大规模合并,农协数很快就由1960年度的28896个,锐减为1964年度的23846个。此时依据法律由基层农协与市、町、村一级政府机关联合成立的农政协议会,则确立了农协在农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

  日本进入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后,农协适应农业专业化、机械化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在组织机构、农产品流通形式、农业范围等方面不断进行调整,不失时机地发挥自身优质,依循政府的农业政策,采取了一系列相应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日本农业的发展,为振兴日本经济、改善农民生产,做出了重大贡献。不过,在这一阶段的前期,部分农协还不够完善和不太成熟,原因是有的农民合作意识不强,很大程度上是在行政指导下组成的。

20世纪70年代以后,伴随着农业内外部条件的深刻变化,日本农协的发展出现了新的趋向:一是加速合并与大型化,二是农协经营的企业化和农协组织的脱农化,三是农协事业的综合化。20世纪70年代中期,日本经济进入稳定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国内农产品出现过剩,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客观上要求调整农业结构、稳定农业收入、强化农业经营。农协适时的完成了角色转换,工作的主导思想不再是单纯的农业发展,而是以农村全面发展为主,把农业发展与农村发展结合起来开展各项工作。如对农产品基地实行价格补贴、信贷支持、资料供应等政策,稳定农业生产;实行土地计划利用,强化土地经营;开展农村经济、文化、消费、生活等多方面合作,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振兴。这一阶段的农协体系已发生变化,通过组织合并,改变了与行政区域完全重合的组织结构。在1979年召开的第15次农协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了“建立区域合作社,振兴地区农业”的设想,并将这一设想作为20世纪80年代农协组织的发展方向,从而改变了农协组织二战后40年来一直奉行的维护自耕农制度的宗旨。大会决定,振兴地区农业要从增进土地利用率、重视地区农业生产的特性着手,同时要围绕提高全地区居民生活质量开展经营活动。

  20世纪80年代中期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农业以国际化、自由化为中心,呈现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给农协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使其进入了调整、改革的新的转折时期。在1988年农协召开的第18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将建立区域合作社社会、振兴地区农业作为“面向21世纪农协发展战略”的议案,大会指出,要提高农协组织事业的灵活性、竞争能力和经营效益,就要从改革三级组织制度体系和增强各级组织的职能着眼,基层农协可以与县联合会建立业务关系,也可以直接与农协中央建立业务关系。

  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农协根据农业、农村所面临环境发生的变化,开始强化组织建设以支持农业新发展。这一时期,农村组织制度开始全面调整。受专业农协组织效益的启示,1991年3月,在日本全国农协中央会上,提出了业务组织二级形式的调整原则,在县级及国家级系统组织中,设立“农协系统组织完善推进委员会”。随着国际化时代的到来,日本社会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势,第19届全国农业协同组合大会通过决议,提出“为迎接21世纪的挑战与改革”,农协要实现三大目标:建立新的农业观和有利于区域农业发展的新型日本农业;以振兴农村经济为基础,致力建设新农村;提高农协在会员与地区协同组织中的威望。1994年的第20次农协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建立2l世纪农业和农协的改革方案”,提出在区域农协和基层的市町村分别设立农协的农业经营中心,负责设计和部署区域农业经济发展规划和农协经营战略,承担和协调农协的经营项目。1996年农协中央针对1994年开始实施的《新粮食法》及农协组织和经营状况,制定了“农协改革纲要”,对农协的组织事业发展方向重新做了战略部署,并且为切实提高农协事业的经营效益,在增进组织职能、精简和调整组织机构、强化组织监督管理体系等方面的提出了具体改革目标。而为了加快实现将全国基层农协合并成524.个组织等项体制改革目标,1998年在农协中央特别设立了“推进农协组织整顿和经营体制改革委员会”。

  迄今为止,农协在日本农业与农村中始终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农村各项事业活动均离不开各级各类农协组织的参与。因为农协的合理有效运作,轻劳作、反季节、优品种、高收入成了现代日本农业的典型特征。重要农产品几乎全是依靠农协来加工、存储和运销的,农户所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七成以上是通过农协得到的,农户所需农业资金的绝大部分也靠农协信用部门来提供。此外,农协系统还是执政党不敢小视的“票田”,政府对农业的行政指导与农业政策,也要通过农协系统来贯彻实施。总之,在日本,农协的政治影响力巨大,经济辐射力遍及农村的各个角落。

  二、日本农协的组织体系

  日本农协是适应日本社会制度和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发展起来的组织体系,具有独特的组织体系、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是国家与农民之间必不可少的纽带和桥梁。日本农协是靠自己独特的组织原则和经营原则组织发展起来的特殊法人。其原则主要有自愿加入、民主管理、协作、限制出资配额、促进教育发展和剩余资金分配等。日本农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各基层组合推荐,并经全体会员选举产生的总代表大会。由总代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农协最高领导层。理事会及领导成员的工作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一般人们把日本的农协当成合作社组织,这并不确切。从现象上看,日本农协组织规模庞大,组织体系十分严密,对农村社会经济的覆盖面很广,政治、经济、生活、文化各方面的功能齐全。这与日本农民在历史上很强的分散性与很弱的组织性形成鲜明对比,用“合作社”来概括农协是说明不了问题的。从组织来看,农协是系统的组织,完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从社会作用来看,可以称之为农村的“第二政府”;从经济上看,像是垄断了农村市场的超级公司。因此,农协应被视为不同于合作社的、反映日本独特性的社会组织。但是日本的农协又与西方的社会团体不同。在组织发生上,它不是共同目标者自愿、自主联合起来而形成的,而是根据政府的旨意,在政府的直接推动下产生的,是政府扶助下形成的社会性组织。政府培育农协,不是去形成自己的机构,而是培育一个民间组织,能将成千上万的小农经济型农户集中于农协这个经济共同体内,成为实现政府在农村的发展目标与执行政府农业政策的中枢。在组织运作上,农协并未使自己的经济活动限于“罗奇戴尔原则”,而是广泛地运用市场经济原则。比如,中层的农协组织是由基层农协组织入股而建立的。农协中的金融机构,一方面按照服务标准为成员开展信贷服务,一方面按照商业原则对外开展信贷业务。由于农协是政府农业优惠政策的承受者,农协可以一面按优惠价格为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产前、产中、产后,或者说供应、技术、信息、资金、销售等);一面在经济上自我维持,保持组织的有效运作。在组织维系上,日本的《农协法》对农协各类组织的运作范围与规范做了很具体的规定,各级农协既接受成员的监督,又接受各级监察部门的监督。

 日本的行政管理分为市、町、村,都道、府、县和中央三级。日本农协的组织机构设置也自上而下分三级:市、町、村级,以农户为会员,设基层农协;都、道、府、县级(相当于我国的省级),以基层农协为会员,组成县级联合会;中央级则以县级联合会为会员,组成全国联合会。基层农协分为以农户为服务对象的综合农协和以特定农业生产者为服务对象的专业农协。综合农协从事《农协法》规定的包括销售、购买、信用、共济、仓库、指导等各种业务。专业农协是以特定的农畜产品销售为目的,由从事同一专业生产的农家组成,主要存在于养蚕、畜产、园艺等专业领域。综合农协分布在全国各地,其业务除涉及整个农业生产外,还设有金融机构和商店。和专业农协相比,综合农协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的关系更为密切,其规模通常也比专业农协大。日本农协的县级组织主要包括县级农协中央会、县级供销联合会、县级保险联合会、县合作信贷联合会、县级专业农协联合会等。各种县级联合会是基层农协通过入股方式而联合组成的组织,它们又联合成立县级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日本农协的中央级组织由基层农协和县级联合会人股组成,它与县级组织基本上保持了对应关系。中央及县级组织有两大系统:一个是从事指导业务的“农协中央会”系统,是农协的综合性指导机关,主要任务是对下一级农协的组织、业务及经营进行指导,协调各联合会之间的联系和调节纠纷,就农协和农业政策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另一个是主要从事经济运作的“农协联合会”系统,是民间组织。《农协法》对农协各类各级组织的业务范围规定的十分详细,不准交叉经营,上级农协不得剥夺下级的权利,各级农协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接受成员及各级监察部门的监督。

  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宏观环境的变化,为了减轻负担,提高效率、规模和实力,日本农协进行了改革,将原来的“市、町、村一都、道、府、县一全国”三级组织体系改为二级,把都、道、府、县联合会并到中央,并将基层农协进行合并,从原来的1万多个精简到2000年的1411到目前只剩1000个左右。全国中央会下设生产、生活、总务及金融四个委员会,分别与都、道、府、县中央会的农协经济联、共济联、福利联和金融联进行对口联系,都、道、府、县农协只对市、町、村农协进行业务指导,是一种联合协作的关系,不具有行政命令权,从而保证了基层农协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三、日本农协的主要功能

   日本农协为农民服务,并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基本上做到了农民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日本农协自成立以来,不仅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对日本的经济、政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其功能主要表现在:

    1.生产指导服务。农协通过营农指导协会与官办农业推广体系协调农业推广事宜,在涉及农业生产、经营等多方面给农民以指导。它主要是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提供各种指导服务,各个农协都配备负责这类指导服务的专职指导员。农业指导员的职责主要是提供农业经营、生产和技术方面的指导。具体内容包括:(1)帮助农户制定长期经营计划。根据农户的土地、资金、劳力等情况,计划好如何经营。对土地所有者来说,要计划好是自营作业还是委托他人作业。(2)帮助农户处理生产中遇到的问题,例如生产什么品种,选用什么生产资料,如何解决生产资金问题,如何保证产品质量。(3)帮助农户提高技术水平,组织会员开展技术交流,有组织地推广实施新技术。(4)进行地方农业规划。掌握地方农地资源和利用情况,发挥地方优势,必要时进行调整,从而更有效地利用农地。通过上述各项指导,使农民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生产,避免了生产的盲目性,提高了农民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农民的经济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2.农产品销售服务。农产品生产相对容易,而销售难,这是农民深有体会的事情。对农民来说,只有农产品销售出去了,自己的劳动收益才能真正得到实现。销售是农产品得以实现其价值、农民获得生产收益的关键环节。集中销售农产品是日本农协重要的日常工作。为了使农产品销售过程合理化,从而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日本各农协建立了加工和包装厂、冷藏库、运输中心以及地方批发市场等,并在全国大中城市的74个中央批发市场建立了分支机构。日本农协在组建批发市场和集配中心,组织物流、商流、信息流及结账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一方面推动日本政府建设高质量、高标准的农产品流通各级批发市场,同时也直接参与组建各大、中、小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基层农协一般都建有农产品集贸所,向本地区农协会员售种,并负责对其产品进行挑选、包装、冷藏,然后输送到市场。农协的销售系统是:农户(会员)—农协—经济联—全农。农协作为销售中介的方式有四种:一是全利用方式。在市场较稳定时,会员共同利用协会提供的市场信息、选果、运输条件,以降低流通成本。二是无条件委托方式。在市场有较大变动的情况下,会员委托农协抓住市场有利时机出售。三是手续费方式。农协从交易额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以弥补工作人员工资、通讯、差旅费等项成本。四是共同计算方式。计算一定时期内同品种同质农产品的平均价格,以此为标准支付给农户。农协系统实行这一其他企业不具有的独特农产品销售方式,不仅极大地保护了农户的利益,同时还能够促进农协与中间商之间形成计划销售体制,并建立起相互依存和信赖的合作关系,使农业生产更有组织性和计划性,使市场有稳定的供应,避免了盲目生产,既确保了供求的平衡,又确保了农民收入的稳定。

  3.生产生活资料集中采购。农户购入的各种生产资料,有相当大比例是通过农协进行采购的。农协为减少生产资料流通中的环节和降低成本,根据会员的需要,组织农用生产资料的集中采购,由农协统一与生产厂家订货,再分售给各会员。对加入农协的农民的日常生活用品,农协也组织统一购买,这样使农民享受了厂价或批发价,减少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流通的中间环节,降低了成本。农民通过农协采购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繁琐的事务由农协一手包办,集合了共同采购的成本优势,避免了分散销售的恶性压价,这种批量买卖的方式让农民在价格上得到实惠,增加了农民收入。农协也将接受农家委托作为自身的业务,举办或设置了许多农民个人无力购置的大型设施,比如为农业生产和销售服务的大型农用机械、农机具修理工厂、共用肥料配合设施、蔬菜育苗设施、农产品加工储藏设施等。农协提供的各种社会化服务,有利于促进农业的集约化,提高农业生产要素利用的规模效益。从1953年开始,随着农协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村生活用品的合作购买活动开始在全国农协逐渐普及。现在,生活用品的合作购买活动已构成了农协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4.信用合作服务。日本农协制度是明治后期(1889—1914年)从西欧引进的,但受当时德国信用合作社的影响更大。因此,可以说日本农协从一开始就特别重视经营信用业务。现在日本农协的信用业务遍布全国农村以及城市郊区,其信用资本成为日本金融界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同时,农协的信用业务也是整个农协经济的中流砥柱。日本农协发展成为日本最大的企业,其关键是以信用为主轴。日本的法律规定,农协可以自办信用事业,它包括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债务保证和国内汇兑交易等项内容。日本农协从组建后就搞自己的金融系统,以独立于商业银行的方式,组织以农协会员为对象的信贷业务,这给会员和农协提供了资金保障。由于农协存款利率高于其他银行(一般高0.1个百分点),同时营业网点遍及农村基层,而且工作人员定期上门动员和收取存款,故吸引了大量农民存款。农协吸收的农民存款也始终保持在农民存款总额的50%以上。据统计,截至1992年,平均月末仅综合农协存款余额就达58万亿日元,其中定期存款49万亿日元,平均每一农协存款167亿日元。农户所需农业资金的绝大部分也依靠农协的信用事业,1975年这一比重曾高达83.1%。农协的贷款以会员的存款为基础,本着为会员服务、不追求盈利的目的,贷款主要用于农民的借贷、农协自身经营的周转金以及各项发展事业投资。其对农业和农民的贷款占到贷款总额的90%以上,且贷款利息通常低于社会其他银行0.1%个百分点,一般不需要担保。

  农协信用合作的主要业务是向农协成员发放支持农业生产的低息贷款,同时还利用吸收农民和居民存款向系统外其他部门提供资金,帮助农民解决富余资金的出路难题。农协信用合作事业一直是日本农协的骨干事业之一,成为农协最大的盈利部门。另外,农协还负责为农户办理国家对农业发放的补助金和长期低息贷款业务,利用“政策金融”导人国家资金,实现国家通过金融来推动农业发展的政策意图。其中主要的农业“政策金融”包括:农业现代化资金贷款、农业改良资金、农村渔业金融公库低利贷款、改善和扩大农业经营贷款和自然灾害救济贷款。农协在日本农业金融中处于核心地位,为农业产业化提供了良好的金融基础及资金保障。

  日本全国的农协银行是农林中央金库,农协必须加入中央金库,并必须有15%的农林中央金库保证金,否则不予承认。农林中央金库原本是一个半官方组织,到1959年金库偿还了全部政府出资,成为纯粹的民间专业金融组织。它的业务包括金库固有业务和按政府法令规定办理的委托代理业务。前者包括对会员单位的存、贷、汇兑业务和农林债券的发行业务,后者主要是农林渔业公库的委托放款和粮食收购款的代理支付业务。金库的存款主要是县信联的转存款,利率高于一般存款,而且还加付系统利用奖励金。进口的贷款投向主要是信联,在资金充裕的条件下,经主管大臣批准也可以向与农业有关的行业企业发放短期贷款。农林中央金库及其支库与全国信联组成了一个覆盖全国的农协汇兑网络,为其所属团体办理汇兑业务。此外,农林中央金库还经营农林债券发放业务、委托代理业务和剩余资金利用业务等。其已成为日本全国经营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

   5.保险服务。日本在世界上较早地实行了农业保险,并于1938年4月和1947年12月先后颁布了《农业保险法》和《农业损失赔偿法》,参加保险的农户很普遍。日本农协的保险业位居全国保险业第一位。日本的农业虽相对发达,但在国民经济中也显薄弱,极易受到市场和自然条件的制约。为此,日本农协建立了风险基金制度,它是通过会员之间的相互合作,应付生命、财产、受灾等不利事件的发生,减轻或尽快弥补经济损失。农协的保险事业就是当会员遇到灾害时进行保赔。农协的保险分长期保险和短期保险:长期保险包括年金(养老金)保险、养老人寿保险、儿童保险、建筑物更新保险、农机具更新保险等险种,除年金保险是投保人到一定年龄之后以年金形式领取保险金外,其余均为发生事故或在投保期满时,领取保险金;短期保险包括火灾保险、汽车保险、汽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伤害保险等。农协的保险资金在系统内封闭运行,并作为中长期的农业资金和生活环境整治资金加以盘活。根据1947年2月颁布的《农业损失赔偿法》而建立的农业保险,其保险范围不仅包括农作物,也包括牲畜。另外,政府还以赔付金等形式对农业保险给予支持。1992年3月末,全国综合农协仅吸收年金保险、儿童保险、火灾保险、汽车保险等候项保险费即达324..9万亿日元。在生命保险方面,农协系统所持有的保险金额在全国位于第二,仅次于日本生命保险公司。2006年度,农协生命共济保险保有件数1822万人件,居全国第一;建筑物保险保有1310万人件,位居第一;机动车保险保有859万人件,位居第二。

  日本养老保险方面采取法定国民年金保险加自愿补充养老年金的制度。农业劳动者参加国民年金保险,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各占50%。农民还参加由农协经办的补充养老年金保险,以提高老年生活收人。

  6.权益保障。农协是贯彻政府农业政策的力量,然而政府的农业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充分听取农协的意见之后制定出来的。因此,日本农协成为连接政府和农民的纽带和桥梁。一方面,政府的农村方针政策的落实是通过农协最终实现的,协助政府推行农村基本经济政策,是农协的责任和义务。政府的惠农措施、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普及、低息贷款的发放,都是通过农协落实到每个农户的。农协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置于国家的影响之下,成为政府政策落实和与农户之间协调的中介。另一方面,农协是农民利益的代言人。日本政府在制定农业政策时,经常听取农协的意见和建议,与农协进行讨论协商。农协的最高一级组织可以代表农民意愿和利益要求,反映到决策层,施加政治影响。农协在面对政府与议会时是一个强大的压力集团,它代表农民的意见,反映农民的呼声。农协还通过由农民选出的国会议员,在审议法律和政府预算时表达、维护农民的利益。农协不但在国内对政府施加压力,要求保护农业,还对本国政府的国际贸易活动施加压力,以维护自身利益。

  由此不难看出,日本农协不仅在农业生产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在农民生活中也提供广泛的服务。此外,农协不仅是农民经济利益的代表,也是农民政治利益的代表。作为重要的农民组织和政治力量,农协长期被视为自民党一些党派的票仓,对政党选举及日本政治产生重大影响。凡到过日本的外国人,几乎都会惊讶当地食品价格的昂贵。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报告,东京食品价格比世界其他主要城市高出25%—100%。如此高的食品价格与日本农业的保护政策分不开,而这种保护政策的支持者和守护者正是农民及其农协组织。

  四、日本农协的基本经验

  1.农户自愿参与市场的客观需要是日本农协产生和发展的动力。农户自愿参与。日本农协把分散农户组织起来,以共同组织生产、进入市场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服务第一,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日本农协有一个响亮的口号“一人为万人,万人为一人”,体现的正是自治、自立、自助的原则。农户踊跃参加农协,服从农协的指导,保证了农协发展有坚实的基础。这在农协成立之初表现得最为明显。只是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受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影响,加之日本农协本身的一些原因,才使农户对农协的依赖程度有所下降。农户生产围绕着市场进行。日本农业的一个鲜明特点,即一家一户在狭小的地块上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并通过发展高效、精致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取得了可观的家庭收入。可以说,日本的家庭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完全围绕着市场来进行的,其中联结农户与市场的桥梁,就是以农协为代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日本农协的做法证明,农业要发展,离不开农业产业化的带动,必须把农业作为一个产业来经营,通过农协等产业化组织形式,带动农民进入农产品市场,实现农产品的标准化、专业化生产,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在整个产业化链条中,不是农户直接面对市场,而是由农户组成的农协直接面对市场,形成了一种“公司+农协+农户”的产业化模式。农协所拥有或参股的加工企业,接收来自基层农协的农户所生产的农产品,进行加工、增值,所赢得的利润向农民返还。这种产业化模式,既保证了农协企业的原料来源,又保证了农户的稳定收益。农户需要有一种合作经济组织为其提供各种社会化服务。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提供者,具有政府机构所不具备的优势。政府从事农业社会服务工作,必须设置固定机构,拥有一批工作人员,这势必增加政府开支,而且也很难保证效率;而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来从事这项工作,由于它的市场属性,并且和农民具有天然联系,则既节约了开支,又保证了效率。

    2.政府是日本农协得以发展的强力支撑。日本农协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成为亚洲乃至世界最为成功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同国家对农协的法律保障、政府对农业的大力支持分不开的。法律保障。日本国家把农协制度作为发展农业的组织措施,以法治社,为其发展创造前提条件。农协组织得以顺利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其发展之初就取得了合法的社会地位。从1900年算起,日本先后颁布了《产业组合法》、《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渔业组合再建整备法》、《农业基本法》和《农协合并成法》等5部与农协相关的法律。这些法律在农协的不同发展阶段出台,从不同方面和层次给予指导和支持,帮助农协度过难关,促进农协良性发展。法律保障不仅为农协确立了明确的合法地位,同时也规范与保证了农协活动的法制化。政府扶持。有了法律保护的日本农协,在发展过程中同样得到了政策的大力支持。日本农协是政府授权兴办的,又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成长壮大,协助政府办实事。当农民与政府发生矛盾时,农协站在政府一边,为政府做工作,成为政府的得力助手。而日本的分级建制的体制,又使政府能多渠道倾听农民的意见,对正确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日本农业是分散的小规模家庭经营,因此,巨额的投资不可能通过农户自身的积累来完成,而是在很大程度上靠国家的财政投资和优惠的金融政策来实现。目前日本政府每年拨款大约10亿日元对农业进行补贴,主要用于大型水利设施的建造、农产品的价格补贴等。与财政政策相配合,日本通过为农民提供低息贷款,解决了农业资金短缺的问题。同时,政府还给农协优惠于一般私人企业的税收政策,如垄断法不适用于农协经营的农产品和农资,农协的法人税比一般企业低10%等。这些政策的特点是:与法律保持高度一致性,促进农业向规模经营和集约化方向发展,使农民得到实惠,促进农业基地化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坚持以经济手段调整农业,而很少使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如政府在农业新品种推广、农业基地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及产品加工设备建设、稳定蔬菜生产等方面都是通过制定相应的补贴政策来完成的,不仅使政府的计划得以实现,也保证农民得到实惠。各种政策对农协的扶持,使农协的发展具有了强大的后劲。政府主导。日本农协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推动的结果,没有政府强有力的参与和推动,就不会有现在规模的农协。在日本农协发展的过程中,政府一直是主导,一直在拉着农民往前走。1900年以来,日本政府为配合相关法律的实施,先后发起了五次农业运动,即“农村经济更生运动”、“农协综合事业计划化运动”、“农协刷新扩充三年计划运动”、  “农协体质改善运动”和“综合三年计划”,推进“生活基本构想”计划的实施。

  3.日本农协非常重视农民教育和农业科学技术的普及与人才的培养。农协不仅是把农民组织起来,更重要的是把农业搞上去,改善和提高地域的农业技术和居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在发展农协的过程中,农民教育工作特别重要,全国农业者农政运动组织联盟总干事代理甚至提出“农协运动始于教育终于教育”。不同的农民有不同的需求,大户和小户各有自己的“算计”,如何在他们之间寻求利益共同点,对于组织发展十分重要。为改变农民的传统意识与观念,日本农协非常重视开展农民教育运动。

  日本政府一贯重视农业科研与推广工作,通过正规教育和社会教育并举的办法,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培养农业科技人才。日本农协也建有完整的教育体系,用协同共济精神培养农协人才。国家设有农协中央学院,各地方有40多所农协大学及各种研修中心。日本农协有严密的科学研究体制,向农民普及农业技术和科技新知识,传播农业经营、市场动向、品种改良等信息的农业经营服务业和农事改良普及实业(如农业试验场,农业技术普及站等)遍及全国各地。日本农协发展过程中一条比较重要的经验就是重视对人才的培养,特别是农协带头人或核心成员的培养。一个农协组织中,只要培养出5%的核心成员,他们就能够带动20%的组织成员,20%的成员就能带动更多的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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