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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应未雨绸缪 细分考核指标

 战无痕 2017-04-01

  年初,许多企业会吸收新鲜血脉,有新员工入职。这就涉及到试用期管理问题,何为试用期,顾名思义,你还不是我们公司正式员工呢,表现不好,领导不满意,就不用你了。相信很多企业和HR都是这么认为的,可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真的可以这么任性吗?需要有标准吗?

  为此,英才网联旗下医药英才网特邀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寇英杰律师,主讲“合法利用试用期为企业甄选合格员工”主题沙龙,帮助HR学习如何在法律限度内有效利用试用期,为企业甄选、留住优秀的宝贵人才。

  试用期辞退员工,员工就是不走,要求企业给个说法怎么办?更有甚者去仲裁、去诉讼,干了七天,企业却要支付一两年的工资,这还真不是吓唬你。

  来给你讲个真是的故事:2015年1月8日,新员工入职,招了一个90后小美女,感觉赞赞的。3月1日,参加小美女婚礼,作为老板,包个2000元是起步价。

  2015年5月28日,6个月试用期满前三天,接到小美女邮件,已经怀孕两个月,医生建议在家静养,作为老板,含泪发个祝福。2016年3月17日,小美女产假结束,终于回到公司了,第一件事就是发了满月酒请帖,作为老板,再包个1000元吧。

  8月31日,小美女在群里发了个红包,告诉大家她怀了二胎,要继续在家养胎,作为老板,飙泪发了个祝福。2017年3月,接到小美女邮件,说老公事业成功,准备辞职回家,做全职妈妈,感谢2年多来的关心,在这家公司学到很多。时光回到2015年1月8日,他作为老板,感觉自己招了个自动取款机……

  这样的故事听起来有点不真实,却是真实发生过的。如何能在试用期辞退员工,又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呢?

  寇律师表示在实践中,不少企业根本没有跟劳动者约定过具体的录用条件,或者是有录用条件,但没有告知劳动者,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又拿这个条款来使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很难证明或根本无法证明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如何不符合录用条件,很多的劳务纠纷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会依法认定公司的解除理由不成立,属于违法解除。

  为此,寇律师强调入职时,一定要做好以下几点:

  1、在入职时或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该以书面的形式与劳动者详细列明具体的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尽量能细化成考核指标,并明确试用期考核的部门、时间、方法等,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2、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该在试用期间作出并且在试用期间通知到劳动者,超出试用期间就不能再使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了。

  3、准确填写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要填写成试用期不胜任工作。

  对于每个月的考核结果,也别忘记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作者:黄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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