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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柯岚教授:在文学与法律之间穿行的人

 蜀地渔人 2017-04-03



法律和文学是人类活动的“同卵双生子”,正如波斯纳指出的那样,法律起源于复仇,复仇也正是文学的重要命题之一。并且,法律与文学在其变迁的生活史中也总是纠缠在一起:或互惠共生或竞争互抗。西方希腊神话中的神人之间的惩罚往往播下法律与文学纠结的种子。在中国漫长的古代,法律与文学之间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了进一步了解法律与文学,作者采访了西北大学法学院柯岚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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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岚,湖北孝感人,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律文化、比较法、法律与文学。本科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硕士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博士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在法律与文学研究方面,曾发表论文《三教联手的葫芦奇冤——读<红楼梦>札记》,《下凡的〈红楼梦〉与不下凡的启蒙——晚近中国政法转型之际〈红楼梦〉的启蒙式解读》,《“法律与文学”中的“局外人”》、《替死传奇、宗法秩序与普世伦理》、《臆说红楼》等主要论文及报纸文章,专著《红楼梦成书传世之谜》2017年即将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在文学与法律之间穿行的人

对话西北大学法学院柯岚教授 

“我就是个文青”

在我高考的的时候就是想学习文史的,但是当时家里人建议学一个实用的学科,就学了法学,现在没有体制上的压力了,就想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从文学领域去开放法律视角也是一种很常见的方法,在上大学的时候有一位比较受欢迎的老师,他在讲合同的时候就会就会给我们讲金庸的小说,因为金庸的小说当中就有很多合同,它本身就是一种很深厚的教学手段。现在作为一种研究成为了一种流派,但严格来说,我不愿意把自己放到这个流派当中去,那会给自己设定很多界限,我想做一些我自己喜欢的事,不要上来就给自己设定一些学术体制内的界限。

 

“正义是文学应该思考的问题”

文学和法律有很多交叉的地带,比如文学作品的知识产权就是一个很自然的交叉领域,包括现在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我在《北大法律评论》发过一篇论文:《“法律与文学”中的“局外人”》,探讨了法国作家加缪的著名作品《局外人》,也反思了“法律与文学”这个流派方法论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文学和法律,实际上都是寻求正义的。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很多大文豪都是弃法从文的,比如说歌德、海涅、卡夫卡、托尔斯泰、普鲁斯特、马尔克斯……我思考过这个现象的原因,表面上看,法律思想束缚人的想象力,一个喜爱文学的人进入法学院会觉得自己的想象力受到了压抑,就此产生了一个反向的作用,让他转向自己本来喜欢的文学,而且这种压抑会激发出他本来具有的文学潜能,如果不受这样的压抑,可能这些潜能还激发不出来。深层次来讲,法律所寻求的正义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彻底实现的,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事情。恰恰相反,正义和善,都是很脆弱的,有一本书叫《善的脆弱性》,其实正义也具有脆弱性。有很多事情法律都没有办法解决,因为法律只解决现世的问题。从最本原的意义来说,正义就是要“给每个人以应得的东西”,可是我们发现这个世界上有人会横死、突然失去亲人、残疾或遭遇其它厄运,很多时候我们无法相信这是他(她)应得的,所以正义只有在超越此世的维度中才可能最终实现,而这也就是文学应该思考的。正像史铁生在《我与地坛》中所表达的,在现实中无法追求的正义可以在文学中寻求。

《善的脆弱性》,作者:努斯鲍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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