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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防患“秘笈”

 飞虎catzbc 2017-04-04

夫妻共同债务防患“秘笈”

最近,朋友圈被一条新闻刷屏,那就是最高法对“婚姻法解释第24条”作出补充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规一经发布,不少结了婚和没结婚,特别是有“外债”的夫妻和债权人齐齐凑跟前,想的就是赶紧搞明白债务关系到底能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了“借款类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会上的各种“干货”,希望能帮助您闹明白,夫妻共同债务的那点事儿。

先来看一组数儿

2016年度,房山法院共审结借款类纠纷案件1584件,其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案件490件,占比30.9%。这类案件的缺席审理率高达52.2%。当中,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最终缺席审理的占70.3%;因配偶一方抗拒心理较重拒绝出庭应诉而导致缺席审理的占29.7%

法官提示说,缺席审理率高,直接导致诉讼各方不能充分的举证质证,更无法围绕争议焦点形成有效辩论,不仅降低了庭审效能,给案件事实的查明也增加了难度。所以啊,这29.7%因抗拒心理较重拒绝出庭应诉的夫妻一方要注意了,以后千万不能如此了,否则吃亏的是自己。

此外,房山法院统计发现,夫妻双方在借据上共同署名的情况极低,仅占此类案件的5.71%。这存在未署名一方确实不知情的情况,也存在债权人法律意识不强,未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立据的情况。

同时,一方面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越来越多样,资金来源和用途越来越复杂化,另一方面婚姻生活既存在私密性、又存在日常性和混同性,致使外人很难搞清债务的真实用途,也使夫妻任何一方难以举证款项用途,同时使法院调查取证难,直接导致此类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

那怎么办呢?

为了从源头减少这类纠纷的出现,房山法院的法官认真提炼了“夫妻共同债务防患秘笈”,大家记好笔记,拿走不谢!

秘笈一

针对对象:

未具名举债的配偶一方

防患招式

招式一:积极应诉  不要消极避诉

为了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但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传票时,声称债务与自己无关,不配合法院调查,甚至不出庭、消极应诉。这非常不利于自身合法权利的维护,最终可能因此承担败诉风险。所以,对于未具名举债一方,在接到法院传票时,无论是否知晓债务事实,都要积极出庭应诉,配合法院查明事实,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

招式二:提升证据意识  积极举证

未具名举债一方一定要提升证据意识,对于配偶因赌博、吸毒等恶习造成的债务,要保留证据,一旦被诉可以据此抗辩。此外,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的、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未具名举债一方在对外承担共同责任后,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债务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时,对外具名举债一方要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如果举证证明不能,未具名举债一方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

招式三:夫妻双方加强沟通交流

扶持与监督相辅相成

中国素有“女主内、男主外”的传统,虽然现在社会经济已经比较发达了,但这种传统观念对民众婚姻生活仍有一定的影响,对外经济交往尤其是大额交往由男方负责的居多,如存在虚列债务问题,女方最有可能成为另一方在外以个人名义不当举债的受害者,这非常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障。对此,夫妻双方在平时应多注意沟通交流,共同为家庭建设、家庭款项的使用出谋划策。

秘笈二

针对对象:

债权人

防患招式

招式一:债权人应增强风险意识

推荐共债共签

债权人在确定借贷关系的时候,可以判断日常生活需要的一般限度,对于此限度以外的财产处分行为,债权人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夫妻的一致确认,比如对于金额比较大的借贷、亲属之间的借贷,应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面签合同;如果确因客观原因不能面签,应通过电子邮件、短信、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方式固定夫妻共同举债或保证的合意。总之,在夫妻一致确认的条件下,以离婚方式规避债务或转移财产的客观基础就不存在了,钱款出借的风险就小了。

招式二:严格审查借款目的

区分合法与非法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所以,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要向债务人询问清楚借款用途,并明确声明所借款项不得用于非法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导致订立的合同存在效力瑕疵,最终损害自身利益。

招式三:加强诚信诉讼意识

拒绝虚假诉讼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相关通知中,对制裁虚假诉讼又再次进行强调,对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要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要加强罚款、拘留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因此,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以诚信为原则,如实陈述事实,提交证据,明确违反诉讼诚信,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为了让大家对夫妻共同债务有更直观的了解,房山法院还为大家准备了四个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

债权人自认配偶不知情

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2015年,原告姜某将薛某(男)及高某(女)诉至法院,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17日,薛某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高某亦在该借条上签字捺印。当天,薛某称钱不够,故又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但二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被告薛某、高某收到法院传票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但法官在庭审中注意到,虽然两张借条是同一天出具的,但是一张借条上是夫妻二人签字,另一张借条是薛某一人签字。经过在法庭上对借款的具体细节反复询问,原告姜某向法官自认,当时薛某在签订3万元的借条时,拒绝让其妻子高某回来签字,并称又借钱这事绝对不能让高某知道。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借款3万元,依据借条可以认定薛某与姜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因借条系薛某单独出具,且姜某承认该借条的出具及借款的给付是在高某离开之后薛某单独提出的,且薛某明确告知姜某此事不让高某知道,故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该3万元借款应认定为姜某与薛某明确约定的个人债务,而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薛某和高某共同偿还姜某10万元,薛某个人偿还姜某3万元。

案例二: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其直系亲属举债,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偿还的,除借条外,还应对债务真实性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田某将独子陈某和前儿媳刘某诉至法院,称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儿子陈某每月都开口向原告借钱花,总计7万元。原告认为,被告陈某已经成家立业,父母对其已经没有抚养义务,故要求陈某向其出具借据,因该借据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故主张应由陈某和刘某共同偿还。被告陈某认可从母亲处拿过钱补贴家用,但是称现在没有收入,也没钱还母亲。

【法院判决】

介于本案原告和被告陈某为母子的特殊关系,法院在审理中采用了“背对背”向原被告询问的形式。最终发现原告与被告陈某的相关陈述存在前后矛盾之处。一是陈某在与被告刘某的离婚诉讼中明确表示无夫妻共同债务,与本案的陈述矛盾;二是原告与被告陈某对于借款的时间段陈述存在差异;三是对于每次借款的金额,陈某陈述是“每次大概六七千”,原告陈述是“有时候几百、有时候几千、有时候一万多”,亦存在矛盾之处。

最终,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与被告陈某均称,7万元借款是多次小额借款累计的总和,每次借款都是现金交付,交付现金时没有他人在场,而涉案借条是被告陈某在与被告刘某婚姻出现矛盾时给原告补写的,并且原告与被告陈某对于涉案债务的相关陈述存在矛盾。基于原告、被告陈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的利益冲突,被告陈某对借款事实的认可,不能当然地产生被告刘某承担债务的结论,原告仍应当就其主张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进行举证。故在原告仅有借据,不能进一步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无法认定该债务真实存在,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是否构成虚假债务应综合相关证据综合认定

【基本案情】

2015年,原告葛某将罗某(男)、霍某(女)诉至我院,称从2014年开始,罗某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15年7月11日,双方对借款进行了核算,罗某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欠款为24万元,因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霍某辩称,罗某和霍某在2015年7月12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而罗某打欠条的时间,恰恰发生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前一天,故本案系原告与罗某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债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查明上述24万元借款,并非发生在借条出具当天,而是在罗某出具借条前两年时间内,原告通过银行、支付宝转账,以及替被告交纳修车费等形式多次给付的,在此期间,罗某也向原告出具过借条,本案中的24万元借条,系罗某针对之前借款向原告出具的总债务借据。最终,法院依法认定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

案例四:

婚姻关系解除后仍需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原告秦某将王某(男)及李某(女)诉至法院,称其与王某于2015年2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200万。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还款。王某到庭后,一方面主张本案并非借款而是原告与其共同的出资,另一方面主张其与妻子李某已离婚,李某对该事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李某庭审中与王某说法一致,主张自己对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庭审中,为了证明本案并非借款而是对案外人的出资,王某申请了证人马某出庭作证。承办法官借此机会对马某进行了详细的询问,马某在陈述细节时脱口而出,称当时李某也在场,知道这件事。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王某应返还借款。针对李某是否应还款,法院认为根据马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借款时李某在场且知情,虽其与王某已离婚,但系在借款后离婚,不影响对债务的承担。故法院判决李某亦应承担还款责任。

真真看完每个字儿的,网事君也陪您学了半天,咱就是防患于未然。

如果不巧您正在为此烦扰,就赶紧与对方协商,找基层组织调解,保留好证据,实在不行赶紧到人民法院起诉。

千年修得共枕眠,

夫妻感情来之不易,

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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