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啤酒瓶炸伤消费者厂家担责七成

 liang1976zz 2017-04-04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的一天,韩某买了4瓶某品牌的啤酒,拿到亲戚小王家聚餐。当晚聚餐后,剩余一瓶啤酒放在小王家客厅墙角处。第二天早上,小王将这瓶啤酒放到桌子上时,啤酒瓶突然爆炸,致小王右眼受伤。小王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5天,支出医疗费1万余元。2015年3月2日,小王诉至邓州市法院,要求被告某啤酒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2015年5月,经原告小王委托,南阳理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作出鉴定,鉴定结论为:小王右眼损伤程度构成伤残七级。

    2015年9月,被告某啤酒公司向法院提出对该爆炸啤酒瓶爆炸原因进行鉴定的申请。

    2015年12月,经邓州市法院委托,上海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该单位可以对涉案啤酒瓶爆裂原因进行鉴定且需缴费3.95万元的鉴定缴费通知书。在法院通知被告缴纳鉴定费用后,被告在规定期限内迟迟不肯缴纳相关费用。

    庭审中,被告针对原告的伤残鉴定报告提出重新鉴定申请。2016年3月,依据被告申请,经邓州市法院委托,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重新对原告伤情作出鉴定意见:小王因意外致右眼视力损伤属七级伤残。

    判决结果

    邓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王被被告生产的某品牌啤酒瓶爆炸致伤右眼属实,且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所两次鉴定,均为伤残七级,被告作为涉案啤酒瓶的生产厂家,应对原告的损伤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啤酒瓶属于易爆易碎的玻璃制品,在灌装有啤酒的情况下存在潜在危险,原告作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在拿、放啤酒瓶时,未足够细心确保安全,对自己的伤害后果也应负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4.2万余元,被告承担70%的责任,剩余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近日,邓州市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啤酒公司赔偿原告小王医疗等费用共计9.9万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综合分析

    生产者如不能证明存在免责事由,则承担败诉后果

    法官表示,本案争议焦点是啤酒瓶是否有质量问题,是自爆还是它爆。在该类纠纷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是查明事实的关键,谁来承担“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直接关系到在产品是否具有缺陷这一待证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应由哪一方来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此处的举证责任不仅是一种行为上的责任,还是一种结果上的责任。产品责任制度中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不谈及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在缺陷产品和损害之间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得以证明的前提下,生产者应就免责事由举证,如生产者不能证明存在免责事由,则承担败诉后果。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产品生产者法定的免责事由,该条及《民事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并非是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倒置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产品责任制度中,产品质量受损害方仍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应举证证明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使用该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以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受害者若能证明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则可推断产品存在缺陷

    在科技发达、产品制造方法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证明产品有缺陷需要专业知识,生产者相比消费者更了解生产行业标准和生产的各个环节,故很多人认为生产者举证更具有优势,要求生产者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比较合理。对消费者而言,证明产品缺陷往往交由专门的鉴定机构完成,一般情况下,受害者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仍然发生了损害,则可以推定产品存在缺陷,除非生产者有证据证明产品没有缺陷。

    法官认为,本案中原告已就其事故原因、损害事实的主张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若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外力原因所致,则应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被告虽在庭审中提出申请要求对啤酒瓶爆炸原因进行鉴定,但因为不肯缴纳鉴定费而导致无法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对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同时,从公平角度出发,本案的消费者对事故的发生也不排除有一定的责任,故法院综合案情后,判决由原告自负30%的责任也是符合常理的。

    (朱小旭钱永臣)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