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本案变压器正常使用期间线路短路发生火灾是否属于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见喜图书馆 2022-02-02

本案变压器正常使用期间线路短路发生火灾

是否属于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滕州市九盈仓储有限公司与郭之春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鲁0481民初4202号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2018.08.21

审理法院: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审级:一审

合议庭成员:刘永、蒋继伟、罗璇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被告为原告安装的变压器是否存有质量缺陷、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数额的依据。   

一、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原、被告约定由被告提供变压器,并为原告成套安装,价格为108000元。后因被告提供安装的箱式变电室内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原告以产品责任纠纷诉至本院,被告辩称双方系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不是产品责任的适格主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变压器,并负责安装,双方约定的价格既包含变压器费用,亦包含安装费用。本案并非因履行安装合同而引起的纠纷,而是原告主张被告提供的变压器产品质量缺陷而引起的纠纷,且变压器属于用于销售的产品,故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对被告双方系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二、被告为原告安装的变压器是否存有质量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因缺陷产品引起的产品责任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产品的生产者对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滕州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为箱式变电室内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因自身操作不当引发事故。对于变压器正常使用期间线路短路发生火灾是否属于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而被告未能举证其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亦无证据证实系因原告自身原因发生事故。故本院对被告为原告安装的变压器存有质量缺陷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冷库储存物品,既有物品进库,亦有物品出库,原告仅提交了入库单,不足以证明库存量的实际数额,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每吨收费数额的相关依据,但根据冷库实际经营模式可以认定实践中确实存在库费,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具体的损失数额,对该部分损失可待证据完善后另寻救济途径。对于间接的冷库损失,因其不确定是否必然发生,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为原告提供并组装安装变压器时,被告未有生产、安装变压器的相关资质,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未有证据证实涉案冷库通过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设置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在购买安装变压器时原告亦未尽到产品资质的合理审查义务,对此次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亦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酌情认定原告承担40%的民事责任,被告承担60%的民事责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