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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鱼被卡刺身亡,是否属于工伤?丨子非鱼说劳动法

 半刀博客 2017-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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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2015)高新行初字第6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小林

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成都市树德协进中学。住所地:成都市。


原告诉称

2014年6月28日(星期六),原告参加“成都市2014年国家教师资格认定考试”的监考工作。根据监考表,监考老师应该在下午1:00到岗,考务应该12:10分到岗。按工作分配,原告须在12:30前到岗组织学生安静候考,根据情况分批次输送学生到备考室备考。当日12点左右,原告匆忙赶到食堂吃饭,因遇到相关领导询问候考室情况,原告随口就开始介绍。当时端着食堂的饭菜,吃第一口菜没有意识到是鱼,吞下去后就被鱼刺卡住。后原告打车到四川省人民医院就诊,医院在通过物理方法取不出来的情况下,通过X光片确定鱼刺位置后,说要通过手术取出。原告转到离家最近的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并经手术后出院,该医院诊断为:1、食道破裂伴右侧液气胸;2、纵隔胸腔感染;3、食道异物;4、左侧胸腔积液(少量);5、右侧腓静脉脉管炎伴血栓形成;6、肝功能受损。后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14)0172号)。原告认为其所受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也是因工作原因,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14)0172号),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市人社局辩称:2014年9月12日,被告依法受理第三人树德协进中学提出的受害职工唐小林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被告核实查明,2014年6月28日,唐小林在学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监考工作,中午在学校食堂就餐时不慎将鱼刺误入食道受伤。被告认为原告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综上,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14)0172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人民法院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树德协进中学述称:第三人无法认定原告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查明

原告唐小林为树德协进中学的老师。2014年6月28日(星期六),树德协进中学为成都市2014年国家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考点,原告唐小林为本次考试的考务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安顿候考室考生并分批将考生调往备考室备考。根据相关安排,当日下午1点是考生进考场的时间,候考室的工作是整个考试的第一个环节,按规定原告应该在12:30前到岗组织学生安静候考,根据情况分批次输送学生到备考室备考。12时左右,唐小林到学校食堂吃饭,顺便与相关同事交流候考室的情况,不慎将鱼刺误入食道受伤。经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手术后诊断为:1、食道破裂伴右侧液气胸;2、纵隔胸腔感染;3、食道异物;4、左侧胸腔积液(少量);5、右侧腓静脉脉管炎伴血栓形成;6、肝功能受损。2014年9月12日,被告市人社局依法受理树德协进中学提出的受害职工唐小林的工伤认定申请。被告经审查后认为,2014年6月28日唐小林在学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监考工作,中午在食堂吃工作餐时,不慎将鱼刺误入食道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2014年10月14日,被告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14)0172号)并依法送达。原告唐小林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14)0172号)。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原告唐小林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

2、原告唐小林吃工作餐时不够谨慎的过失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关于唐小林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认定工伤之“三工”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也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在工伤认定中一方面是为补强工作原因,另一方面是在工作原因无法查明时,用以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本案原告唐小林为树德协进中学的老师,唐小林的本职工作应是在树德协进中学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但因2014年6月28日,树德协进中学被指定为成都市2014年国家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考点,树德协进中学即安排唐小林在周末作为本次考试的考务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安顿候考室考生,并分批将考生调往备考室备考。按规定原告应该在当日12:30前到岗组织学生候考,根据情况分批次输送学生到备考室备考。完成上午工作后,唐小林于12时左右到学校食堂就餐,顺便与相关同事交流候考室的情况,不慎将鱼刺误入食道造成伤害。依据上述事实,本案原告唐小林按照学校的安排,在2014年6月28日全天从事考务工作,当天应视为其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完整时间内。唐小林为完成学校安排的考务工作,在学校规定的就餐时间、就餐地点就餐,应视为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的合理区域。唐小林在参加本单位组织集体活动的时间和合理区域范围内受到的事故伤害,可以被认为是全天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关于唐小林吃工作餐时不够谨慎的过失是否影响工伤认定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即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不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不影响职工受伤与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之间因果关系的成立。被告认为唐小林在学校食堂就餐因自己的不慎将鱼刺误入食道受到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14)0172号);

二、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30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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