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由市公务员局、市教委、省社保经办机构、央部省属单位办理养老退休的人员,提供上述部门批准退休的《退休审批表》或《基本养老金计算表》; (二) 居委会干部:提供《退养证》复印件和《参照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保费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 异地养老退休人员:提供异地《退休审批表》复印件(非退休证),退休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当地医保退休待遇证明,厦门本地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 未办理养老退休人员:需提供厦门本市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异地医保转移接续人员需另提供: 1. 2010年7月1日之前异地医保转入的,提供医保转移表; 2. 必缴段(1998年7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在异地享受公费医疗的,需提供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出具的享受公费医保待遇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