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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医保在职转退休

 厦门社保代缴 2017-04-06
退休人员医保在职转退休
     
事项名称退休人员医保在职转退休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
法定依据(一)《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长令108号)

(二)《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劳社[2004]230号)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41号)

(四)《厦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文件》(厦人社[2011]232号)

办理条件(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符合国家规定退职、因病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的,可递减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递减后的缴费年限标准不低于15年;医保关系从外地转移入厦门的,本市实际缴费年限需满10年。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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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即时办结
承诺期限即时办结
申报材料(一) 由市公务员局、市教委、省社保经办机构、央部省属单位办理养老退休的人员,提供上述部门批准退休的《退休审批表》或《基本养老金计算表》;

(二) 居委会干部:提供《退养证》复印件和《参照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保费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 异地养老退休人员:提供异地《退休审批表》复印件(非退休证),退休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当地医保退休待遇证明,厦门本地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 未办理养老退休人员:需提供厦门本市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异地医保转移接续人员需另提供:

1. 2010年7月1日之前异地医保转入的,提供医保转移表;

2. 必缴段(1998年7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在异地享受公费医疗的,需提供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出具的享受公费医保待遇的证明。

相关表格本事项无办事表格!
事项收费不收费
办理机关市区两级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责任部门市区两级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养老保险科
办公地址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厅15、16号窗口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联系电话12333
监督部门、电话5323210(监察室)、5369038(人事科)
受理形式暂未开通网上受理,请至窗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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