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理指南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理指南
困难补助申领及经办注意事项 一、困难补助对象为参加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 二、困难补助申领对象应为符合厦府[2009]353号文规定的以下人员: 1、参加厦门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包含原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属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五保户、“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的本市户籍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发生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高于1500元且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给予补助50%;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补助70%。 2、参加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当年度本人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1617元,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高于3000元且低于6000元(含6000元)的部分,给予补助50%;6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补助70%。 3、参加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本市户籍满五年的老年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高于3000元且低于6000元(含6000元)的部分,给予补助50%;6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补助70%。 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厦门市“三无”人员收容审批表》或《厦门市“三无”人员证》等证件应在有效期内方有效;《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户为单位。 四、非医保项目所产生费用不纳入自付医疗费计算范围,纳入自付医疗费的计算金额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对纳入上述计算范围,但如有关单位、组织已按有关规定给予支付、减免、资助、赔付、补偿的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自付医疗费计算范围。受理时,此类费用应在受理通知书上注明,并收取相应材料。 五、医疗费总额以及退休人员养老金、退休金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六、困难补助申请的时间为每年3、6、9、12月的1——20日正常工作时间内。上一医保年度的申请截止期限为下一医保年度开始后的 申请材料应在参保人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若其目前暂无条件受理,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 七、补助情况可在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www.)上查询。 八、申领人员可登陆www.,通过模拟计算查询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纳入自付医疗费的金额,从而判断是否符合申领困难补助的条件。 九、与参保人的利害关系人证明由居(村)委会、工作单位等组织出具。 十、银行卡(折)及所属银行务必仔细核对。 十一、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补助最高金额为10000元。 十二、受理时,申领人或代办人若提供存折,只可用工商银行、农村联合信用社及邮政储蓄存折,否则无法划拨;招商及民生银行的银联卡也无法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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