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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住院医疗费统一结算规定

 厦门社保代缴 2017-04-06
工伤住院医疗费统一结算规定
发布时间: 2015-12-01 【字体:    】
申办程序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事故、明确属于工伤、且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用人单位填报《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并将附件材料一起报送所属市或区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职能部门;
(二)工伤认定职能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转送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
(三)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参保有效后,出具《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给用人单位;
(四)“协议医疗机构”对用人单位出具的《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核实后,应对该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先记账后结算的便民服务。
 
分别审核管理,统一进行结算
 “协议医疗机构”对采用“工伤住院记账管理”的工伤职工,在出院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发生的医疗费用清单、病案首页、出院小结,通过“工伤住院记账管理”系统传送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所属的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审结;对已经审结的医疗费用,“协议医疗机构”按月填报《厦门市协议医疗机构工伤住院医疗费统一结算申报表》,开具统一收据发票,统一与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结算,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不必分别结算此项医疗费用。
 
目前可以实行先记账后结算的协议医疗、康复机构
 第一医院(含杏林分院)、中山医院、一七四医院、中医院(含江头分院)、第二医院(含海沧、集美医院)、第三医院、眼科中心、思明医院、湖里医院、同安中医院、翔安同民医院、厦大医院、新阳医院、莲花医院(厦门莲花北路9号、厦门龙山东二路1—27号)、集美区灌口医院、前埔医院、残联康复医院。
 
 
纳入“协议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
现仍未能实行“工伤住院记账管理”系统对工伤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用先记账后结算的“协议医疗机构”,应尽快完成程序编制,并与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程序测试,正确使用该系统传送医疗费用清单、病案首页、出院小结,进行住院医疗费用统一结算的要求,否则将影响到你单位“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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