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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份裁判文书说起诉离婚那些事儿 | 齐家

 夏日windy 2017-04-07


至今为止,深圳齐家律师团队制作的深圳首份离婚案件大数据报告已经推出2个主题,本次继续推送第3个主题——起诉篇。本次起诉篇共耗时240多小时,涉及1312份裁判文书。除了告诉你关于起诉的数据之外,小齐更希望能带你看到深圳离婚案件数据背后的起诉真相。

齐家寄语

作为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小齐经常听到客户说的一句话是“我已经决定了要起诉离婚”。所有的婚姻,当开始的那一刻,总是那么幸福和美好;所有的婚姻,当结束的那一刻,又总是那么痛苦和纠结。而一切结束,又都开始于那一句“决定了”。那么,“决定了”真的意味着“确定了”吗? 


本次主题--起诉篇


以原告起诉作为切入口,来分析从起诉之后可能涉及的撤诉、上诉、驳回起诉三个维度,看看离婚案件中的那些当事人真的想好了吗?而离婚案件上诉争议的核心又是什么?这背后又代表着怎样的心态?作为律师,又是否想过代理的案件被驳回起诉,驳回起诉背后又包含着哪些核心问题?小齐带你一一解开谜团。


一、撤诉


1、起诉真的是一切痛苦的终结吗?

在1312份样本中,一审起诉后又撤诉的案件占全部一审案件的61%;而二审上诉后撤诉的案件占全部二审案件的36%。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一审撤诉比例高达61%,这一数据,也许并不能如实反映深圳法院实际的一审撤诉比例。而“61%”的数据被统计出来后,小齐也着实有些吃惊。但不论是61%还是51%或是其他,至少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不少人以为起诉是痛苦婚姻的终结,于是,无论是否真的已经想清楚,仍然会作出起诉离婚的选择。但是,高撤诉比例的数据告诉我们,没有想清楚的冒然起诉,只会让已经混乱的婚姻,变得乱上加乱。


2、谁是起诉和撤诉的始作俑者?

小齐统计后发现,一审撤诉案件中,男性提出撤诉的比例为33%,女性提出撤诉的比例为67%。而恰巧的是,这一数据与男女提出离婚诉讼的比例相同。两组数据恰恰反映出,女性在面对婚姻时,她的选择和判断会更加感性,更容易提出离婚,同样也更容易撤诉。此外,还反映出在面对结束婚姻时,女性会因为子女、情感、家庭等多方面因素,最终选择不舍。


3、“不舍得”与“就这样吧”

根据样本显示,一审案件中,撤诉理由比例最高的是“主动申请撤诉”,为73%;而二审案件中,撤诉理由比例最高的是“未交诉讼费”,为57%。虽然同为撤诉,但一审撤诉与二审撤诉的不同理由,反映出了当事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心态。一审中,“主动申请撤诉”更多的反映出当事人对婚姻的不舍得,所以用撤诉的方式试图恢复到起诉前的状态。而二审中,无论这种认可是基于对一审判决结果的无奈,还是基于对前任的一丝亲情,“未交诉讼费”最终反映出当事人“就这样吧”的心态。因为“未交诉讼费”更多的意味着,以不交诉讼费的形式来认可一审判决结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4、起诉离婚,是警告对方重视婚姻的好武器?

由于二审撤诉裁定中,均没有列明当事人撤诉的具体原因。因此,小齐只统计了一审的撤诉理由。对于列明了理由的案件,部分撤诉裁定记载的明确理由是“已和好”或“已协议离婚”。而对于其他撤诉理由,无论呈现出来的是什么,但最终逃不掉的是已经和好无须离婚,又或者已经破裂去民政局离婚。“已协议离婚”的背后更多的是中国人骨子里信奉的“好聚好散”,所以即使离婚,也宁愿选择去民政局签协议,而不愿意到法院打官司。那么,“已和好”的背后呢?究竟是幡然悔悟,还是蓦然回首,亦或是将诉讼作为最后警告对方的威胁武器?但小齐认为起诉真的不是好武器,有时候,经历过起诉一遭的婚姻,留下的不是珍惜,而是永久的伤痕和不信任。


二、上诉

1、上诉——不休的战场?

小齐以400份判决书为样本,统计二审上诉比例为17%。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战场总是这样,虽由一方提出开始,但一旦开始之后,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方面决定结束。


2、“情感”和“金钱”都是心中唯一

就上诉案件中单一性上诉理由,小齐进行统计后发现,“是否离婚”和 “财产分割”的上诉理由比例一样高。“是否离婚”集中反映出离婚案件的一大特征,一方坚持离婚,而另一方又坚决不离,于是产生了情感的拉锯战。而“财产分割”却反映出,当婚姻中的男女已经不再讨论感情时,剩下的只是金钱的争论。


3、当什么都不剩下时,只剩下金钱

由于多数离婚案件中,上诉理由不是单一性理由,更多的是多种理由的组合。于是,小齐对多种理由下每种理由的提出数量进行分别统计,最终发现,“财产分割”是排名第一位的上诉争议焦点,而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伴随而来的单位家庭的财富也不断增加,于是,当家庭解体时,家庭财富就成了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


三、驳回起诉


1、离婚诉讼,不能踩的“雷区”?

大部分人认为,只要去法院起诉,法院就一定会受理,但现实中并不是这样的。 经小齐统计样本后发现,法院驳回起诉的比例为1%。如果仅仅看1%,似乎数据并不高。而这些驳回起诉案件中,不乏律师代理的情况。所以,即使被驳回起诉的案件不多,但为了防止律师代理事故的发生,这仍然值得被大家关注。


2、不能起诉的情形,你真的知道吗?

根据统计,小齐发现,在样本中有8件被驳回起诉的案件。对于其中7件被驳回起诉的案件,具体情形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

第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

第三,原告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

第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的;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的。


而以上理由,也是法律规定的不准予起诉的法定理由。


但对于最后1件案例,法院认为原告适用管辖原则错误,并认为因受案法院没有管辖权,而最终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而小齐认为,法院的这一做法值得商榷。

这一案件的具体案情为:法院已查明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已服刑“至今已接近三年”,并认为“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得出结论“本案不符合本院受理条件,应驳回原告起诉”。


本案的裁定结果存在几点疑问: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是对于原、被告双方均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时,确定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对于只有被告方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辖19号民事裁定书》;因此,本案例中,原告适用“原告所在地”不存在管辖错误。

第二,即使存在地域管辖错误,也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是驳回起诉。


可惜的是,因这起案件的原告没有聘请律师,因此律师意见自然也无法传递给裁判者,最终导致了本案被错误的驳回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结婚,本应睁大双眼仔细选择时,却有越来越多人闭着眼点兵点将!离婚,本应再三思虑理性对待时,却有越来越多人随着性意气用事!


于是,离婚,成了挽回婚姻的的武器;起诉,反而成了更加纠结的开始。无论是起诉了、离了、心中留下疤痕,还是起诉了、撤了、婚姻留下疤痕,两者都不是善待自己的选择。所以当理性之后仍然决定起诉离婚时,请务必善待自己,用己方律师与对方律师进行辩论对抗,用己方律师与法官进行意见交换,只有这样,才能让自己的声音真正被听到。


案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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