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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重点知识摘录)

 一口人1 2017-04-10
重点知识摘录

 1 范围

本标规定了乘客电梯、病床电梯及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应遵守的安全准则,以防电梯运行时发生伤害乘客和损坏货物的事故。②本标准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乘客电梯)、(病床电梯)及(载货电梯)。

本标准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和(液压电梯)

3 定义重要

本标准采用GB/T 7024中的术语及下列定义:

3.1 曳引驱动电梯traction drive lift

提升绳靠主机的驱动轮绳槽的摩擦力驱动的电梯。

3.2 强制驱动电梯(包括卷筒驱动) positive drive lift

用链或钢丝绳悬吊的非摩擦方式驱动的电梯。

3.3 非商用汽车电梯non-commercial vehicle lift

其轿厢适用于运载私人汽车的电梯。

3.4 滑轮间pulley room

不装电梯驱动主机,仅装设滑轮或限速器和电气设备的房间。

3.5 轿厢有效面积available car area

地板以上1m高度处测量的轿厢面积,乘客或货物用的扶手可忽略不计。

3.6 再平层re-leveling

电梯停止后,允许在装载或卸载期间进行校正轿厢停止位置的一种动作,必要时可使轿厢连续运动(自动或点动)。

3.7 钢丝绳的最小破断载荷minimum breaking load of a rope

钢丝绳公称截面积(mm2)和钢丝绳的公称抗拉强度(N/mm2)与一定结构钢丝绳最小破断载荷换算系数的连乘积。

3.8 安全绳safety rope

系在轿厢、对重(或平衡重)上的辅助钢丝绳,在悬挂装置失效情况下,可触发安全钳动作。

3.9 使用人员user

利用电梯为其服务的人。

3.10 乘客passenger

电梯轿厢运送的人员。

3.12 电梯驱动主机lift machine

包括电机在内的用于驱动和停止电梯的装置。

3.13 平衡重balancing weight

为节能而设置的平衡全部或部分轿厢自重的质量。

3.14 电气安全回路electric safety chain

串联所有电气安全装置的回路。

3.15 检修活板门inspection trap

设置在井道上的作检修用的向外开启的门。

3.16 井道安全门emergency door to the well

当相邻两层地坎之间距离超过11m时,在其间井道壁上开设的通往井道供援救乘客用的门。

3.17 夹层玻璃laminated glass

二层或更多层玻璃之间用塑胶膜组合成的玻璃。

5 电梯井道

1)在层门侧的高度不小于(3.50m)

2)其余侧,当围壁与电梯运动部件的水平距离为最小允许值0.50m时,高度不应小于2.50m;若该水平距离大于0.50m时,高度可随着距离的增加而减少;当距离等于2.0m时,高度可减至最小值1.10m。

b)围壁应是无孔的;

c)围壁距地板、楼梯或平台边缘最大距离为0.15m(见图1);

5.2.2 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

5.2.2.1 通往井道的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除了因使用人员的安全或检修需要外,一般不应采用。

5.2.2.1.1④ 检修门的高度不得小于(1.40m),宽度不得小于(0.60m)

⑤井道安全门的高度不得小于(1.80m),宽度不得小于(0.35m)

⑥检修活板门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宽度不得大于(0.50m)。

5.2.2.1.2 ⑦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lm)时,其间应设置井道安全门,以确保相邻地坎间的距离不大于11m。在相邻的轿厢都采取8.12.3所述的轿厢安全门措施时,则不需执行本条款。

5.2.2.2 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⑧均不应向井道(内)开启

5.3 井道壁、底面和顶板

5.3.1 井道壁的强度

5.3.1.1 为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⑨井道壁应具有下列的机械强度,即用一个(300N)的力,均匀分布在5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垂直作用在井道壁的任一点上,应:

a)无永久变形;

b)弹性变形不大于(15mm)

5.4 面对轿厢入口的层门与电梯井道壁的结构

5.4.3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电梯井道壁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垂直表面,它的⑩高度不应小于1/2的开锁区域加上(50mm),宽度不应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b)这个表面应是连续的,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它能承受垂直作用于其上任何一点均匀分布在5cm2圆形或方形截面上的300N的力,应:

1)无永久变形;

2)弹性变形不大于10mm。

c)该井道壁任何凸出物均不应超过(5mm)。超过2mm的凸出物应倒角,倒角与水平的夹角至少为750。

5.6 井道内的防护

5.6.1 对重(或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采用刚性隔障防护,该隔障从电梯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至少(2.50m)的高度

其宽度应至少等于对重(或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

5.6.2 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设置隔障。

5.6.2.1 这种隔障应至少从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

宽度应能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满足5.2.2.2.2情况除外。

5.6.2.2 如果轿厢顶部边缘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轿厢、对重(或平衡重)]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0m),这种隔障应该贯穿整个井道

其宽度应至少等于该运动部件或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5.7 顶层空间和底坑

5.7.2 强制驱动电梯的顶部间距

5.7.2.1 轿厢从顶层向上直到撞击上缓冲器时的行程不应小于(0.50m),轿厢上行至缓冲器行程的极限位置时应一直处于有导向状态。

5.7.2.3 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重(如果有的话)导轨的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30 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5.7.3 底坑

5.7.3.1 井道下部应设置底坑,除缓冲器座、导轨座以及排水装置外,底坑的底部应光滑平整,底坑不得作为积水坑使用

在导轨、缓冲器、栅栏等安装竣工后,底坑不得漏水或渗水。

5.7.3.2 除层门外,如果有通向底坑的门,该门应符合5.2.2的要求。

如果底坑深度大于2.50m且建筑物的布置允许,应设置进底坑的门。

b)底坑底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下述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这个距离可最小减少到0.10m。

5.7.3.4 底坑内应有

a)停止装置,该装置应在打开门去底坑时和在底坑地面上容易接近,且应符合14.2.2和15.7的要求;

b)电源插座(见13.6.2);

c)井道灯的开关(见5.9),在开门去底坑时应易于接近。

5.9 井道照明

井道应设置永久性的电气照明装置,即使在所有的门关闭时,在轿顶面以上和底坑地面以上(1m)处的照度均至少为(50 lx)(勒克斯,照度单位)

照明应这样设置:距井道最高和最低点(0.50m)以内各装设一盏灯,再设中间灯。对于采用5.2.1.2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不设照明。

6 机房和滑轮间

6.3 机房的结构和设备

6.3.2 尺寸

6.3.2.1 机房应有足够的尺寸,以允许人员安全和容易地对有关设备进行作业,尤其是对电气设备的作业。特别是工作区域的净高不应小于(2m),且:

a)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该面积:

1)深度,从屏、柜的外表面测量时不小于0.70m

2)宽度,为0.50m或屏、柜的全宽,取两者中的大者

b)为了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在必要的地点以及需要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见12.5.1),要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

6.3.2.2 供活动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80m)

6.3.2.3 16)电梯驱动主机旋转部件的上方应有不小于(0.30m)的垂直净空距离

6.3.2.4 机房(17)地面高度不一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设置楼梯或台阶,并设置护栏

6.3.2.5 18)机房地面有任何深度大于0.50m,宽度小于0.50m的凹坑或任何槽坑时,均应盖住。

6.3.3 门和检修活板门

6.3.3.1 通道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60m),高度不应小于1.80m),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

6.3.3.2 供人员进出的检修活板门,其净通道尺寸不应小于(0.80m×0.80m),且开门后能保持在开启位置。

所有检修活板门,当处于关闭位置时,均应能支撑两个人的体重,每个人按在门的任意0.20m×0.2m面积上作用1000N的力,门应无永久变形。

6.3.6 照明和电源插座

机房应设有永久性的电气照明,地面上的照度不应小于(200 lx)。在机房内靠近人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机房内应至少设有一个符合13.6.2要求的电源插座

6.4 滑轮间的结构和设备

6.4.2.2 滑轮间房顶以下的高度不应小于(1.50m)。

6.4.2.2.1 滑轮上方应有不小于(0.30m)的净空高度。

6.4.2.2.2 如滑轮间内有控制屏或控制柜,则也应符合6.3.2.1和6.3.2.2的规定。

6.4.3 门和检修活板门

6.4.3.1 通道门的宽度不得小于0.60m,高度不得小于1.40m。这些门不得向房内开启。

6.4.3.2 供人员进出的检修活板门其净通道不应小于0.80m×0.80m,开门后能保持在开启位置。所有检修活板门,当处于关闭位置时,均应能支撑两个人的体重,每个人按在门的任意0.20m×0.20m面积上作用1000N的力,门应无永久变形。

6.4.7 照明和电源插座

滑轮间应设置永久性的电气照明,在滑轮间应有不小于100 lx的照度,照明电源应符合13.6.1的要求。

在滑轮间内靠近人口的适当高度处应设置一个开关,以控制滑轮间的照明。

滑轮间内至少应设置一个符合13.6.2要求的电源插座。

如果在滑轮间有控制屏或控制柜,则6.3.6的规定同样适用。

7 层门

7.1 总则

进入轿厢的井道开口处应装设无孔的层门,(19)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应尽可能小。

对于乘客电梯,此运动间隙不得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此间隙不得大于8mm。由于磨损,间隙值允许达到10mm。如果有凹进部分,上述间隙从凹底处测量。

7.2 门及其框架的强度

7.2.3.2 在(20)水平滑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不用工具)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上时,7.1规定的间隙可以大于6mm,但不得大于下列值:

a)对旁开门,(30mm);b)对中分门,总和为(45mm)。

7.2.3.3 玻璃门扇的固定方式应能承受本标准规定的作用力,而不损伤玻璃的固定件。

7.2.3.6 为避免拖曳孩子的手,对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玻璃门,若玻璃尺寸大于7.6.2的规定,应采取使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例如:

a)减少手和玻璃之间的摩擦系数;

b)使玻璃不透明部分高度达(1.10m)

7.3 层门入口的高度和宽度

7.3.1 高度

(21)层门入口的最小净高度为2m

7.3.2 宽度

层门净入口宽度比轿厢净入口宽度在任一侧的超出部分不应大于(50mm)

7.5 与层门运动相关的保护

7.5.1 通则

层门及其周围的设计应尽可能减少由于人员、衣服或其他物件被夹住而造成损坏或伤害的危险。为了避免运行期间发生剪切的危险,动力驱动的自动滑动门外表面不应有大于(3mm)的凹进或凸出部分,这些凹进或凸出部分的边缘应在开门运行方向上倒角。

7.5.2.1.1.1 阻止关门力不应大于(150N),这个力的测量不得在关门行程开始的1/3之内进行。

7.5.2.1.1.3 (21)当乘客在层门关闭过程中,通过入口时被门扇撞击或将被撞击一个保护装置应自动地使门重新开启。这种保护装置也可以是轿门的保护装置(见8.7.2.1.1.3)。

    此保护装置的作用可在每个(主动门扇)最后(50mm)的行程中被消除

7.7 层门锁紧和闭合的检查

7.7.1 对坠落危险的保护

在正常运行时,应不能打开层门(或多扇层门中的任意一扇),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

(22)开锁区域不应大于层站地平面上下(0.2m)

在用机械方式驱动轿门和层门同时动作的情况下,开锁区域可增加到不大于层站地平面上下的0.35m。

7.7.2 对剪切的保护

1)层门的上门框与轿厢地面之间的净高度在任何位置时均不得小于(2 m)

2)无论轿厢在此区域内的任何位置,必须有可能不经专门的操作使层门完全闭合。

7.7.3 锁紧和紧急开锁

7.7.3.1.1 轿厢应在(23)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8 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

8.1 轿厢高度

8.1.1 (24)轿厢内部净高度不应小于(2m)

8.1.2 使用人员正常出入轿厢入口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m)

8.2 轿厢的有效面积,额定载重量,乘客人数

8.2.1 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

为了防止由于人员的超载,轿厢的有效面积应予以限制。为此额定载重量和最大有效面积之间的关系见表1。

8.2.3 乘客数量

乘客数量应由下述方法获得:

a)按公式(25)人数=额定载重量/75计算,计算结果向下圆整到最近的整数;或

b)取表2中较小的数值。

8.3.2.2 玻璃轿壁应使用夹层玻璃,应按表J1选用或能承受附录J所述的冲击摆试验。

26)距轿厢地板(1.10m)高度以下若使用玻璃轿壁,则应在高度(0.90m至1.10m)之间设置一个扶手,这个扶手应牢固固定,与玻璃无关

8.4 护脚板

8.4.1 每一27)轿厢地坎上均须装设护脚板,其宽度应等于相应层站入口的整个净宽度。护脚板的垂直部分以下应成斜面向下延伸,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大于60度),该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深度不得小于(20mm)

8.4.2 28)护脚板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应小于(0.75 m)

8.5 轿厢入口

轿厢的入口应装设轿门。

8.6 轿门

8.6.1 轿门应是无孔的。载货电梯除外,载货电梯可以采用向上开启的垂直滑动门,这种门可以是网状的或带孔的板状形式。网或板孔的尺寸,在水平方向不得大于(10mm),垂直方向不得大于(60mm)

8.6.3 (29)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应尽可能小。对于乘客电梯,此运动间隙不得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此间隙不得大于8mm。由于磨损,间隙值允许达到10mm。如果有凹进部分,上述间隙从凹底处测量。

8.6.6 地坎、导向装置和门悬挂机构

8.7 轿门运动过程中的保护

8.7.2.1.1.3 当乘客在轿门关闭过程中,通过入口时被门扇撞击或将被撞击,一个保护装置应自动地使门重新开启。此保护装置的作用可在每个主动门扇最后50mm的行程中被消除

对于这样的一个系统,即在一个预定的时间后,它使保护装置失去作用以抵制关门时的持续阻碍,则门扇在保护装置失效下运动时,8.7.2.1.1.2规定的动能不应大于4J。

8.7.2.1.1.4 阻止折叠门开启的力不应大于150 N。这个力的测量应在门处于下列折叠位置时进行,即:折叠门扇的相邻外缘间距或与等效件(如门框)距离为100mm时进行。

8.12 轿厢安全窗和轿厢安全门

8.12.2 如果轿顶有援救和撤离乘客的轿厢安全窗,其尺寸不应小于(0.35m×0.50m)

8.13 轿顶

8.13.1 在轿顶的任何位置上,应能支撑(两)个人的体重,每个人按(0.20m×0.20m)面积上作用(1000N)的力,应无永久变形。

8.13.2 (30)轿顶应有一块不小于(0.12m2)的站人用的净面积,其短边不应小于(0.25m)

8.13.3 (31)离轿顶外侧边缘有(水平方向)超过(0.30m)的自由距离时,轿顶应(装设护栏)。

自由距离应测量至(井道壁),井道壁上有宽度或高度小于0.30m的凹坑时,允许在凹坑处有稍大一点的距离。

护栏应满足下列要求

8.13.3.1 护栏应由(33)(扶手)、(0.10m)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中间栏杆)组成。

8.13.3.2 考虑到护栏扶手外缘水平的自由距离,扶手高度为:

a)当自由距离不大于(34)(0.85m)时,不应小于(0.70m)

b)当自由距离大于(35)(0.85m)时,不应小于(1.10m)

8.13.3.3 (36)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对重(或平衡重)、开关、导轨、支架等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10m)

8.13.3.4 护栏的入口,应使人员安全和容易地通过,以进入轿顶。

8.13.3.5 护栏应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0.15 m)之内

8.15 轿顶上的装置

(37)轿顶上应安装下列装置

a)符合14.2.1.3要求的控制装置(检修操作)

b)符合14.2.2和15.3要求的停止装置

c)符合13.6.2要求的电源插座

8.17 照明

8.17.1(38) 轿厢应设置永久性的电气照明装置,控制装置上的照度宜不小于(50 lx),轿厢地板上的照度宜不小于(50 1x)。

8.17.2 如果照明是白炽灯,至少要有(两只)并联的灯泡。

8.17.4 (39)应有自动再充电的紧急照明电源,在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它能至少供(1W)灯泡用电(1h)。

在正常照明电源一旦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9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和超速保护装置

 

9.1 悬挂装置

9.1.1 轿厢和对重(或平衡重)应用钢丝绳平行链节的钢质链条或滚子链条悬挂

9.1.2 (曳引)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要求

a)40)钢丝绳的公称直径不小于(8mm)

9.1.3 41)钢丝绳或链条最少应有(两)根,每根钢丝绳或链条应是独立的。

9.2 曳引轮、滑轮和 卷筒的绳径比,钢丝绳或链条的端接装置

9.2.1 不论钢丝绳的股数多少,42)曳引轮、滑轮或卷筒的节圆直径与悬挂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应小于(40)。

9.2.2 悬挂绳的安全系数应按附录N(标准的附录)计算。在任何情况下,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下列值:

a)对于用(三根或三根以上)钢丝绳的曳引驱动电梯为(12);

b)对于用(两根)钢丝绳的(曳引驱动电梯为(16);

c)对于卷筒驱动电梯为(12);

(41)安全系数是指装有额定载荷的轿厢停靠在最低层站时,一根钢丝绳的(最小破断负荷)(N)与这根钢丝绳所受的(最大力)(N)之间的比值。

9.2.3 钢丝绳与其端接装置的结合处按9.2.3.1的规定,至少应能承受钢丝绳最小破断负荷的80%。

9.2.3.1 (42)钢丝绳末端应固定在轿厢、对重(或平衡重)或系结钢丝绳固定部件的悬挂部位上。固定时,须采用金属或树脂填充的绳套、自锁紧楔形绳套、至少带有(三个)合适绳夹的鸡心环套、手工捻接绳环、环圈(或套筒)压紧式绳环、或具有同等安全的任何其他装置

9.3 钢丝绳曳引

(43)钢丝绳曳引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a)轿厢装载至(125%)8.2.1或8.2.2规定(额定载荷)的情况下应保持(平层状态不打滑);

b)必须保证在任何紧急制动的状态下,不管轿厢内是空载还是满载,其减速度的值不能超过缓冲器(包括减行程的缓冲器)作用时减速度的值。

c)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不可能提升空载轿厢。

9.6 补偿绳

9.6.1 44)补偿绳使用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使用张紧轮;

b)张紧轮的节圆直径与补偿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小于(30)

c)张紧轮根据9.7设置防护装置;

d)用重力保持补偿绳的张紧状态;

e)用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补偿绳的最小张紧位置。

9.6.2 若电梯额定速度大于(3.5 m/s),除满足9.6.1的规定外,还应增设一个(防跳装置)。

防跳装置动作时,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c)重新加工绳槽。

9.8 安全钳

9.8.2 45)各类安全钳的使用条件

9.8.2.1 若电梯额定速度大于0.63 m/s,轿厢应采用渐进式安全钳。若电梯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0.63m/s,轿厢可采用瞬时式安全钳.

9.8.2.2 若轿厢装有数套安全钳,则它们应全部是渐进式的。

9.8.2.3 若额定速度大于1m/s,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应是渐进式的,其他情况下,可以是瞬时式的。

9.8.3 46)动作方法

9.8.3.1 轿厢和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的动作应由各自的(限速器)来控制。

9.8.5 释放

9.8.5.1 47)安全钳动作后的释放需经称职人员进行。

9.8.5.2 只有将轿厢或对重(或平衡重)提起,才能使轿厢或对重(或平衡重)上的安全钳释放并自动复位。

9.9 限速器

9.9.148) 操纵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的动作应发生在速度(至少等于)额定速度的(115%)。但应小于下列各值:

a)对于除了不可脱落滚柱式以外的瞬时式安全钳为0.8m/s;

b)对于不可脱落滚柱式瞬时式安全钳为1m/s;

c)对于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1m/s的渐进式安全钳为1.5m/s;

9.9.2 对于额定载重量大,额定速度低的电梯,应专门为此设计限速器。

9.9.3 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的限速器动作速度应大于9.9.1规定的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但不得超过10%。

9.9.6.2 限速器绳的最小破断载荷与限速器动作时产生的限速器绳的张力有关,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9.9.6.349) 限速器绳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6mm

9.9.6.4 50)限速器绳轮的节圆直径与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应小于30

c)限速器动作后,提升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能使限速器自动复位。


9.10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曳引驱动电梯上应装设符合下列条件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9.10.1 该装置包括速度监控和减速元件,应能检测出上行轿厢的速度失控,其下限是电梯额定速度的115%),上限是9.9.3规定的速度,并应能(使轿厢制停),或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

10.3 轿厢与对重缓冲器

10.3.1 51)缓冲器应设置在(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

10.3.2 (强制驱动电梯)除满足10.3.1的要求外,还应在(轿顶上)设置能在(行程上部)极限位置起作用的(缓冲器)。

10.3.352)( 蓄能型缓冲器)只能用于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1m/s)的电梯

10.3.5 53)耗能型缓冲器可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

10.4 轿厢和对重缓冲器的行程

10.4.1.1.1 54)缓冲器可能的总行程应至少等于相应于(115 %) 额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离的(两倍), 即0.135υ2(m)。无论如何,此行程不得小于(65mm)

10.4.3 耗能型缓冲器

10.4.3.1 缓冲器可能的总行程应至少等于相应于(115%)额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离),即0.067 4υ2 (m)。

10.5 极限开关

10.5.1 总则

电梯应设(极限开关)。

极限开关应设置在尽可能(接近端站时起作用而无误动作危险的位置上)。

55)极限开关应在(轿厢或对重)(如有)(接触缓冲器)(之前)起作用,并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10.5.3 极限开关的作用方法

10.5.3.1 56)极限开关

a)用强制的机械方法直接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的(供电回路);

b)对曳引驱动的单速或双速电梯,极限开关应能:

10.5.3.2 极限开关动作后,(电梯应不能自动恢复运行)。

11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以及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的间距

11.2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

11.2.157) 电梯井道内表面与轿厢地坎、轿厢门框架或滑动门的最近门口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15 m)

上述给出的间距:

a)可增加到0.20m,其高度不大于0.50m;

b)对于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在整个行程内此间距可增加到0.20m;

11.2.2 58)(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5mm)。

11.2.3 59)(轿门)与闭合后(层门)的(水平距离),或各门之间在整个正常操作期间的通行距离,不得大于(0.12 m)。

11.3 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的间距

60)(轿厢)及其关联部件与(对重)(或平衡重)及其关联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

12 电梯驱动主机

12.4 制动系统

12.4.1 通则

12.4.1.1 电梯必须设有61)制动系统,在出现下述情况时能自动动作

a)动力电源失电;

b)控制电路电源失电。

12.4.2 机—电式制动器

12.4.2.1 62)当轿厢载有(125%)(额定载荷)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操作制动器应能使(曳引机停止运转)

12.8 采用减行程缓冲器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的监控

12.11 机械部件的防护

对可能产生危险并可能接近的旋转部件,特别是下列部件,必须提供有效的防护

但带有9.7所述防护装置的曳引轮,盘车手轮、制动轮及任何类似的光滑圆形部件除外。这些部件应涂成(黄色),至少部分地涂成黄色

13 电气安装与电气设备

13.1.3 电气安装的绝缘电阻(HD384.6.61S1)

绝缘电阻应测量每个通电导体与地之间的电阻。

13.4 主开关

13.4.1 在机房中,每台电梯都应单独装设一只能切断该电梯所有供电电路的主开关。该开关应具有切断电梯正常使用情况下最大电流的能力。

63)(AC380V主电源的开关)该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a)轿厢照明和通风(如有);b)轿顶电源插座;c)机房和滑轮间照明;d)机房、滑轮间和底坑电源插座;e)电梯井道照明;f)报警装置。

13.5 电气配线

13.5.2 导线截面积

为了保证机械强度,64)门电气安全装置导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0.75mm2)

14.2.5 载重量控制

14.2.5.1 65)在轿厢超载时,电梯上的一个装置应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

14.2.5.2 66)所谓(超载)是指(超过)(额定载荷)的(10%),并至少为(75 kg)

14.2.5.3 67)在超载情况下:

a)轿内应有音响和(或)(发光信号)(通知使用人员);

b)动力驱动自动门应保持在(完全打开)位置;

c)手动门应保持在(未锁状态)。

15.2 轿厢内

15.2.1 应标出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仅标出额定载重量)

15.2.3 轿厢的其他事项

15.2.3.168) 停止开关的操作装置(如有)应是(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加以识别,以不会出现误操作危险的方式设置。

报警开关(如有)按钮应是(黄色),并标以(铃形符号)加以识别。

15.3 (69)轿顶上

在轿顶上应给出下列指示:

a)停止装置上或其近旁应标出“停止”字样,设置在不会出现误操作危险的地方;

b)检修运行开关上或其近旁应标出“正常”及“检修”字样;

c)在检修按钮上或其近旁应标出运行方向;

d)在栏杆上应有警示符号或须知。

15.4 机房及滑轮间

15.4.1 在通往机房和滑轮间的门或活板门的外侧应设有包括下列简短字句的须知:

70)“电梯驱动主机——危险

未经许可禁止入内

对于活板门,应设有永久性的须知,提醒活板门的使用人员:

“谨防坠落——重新关好活板门”

15.4.3.1 71)在电梯驱动主机上靠近盘车手轮处,应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则可在手轮上标出。

15.4.3.2 在紧急电动运行按钮上或其近旁应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15.4.4 在滑轮间内停止装置上或其近旁,应标有“停止”字样,设置在不会有误操作危险的地方。

15.4.5 71)在承重梁或吊钩上应标明最大允许载荷(见6.3.7)。

15.5 井道

15.5.172) 在井道外,检修门近旁,应设有一须知,指出:

“电梯井道——危险

未经许可禁止入内

15.5.373) 对于载货电梯,应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标明额定载重量。

15.6 限速器

74)应设有铭牌,标明:a)限速器制造厂名称;b)型式试验标志及其试验单位;

c)已整定的动作速度。

15.7 底坑

75)在停止装置上或其近旁应标出(“停止”)字样,设置在不会出现误操作危险的地方

15.8 缓冲器

76)除蓄能型缓冲器外,在缓冲器上应设有铭牌,标明:

a)缓冲器制造厂名称;b)型式试验标志及其试验单位。

15.9 层站识别

77)应设有清晰可见的(指示)或(信号),使(轿内人员知道电梯所停的层站)。

15.11 层门开锁钥匙

78)(开锁钥匙)上应(附带一小牌),用来(提醒人们注意使用此钥匙可能引起的危险)。并注意在层门关闭后应确认其(已经锁住)。

15.12 报警装置

79)报警装置接受轿厢内(发出呼救信号),起(报警作用)的(铃)或装置,应清楚地标明(“电梯报警)”字样,如果是多台电梯,应能辨别出正在发出呼救信号的轿厢。

15.13 门锁装置

(80)应设有铭牌,标明:

a)门锁装置制造厂名称;b)型式试验标志及其试验单位。

15.14 安全钳

应设有铭牌,标明:a)安全钳制造厂名称;b)型式试验标志及其试验单位。

15.15群控电梯

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和(或)滑轮间,则每部电梯的所有部件都应用相同的数字或字母加以区分(电梯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开关等)。

为便于维护,在轿顶、底坑或其他需要的地方也应标有同样的符号。

15.16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应设有铭牌,标明:

a)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制造厂名称;

b)型式试验标志及试验单位;

c)已整定的动作速度。

16.2 记录

(81)电梯最迟到交付使用时,电梯的基本性能应记录在记录本上,或编制档案。此记录本或档案应包括:

a)技术部分:

1)电梯交付使用的日期;

2)电梯的基本参数;

3)钢丝绳和(或)链条的技术参数;

4)按要求(见16.1.3)进行认证的部件的技术参数;

5)建筑物内电梯安装的平面图;

6)电气原理图(宜使用GB/T 4728符号);

电气原理图可限于能对安全保护有全面了解的范围内.缩写符号应通过术语解释;

b)要保留记有日期的检验及检修报告副本及观察记录.

在下列情况,这些记录或档案应保持最新记录:

1)电梯的重大改装[附录E(提示的附录)];

2)钢丝绳或重要部件的更换;

3)事故。

16.3 安装资料

(82)电梯的制造或安装者应提供一本说明书。

16.3.1 正常使用

使用说明书应有电梯正常使用和救援操作的必要说明,特别是:

a)机房门保持锁紧;

b)装载和卸载的安全;

c)电梯采用部分封闭的井道[见5.2.1.2d)]采取的防范措施;

d)主管人员需要介入的事情;

e)保留的文件;

f)紧急开锁钥匙的使用;

g)救援操作。

16.3.2 维护

说明书应提供:

a)为使电梯及其辅助设备能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所必要的维护工作(见0.3.2);

b)维护安全须知。

16.3.3 检验

说明书应提供下述内容。

16.3.3.1 定期检验

电梯交付使用后,为了验证其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应按附录E要求对电梯作定期的检验。

16.3.3.2 重大改装或事故后的检验

重大改装或事故后,应对电梯进行检验,以查明电梯是否仍符合本标准。此检验应按附录E的要求进行。

关于批准发布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国家标准委  2015年7月16日           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2  引用标准 

增加:GB/T 24478-2009 电梯曳引机

3.18(83) 轿厢意外移动 unintended car movement

在开锁区域内且开门状态下,轿厢无指令离开层站的移动,不包含装卸载引起的移动。

7.2.3.1 层门在锁住位置时,所有(84)层门及其门锁应有这样的机械强度

a)300 N的静力垂直作用于门扇或门框的任何一个面上的任何位置,且均匀地分布在5 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应:1)永久变形不大于1 mm;2)弹性变形不大于15 mm;

8.11 轿门的开启

8.11.1 (85)如果由于任何原因电梯停在开锁区域(见7.7.1),应能在下列位置用不超过(300 N)的力,手动打开轿门和层门a)轿厢所在层站,用三角钥匙开锁或通过轿门使层门开锁后;b)轿厢内。

8.11.2 (86)为了限制轿厢内人员开启轿门,应提供措施使:

a)轿厢运行时,开启轿门的力应大于(50 N);b)轿厢在7.7.1中定义的区域之外时,在开门限制装置处施加(1000 N)的力,轿门开启不能超过(50 mm)。

9.1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9.11.1 在层门未被锁住且轿门未关闭的情况下,由于轿厢安全运行所依赖的驱动主机或驱动控制系统的任何单一元件失效引起轿厢离开层站的意外移动,电梯应具有防止该移动或使移动停止的装置。悬挂绳、链条和曳引轮、滚筒、链轮的失效除外,曳引轮的失效包含曳引能力的突然丧失。

9.11.2 (87)该装置应能够检测轿厢意外移动,并应制停轿厢且使其保持停止状态。

在使用驱动主机制动器的情况下,自监测包括对机械装置正确提起(或释放)的验证和(或)对制动力的验证。对于采用对机械装置正确提起(或释放)验证和对制动力验证的,制动力自监测的周期不应大于15天;对于仅采用对机械装置正确提起(或释放)验证的,则在定期维护保养时应检测制动力;对于仅采用对制动力验证的,则制动力自监测周期不应大于24小时。

如果检测到失效,应关闭轿门和层门,并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对于自监测,应进行型式试验。 

9.11.4 (88)该装置的制停部件应作用在:

a)轿厢b)对重c钢丝绳系统(悬挂绳或补偿绳)d曳引轮;e)只有两个支撑的曳引轮轴上。该装置的制停部件,或保持轿厢停止的装置可与用于下列功能的装置共用

-- 下行超速保护;-- 上行超速保护9.10。该装置用于上行下行方向制停部件可以不同。

9.11.5 (89)该装置应在下列距离内停轿厢(见图8):a)与检测到轿厢意外动的层站的距离不大于1.20 mb)层门地坎轿厢护脚板最低部分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大于0.20 mc5.2.1.2设置井道围壁,轿厢地坎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大于0.20 m;d)轿厢地坎与层门门楣之间或层门地坎与轿厢门楣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00 m。

轿厢载有不超过100%额定载重量的任何载荷,在平层位置从静止开始移动的情况下,均应满足上述值。

 

 

 

 

 

 

 

a) 向下移动                  b) 向上移动

图中:①——轿厢②——井道③——层站④——轿厢护脚板⑤——轿厢入口

图8  轿厢意外移动 — 向下和向上移动

12.12 轿厢的平层准确度应为±10 mm。平层保持精度应为±20 mm,如果装卸载时超出±20 mm,应校正到±10 mm以内。

15.17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完整系统或子系统(见F8.1)上,应设置铭牌,标明:

a)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造商名称;b)型式试验标志及试验单位;c)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号。

在16.1.3中增加:h)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章条

所检查的装置

9.11.7

检查开门状态下轿厢的意外移动

9.11.8

检查开门状态下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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