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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汇算清缴】宁波国税热点问题 (2017年3月30日) | 大力税手 | 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刘刘4615 2017-04-10

1这个月在网厅申报完成后系统不会自动扣下税款了吗?

发布时间:2017-03-30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本月起纳税人在网厅申报后,不再自动扣款,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缴款时间。同时,限缴最后三天,市局会自动发起催缴信息。具体操作按原来申报流程做下去会有提示是否马上发起扣款,如果点确定的话,就和原来一样直接扣款了。如果选择取消,就暂不扣款,纳税人自行在【网上缴款】模块中去发起扣款,时间在佂期内即可。

2如何在网上发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申请?

发布时间:2017-03-30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建筑业纳税人可通过“宁波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填写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合同等涉税资料的电子件,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将生成的《外管证》通过网络推送给纳税人,并套印税务机关电子章,由纳税人自行下载打印。本市内跨区(县、市)经营的,系统自动将《外管证》信息推送给报验地国税机关,纳税人无须到报验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3企业于2017年1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布时间:2017-03-30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因此,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法院拍卖破产企业或非正常户资产的税费税前扣除问题?

发布时间:2017-03-30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问:破产企业或非正常户被法院处置拍卖资产,买方购入资产时替卖方垫付的税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买方购入资产时替卖方垫付的税费,符合上述规定的,准予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5一般纳税人购入不动产分2年抵扣的,《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还要填报吗?

 发布时间:2017-03-30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问:一般纳税人购入不动产分2年抵扣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本期进项税额明细(附表二)及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附表五)填报后,《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还要填报吗?

答:不需要。《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29栏“用于购建不动产并一次性抵扣的进项”,是指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时,发生的允许抵扣且不适用分期抵扣政策的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上述情况增加不动产原值未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这种情况需要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29栏填报。

 6驾校在发生教学业务同时有租赁场地,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如果是兼营,该如何区分?发布时间:2017-03-30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属于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7我公司在二手车市场购入一辆二手车,符合抵扣的条件,已经开具了二手车发票,可以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发布时间:2017-03-30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的规定:现行政策允许开具且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我单位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来做免税备案时,需要提供项目在境外的证明吗?

发布时间:2017-03-30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的规定: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9我公司是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开专票?

发布时间:2017-03-30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10建筑老项目将项目内的设计服务和监理服务分包出去,取得的设计服务和监理服务的分包发票可以在申报时扣除吗?发布时间:2017-03-30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建筑服务分包仅能将建筑服务有关的业务进行分包,设计服务、监理服务不属于建筑服务,不能作为分包项目。设计服务、监理服务不属于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的应税项目,应与适用简易征收征收的建筑服务分别核算,凭票抵扣。建筑服务允许扣除的分包款仅限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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