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定残后护理费计算方法

 五湖散仙 2017-04-10

定残后护理费计算方法

作者:常美琴  发布时间:2014-07-02 09:24:10


    定残后护理费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笔者从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赔偿指数、护理期限、护理人数四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提供护理帮助的一种生存状态。我国现行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对于护理依赖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仅散见于一些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GB/T16180-2006》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的规定: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十个项目分别评分,每项10分,总分值100分。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总分值在6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程度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完善了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并规定了评定分值和计算方法,因而更加科学,便于量化操作。其规定的评定项目进一步细化为十项: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床椅移动、行走、小便始末、大便始末、用厕。综上,护理依赖程度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有法可依。

    (二)护理依赖赔偿指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GB/T16180-2006》的规定对伤者作出的伤残和护理依赖等级鉴定,而《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因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国家和其他行业已有规定的,执行其相关规定。”。虽同是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但依照国家分布的不同评定标准作出,在依据该等级鉴定计算护理依赖费用时,也须比照不同的赔付比例(或称护理依赖系数)计算。笔者认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之附录B规定,完全护理依赖,则应赔偿100%的护理费用;大部分护理依赖,则应赔偿护理费用的大部分,即赔偿80%的护理费用;部分护理依赖,则应赔偿护理费用的部分,即赔偿50%的护理费用。

    (三)护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定残后的护理期限一般可确定为2O年,但如果受害人年龄较大,可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随着受害人年龄的增加而相应减少护理年限,这样做符合该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此外,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又规定了赔偿权利人继续追讨护理费的权利,故采用这种计算方法不存在损害赔偿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反而有利于衡平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之间的利益。

    (四)护理人数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如果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应意见,法院应当将护理人员应定为一人。

第1页  共1页

编辑:颜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