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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改革与创新发展

 nimfangxiang 2017-04-11


  编者的话:这是一篇近年来对计量工作进行宏观分析并思考解决方案的难得一见、鞭辟入里的好文章,值得全国每一位计量工作者一读并深思。文章的作者是国家计量行政主管机构的领导,有着几十年全国计量工作的管理经验。面对改革的新形势,他通过分析、认识,提出了计量事业发展的新常态;为了迎接、适应、融入、引领计量事业的新常态,他认为出路唯有改革与创新,并就此给出了自己的思索与答案。

  因篇幅较长,[计量资讯速递]将分三次刊载此文,也希望广大计量工作者在掩卷之余能有所感悟、有所思考。


  作者简介: 钟新明,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副司长。1982年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1990年进入国家技术监督局工作,长期从事计量法律法规研究和法制计量管理工作。从2000年修订《计量法》开始全程参与并直接负责《计量法》的修订工作,主持并参与制定出台了多部计量部门规章和近百件计量规范性文件,发表了多篇关于法制计量的文章,参与编著了《质量标准化计量百科全书》等多部书籍,被计量界称为“计量法规活字典”。


计量改革与创新发展(一)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发展迎来了新常态,新的发展速度、新的发展结构、新的发展动力、新的发展挑战又将引发人们新一轮的思考、新一轮的改革。计量领域不是世外桃源,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作用和影响下,正经历着一系列变革,包括思维方式、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体制等,这里似乎孕育着计量事业发展的新常态。

    

  一是计量管理主体社会化;二是计量资源配置市场化;三是计量技术革命白热化;四是计量市场需求功利化。

 

  所谓计量管理主体社会化的主要标志是计量行政审批制度趋零和计量管理主体多元。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我们已经进行了七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该取消的取消了,该下放的下放了,但目前没有丝毫减弱迹象,大有行政审批制度趋零的趋势。在这一背景下,对一些计量活动的调整不再适用审批制度,而是寻求其他方式或者资源进行调整,这势必会导致管理主体的多元,比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如行业中介,比如市场等相继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管理计量活动将成为新常态。在这一新常态下,引发我们思考的是,虽然行政审批制度趋零,虽然简政放权,但是,相应的计量活动依然要进行调整,依然要进行监督管理,取消审批制度,管理主体多元只是改变了管理方式,但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工作的责任并没有改变,关键是如何履行好“放管结合”的职责,才是我们亟待要做的一篇大文章。


  所谓计量资源配置市场化的主要标志是市场的计量资源不再是政府计量部门一统天下,过去由政府计量部门统一提供计量技术机构资源、人力资源、技术资源以及设备资源的格局正悄悄被打破,政府计量部门的资源是有限的,市场对计量的需求又是无限的,在这供需难以平衡的形势下,取而代之的必然是市场各相关方直接参与的资源配置,当下市场校准资源的大量涌现就是一个铁证。在这一新常态下,引发我们思考的是,如何处理好政府计量部门计量技术资源与市场其他计量技术资源的关系,如何和谐相处、整合、提高,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才是我们亟待要做的又一篇大文章。


  所谓计量技术革命白热化的主要标志:一是来自计量技术发展的自身白热化;二是被白热化。计量的发展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一是原始阶段,即人说了算,比如“布手知尺”;二是经典阶段,即物说了算,比如千克砝码;三是现代阶段,即原子说了算,比如量子基准。当前计量技术革命白热化的焦点是用量子基准取代实物基准,用自然常数定义并实现计量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基准的准确度和稳定性。目前国际计量局正在号召全世界的计量科学家加入到这场从“实物到原子”,从“原子到常数”的革命中来。被白热化就是市场需求引发的计量技术革命,比如各领域关键测量技术的革命,极大、极小、极强、极弱等非常态量的革命,制造业、产业计量技术需求的革命等。在这一新常态下,引发我们思考的是,计量技术革命犹如排山倒海,汹涌澎湃,势不可挡,容不得我们半点迟疑,跟不上队,就会稍纵即逝,接下来就是被边缘化,被淘汰。因此,如何跟上当前计量技术革命快速发展的步伐,应当是我们亟待要做的第三篇大文章。


  所谓计量市场需求功利化的主要标志是管用、及时、便捷、经济。在这一趋势下,诸如现场检定、在线检定、远程校准以及量值传递扁平化便应运而生,大有一发而不可收之势。在这一新常态下,引发我们思考的是,如何迅速加强能力建设,如何在狭缝中求生存,这也是当下我们亟待要做的第四篇大文章。为了迎接这一新常态,适应这一新常态,融入这一新常态,引领这一新常态,接下来我们要做的只有是改革与创新。


  我以为计量改革与创新发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要健全有效的制度;第二要建设有为的政府;第三要培育有序的市场;第四要规划科学的路径。

    

关于健全有效的制度

 

  制度就是规则、规程、行为规范。无论从法学上、社会学上,还是从经济学上考虑,制度的通用功能都是用来管人、管事、管权的。有效的制度,第一必须是科学的,第二必须是合法的,第三必须是合理的,第四必须是管用的。不科学的制度一定是违反规律的,不合法的制度一定是没有根基的,不合理的制度一定是不能落地的,不管用的制度一定是徒劳的。我们现在是成也在制度败也在制度,从大的环境看,为什么很多问题长期地、大面积地、成建制地出现,有没有个人的问题,确实有个人的问题,但是如果是大面积、长期、成建制地出现,应该说这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了,这就要在制度、体制、机制上找原因了,比如说腐败方面的问题。再比如说计量系统内的问题,众所周知当前校准市场方兴未艾,但是校准秩序却是乱七八糟。一个校准机构能在一两个小时之内开出20份证书,而16份证书都有问题,这就是因为没有立法,没有制度所致。


  如何健全有效的制度?当然是要立法。现行《计量法》1985年颁布,今年刚好满30周年,共6章35条,我们可以解读出若干项制度,比如说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制度、制造许可制度、计量检定制度、修理许可制度、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制度、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制度、计量授权制度、计量认证制度、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审查制度以及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等。不可否认,这些制度的建立,对规范我国计量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需要反思的是,是不是每一项制度都是科学的、合理的、管用的?比如说进口计量器具销售前的检定制度,这项制度看似不错,立法的原意主要是想解决索赔问题,但是可操作性不太强。据了解,地方在执行这项制度时守株待兔的居多,没有真正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有些制度可能在20世纪80年代是可以的,但是在21世纪的今天,未必没有问题。


  当下,我们正在修改《计量法》,《计量法》修改的核心就是要健全有效的制度。但是《计量法》的修改确实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牵一发会动全身,《计量法》修改务必要做好顶层设计。    


  各项制度的设计要体现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国际规则与我国实际的有机结合,深化改革与加强监管的有机结合以及计量器具监管与计量结果监管的有机结合。同时,要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该接轨的接轨,切实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所谓要体现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就是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这次修改完善《计量法》应当根据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向转变的总体要求,在保留必要的行政审批制度的基础上,将原来由政府部门直接负责的有关计量工作最大限度地交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管理、交由行业中介自律管理、交由市场有效调节管理。比如,像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等行政许可可以考虑取消,通过市场调节调整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企业的市场准入行为,优胜劣汰。


  所谓要体现国际规则与我国实际的有机结合,计量是国际贸易的基础,没有统一的计量单位制度,没有测量结果的相互认可,就无法进行经济往来,就无法开展国际经济活动。我国现行《计量法》由于制定得较早,新发布的国际计量规则中的许多新建议在现行《计量法》中没有体现。修改完善《计量法》应当在充分考虑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尽可能借鉴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和做法,比如,可以对在用计量器具的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可以考虑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保留检定制度的基础上,引入校准制度。


  所谓要体现深化改革与加强监管的有机结合,是转变政府职能,释放市场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重要举措。政府的角色应当是宏观调控经济、培育市场体系、维护公平竞争、建设服务型政府。这次修改完善《计量法》应该充分体现这一精神,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尽可能走强化市场调节,弱化许可的路。但是简政放权不应妨碍加强监管,要放管结合,达到效益最大化,效率最优化。改变的是方式,不变的是责任。


  所谓要体现计量器具监管与计量结果监管的有机结合,是指由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局限性,我国现行《计量法》及其配套法规侧重于对计量器具的调整,而对目前消费者普遍关心的计量结果的规范和管理相对欠缺,而计量结果不准确引发的问题愈显突出,严重损害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次修改完善《计量法》要充分考虑这一问题,将调整范围从单纯地调整计量器具变为既调整计量器具又调整计量结果并重,要把计量结果的产生、计量数据的可追溯性等方面纳入监管范围,以满足社会发展对计量的新需求。


  所谓该管的管住,就是一些基本的计量制度、重要的计量制度、国际通行的计量制度需要通过立法,甚至通过行政审批加以规范,应当予以坚持。比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度、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制度等。


  所谓该放的放开,就是在该管的管住的基础上,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管理的计量活动(比如企业内部计量工作)、属于行业中介自律管理的计量活动(比如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属于通过市场有效调节管理的计量活动(比如校准活动等)应尽可能放开。


  所谓该接轨的接轨,就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尽可能融入国际社会,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则、通行的做法尽可能友好衔接(比如商品量监管、校准制度建立等),接轨的目的是增加我国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增加相互认可的机会,从而为我国企业、我国产品走出去创造机遇。


  所谓切实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就是修改完善的《计量法》一要科学、二要合理、三要落地、四要管用。健全有效的制度就是要对现有制度进行改革与创新,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适应计量事业发展新常态。(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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