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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收到时确认为一项资产,而不能作为预计负债金额的扣减。
(三)关于担保事项的计量
企业确认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和补偿资产时,应当以担保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担保范围为基
础,根据担保事项现时的事态,计算履行现时担保义务所需支出和可追偿的补偿款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
量。
法律规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署赔偿金、担保财产保管费用和实现债权或担保
物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
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
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物权法》规定:被担保的债
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
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
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
如果预计负债的确认时点距离实际清偿有较长的时间跨度,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重大(通常时间为
3
年
以上且金额较大)
,
那么在确定预计负债的金额时,
应考虑采用现值计量,
即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
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四)关于担保的时效
担保合同一般于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移交之时生效,按照法律应当办理抵押、
出质登记的抵押、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
同无效,除非另有约定。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间,则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
保证期间,一般保证合同的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在保证期间,债权人
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
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署时起计算。而根据《物权法》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
权实现或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抵押权、质权因抵押物、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
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出质财产。
(五)留置和定金的会计处理
留置是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务到期不能偿还而依法自然发生的(除非法律规
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在留置发生前(即债务到期前)
,只需对交易进行正常的会计处理。债
务到期未偿还,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债务人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被留置资产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况。留
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
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结束后,债务
人仍未还款,债权人以留置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时,债务人作为以资产抵偿债
务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采购货物、接受劳务按照购买合同、劳务合同支付定金,作为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处理。如
果以后企业不履行约定,已支付的定金不能收回,作为损失处理;如果对方未履行约定,企业在收到对方双
倍返还的定金,或确定能够收到返还款时,冲回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超过原支付金额部分作营业外收
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