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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灵魂医学 2020-04-02

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mortgage contract)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中文名抵押合同

外文名mortgage contract

相关人物抵押权人与抵押人

类    别合同

拼    音di ya he tong

相关领域法律

    概述

    申办抵押合同时,公证处对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较严。根据规定,抵押物是公民个人财产的,如设定抵押的财产有共有人时,应先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并由所有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外商投资企业、个人合伙成立的私营企业等设有董事会的企业,按公司章程规定,担保须有董事会决议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以其生产、经营关键的国有财产设定抵押的,应事先得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申办公证时,还须提交批准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第180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允许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筑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3]

    注意事项

    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之占有而为债权设定的担保。商务活动中,抵押担保交易流通频繁,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不乏其数。如何制定一份具有防范风险效益的抵押担保合同显得尤为重要。

    一、明确抵押合同的签订事项

    1、抵押合同的内容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②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抵押财产的具体状况;

    ④抵押财产的价值;

    ⑤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⑦违约责任;

    ⑧争议解决方式;

    ⑨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⑩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抵押合同的形式

    抵押事项可在主债权合同中设立抵押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抵押合同,但是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权是对债权的保障,当债权无法实现现时其才出现。抵押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即债权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因此,签订抵押合同时需要明确主合同的效力。

    三、抵押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抵押合同变更

    抵押合同变更的,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变更合同。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

    2、抵押合同的终止

    抵押合同可以约定终止事由,一般终止情况如下:

    ①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

    ②抵押合同被解除;

    ③债权人免除债务;

    ④法律规定终止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2、权利凭证的保管

    抵押合同中可以约定房产权证等相关权利凭证由抵押权人妥善保管。

    3、抵押标的的保险

    抵押标的如果是房产、船舶等不动产,抵押合同当事可以约定对该标的投保。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这样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抵押权人债权得以实现。

    还可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情况,如果因前述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抵押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抵押费用

    抵押合同可以明确办理抵押登记、保险费用由谁承担,避免纠纷。

    5、注意办理抵押标的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规定,有些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方可生效。如房产、土地等做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注意:不同的抵押物对登记部门不同。

    ①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签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建筑物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为登记部门;

    ③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车辆、船舶抵押的,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是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机关;

    ⑤以动产抵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登记部门。

    综上,签订抵押合同时要注意办理抵押登记的约定,不同的抵押物登记部门是不同的,签订时要依照法律规定来办理,以免引起法律纠纷,损害双方利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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