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标的额超过协议管辖法院的级别标准的约定有效,可以结合级别管辖标准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例(一)

 有无资料收藏馆 2017-04-13


文:时光

  一、案起股转
  话说地处云南省昭通市境内的某煤矿公司有股东周何二人。某日,有路人看中该公司,遂与周何二人商议收购该公司51%股权之事宜,终以2亿余元的价款立契成交,并且说好“大家将来对此有纠纷协商不下的话,就交给昭通中院审理吧”。后来,路人可能觉得事情不妙,心生悔意,遂到云南高院告状,称所订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所付之款项7000余万元。
周何虽非状师,但还是懂点法律常识,知道“原告就被告”的道理的,二人接到诉状后想:我们都是在四川人,这个案件应该由四川高院受理才对,小路你怎么跑到云南高院去告状了呢;不行,我得请求将案件移交给四川老家的高院受理。
  二、高院说法
  云南高院的法官说:“你看看,不是说好了吗,‘大家将来对此有纠纷协商不下的话,就交给昭通中院审理吧’,不过呢,这个案件的标的也大了点,有7000多万哟,昭通中院可没有权力审这么大的案子,所以呢,你们的这个约定是无效滴。既然这样,那该怎么办呢?”法官故作沉思状,又说,“嗯,民诉法说了,‘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你们的煤矿公司就在我云南省镇雄县境内,并且你们是在我镇雄县工商局办理的股权变更手续,所以这个合同的履行地在我省镇雄县境内,我们对你们的案子还是有管辖权的,你们的请求我们不能接受,你们回去吧。”
  三、最高法院说法
  周何二人对云南高院法官的说法也不能接受,于是跑到最高法院去讨说法。
  最高法院的法官接待了周何二人,在谈案子之前先给他们说了一通深奥的道理,说:“我们确定一个法院是否有管辖权,首先看地域管辖,包括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情形,是否属于协议管辖情形,法律是否对管辖法院有特殊规定等;其次再考虑级别管辖”等等。然而,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说罢道理,法官又把话题拉回到现实世界,告诉周何二人说,“不过呢,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往往因法律知识所限,管辖协议既约定了地域管辖,同时也约定了级别管辖。对此,考虑到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无法预见争议的诉讼标的额和是否具有重大影响,出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预期,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地域管辖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便超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级别标准,也应当认定双方选择的地域管辖是有效的,可以结合级别管辖标准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说到此,法官开始给周何二人分析他们案子的事,说道:“第一,你们‘将来大家对此有纠纷协商不下的话,就交给昭通中院审理吧’约定的云南省昭通市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双方选择的地域管辖是有效的。第二,又因你们案子的标的达到了云南高院的管辖标准,所以,能够确定你们约定的唯一管辖法院为云南高院,云南高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法官最后无奈地说:“你们的请求我们也没有理由接受,我们也帮不了你,还是做好去云南高院打官司的准备吧。”

(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22号民事裁定书撰写,读者可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原文阅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