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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宽甸办理退休收档案保管费问题

 会跳舞的鱼s27w 2017-04-13
(一)经查,当事人林某,女,1953年12月9日出生,原宽甸某粮库职工,于2013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现在退休证已领取,劳动代理服务费已缴纳。
(二)劳动代理服务中心开展“劳动保障业务代理”的政策依据
    劳动保障业务代理这项业务系“宽甸满族自治县劳动代理服务中心”经办的。该中心是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县工商局批准,于2001年3月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该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收费采用税务局的机打票据依法纳税。工商部门为其核准的经营范围主营:为委托代理的单位和个人联系办理与劳动保障业务相关事宜。该中心受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的管理和指导。
    1、该中心依据辽劳社发【2000】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于2001年成立并开展业务的。该通知规定“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是指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委托,代其联系办理有关劳动保障业务的一种新型的管理与服务办法。”“对单位的劳动保障业务实行全员或部分代理;对个人劳动保障业务实行个体代理。”具体业务包括:“代管职工档案、劳动关系;各项社会保险和参保、续保及缴费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退休手续,参保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及基金转移等业务。”
    2、辽档发【2004】20号《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机构管理职工档案的职能。辽人社【2010】45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和必要设施、场所。市县(市)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60平方米/万卷(200延长米),配置业务档案库。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及网络系统。第七条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制定档案归档、整理、保存、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及时收集、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损毁、遗失和泄密。劳动代理服务中心为适应上述管理的需要,耗费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这些费用都是来自于收取的代理服务费。                        
    3、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第27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其档案及相关材料由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管理。管理办法和所需费用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7月18日)第九项:企业改革的档案管理:
(一)转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按丹政发【2005】73号《关于做好转制企业档案处置的意见》办理,确保企业转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档案移交给劳动就业服务局,由企业按每人每年30元或累计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交档案管理费。在市参保企业每人一次性交500元档案管理费。(自然人以自由职业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等同于职工管理。因此上述收费办法适用自由职业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人员)。
    4、其他地区收费情况
    辽宁省内所有开办“劳动保障业务代理”的单位,都是依据上述政策开展的,收取代理服务费的标准不尽相同,宽甸劳动代理中心的收费标准是全市最低的(30元/年、最高500元)。
    综上,该中心开展劳动保障代理业务和收取代理服务费是有充分政策依据的,不属乱收费行为。续办链接:http://www./comp/view.aspx?id=83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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