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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谨防“四种”问题倾向(好文) | 271

 anyyss 2017-04-13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对“第一种形态”14项内容作了明确,这既是党委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也是纪委监督执纪的有力抓手。

实践证明,“第一种形态”作为首道关口,最为关键,难度也最大。实际中,一些基层单位不同程度存在认识模糊、职责不清、协同不力、执纪不严等问题倾向。基层党组织处在教育管理监督的一线,只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才能有效筑牢第一道关口。

 一是防止认识不清、界限不明的问题倾向。

“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既是对“第一种形态”性质范围的界定,也突出体现了执纪理念和方式的转变。

有的认识模糊,对挺纪在前、抓早抓小的新常态、新理念认识不到位,忽略了“红红脸、出出汗”的基础性作用。有的范围不清,把“红红脸、出出汗”的范围仅局限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六大纪律”问题苗头,未将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等行政法规的问题倾向纳入,人为缩小了范围。有的对象不清,认为“红红脸、出出汗”只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的“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忽略了“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和“同级相互监督”,造成工作空白区,没有实施无缝覆盖。有的界限不明,个别的把集体谈话、任前谈话、岗位风险提醒等一般性谈话,混同于轻微违纪或存在苗头性问题的特定谈话,削弱了“红红脸、出出汗”的警示性和严肃性。

要加强对“四种形态”的学习理解,按照“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的标准,从“挺纪在前”的常态要求,看到一线监督执纪工作范围更广、要求更严、难度更大的事实,但也绝非“包罗万象”,做到准确理解、科学把握,真正把纪律规矩贯穿始终,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二是防止组织不力、合力不够的问题倾向。

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是履行主体责任的应有之义,也是监督责任的重要抓手,必须协同担当,合力而为。

有的基层党委缺乏责任担当,认为“红红脸、出出汗”是“监督执纪”内容,应该是纪委的主业主责,甘当“甩手掌柜”;有的“重业务、轻党建”,把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割裂开来,只学业务不学党章,只抓业务不抓党建,对党员管理松散,监督不到位。有的基层纪委认为“红红脸、出出汗”是主体责任,只重视查办案件,追求案件数量和额度,忽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有的工作大包大揽、单打独斗,不善于发挥监督协调作用,“撬动”主体责任落实,推动“两个责任”协同担当 。

党委要强化责任担当,牵住主体责任的“牛鼻子”,抓好日常管理监督工作,抓早抓小,动辄则纠,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纪委要协助党委履行党内监督职责,认真开展约谈函询、警示教育等工作,既不能越俎代疱,也不能缺位失责,做到密切配合。只有党委纪委各司其责,分工协作,真抓真管,才能真正发挥“第一种形态” 的“防初萌、治未病”重要作用。

三是防止政策不熟、运用不当的问题倾向。

“红红脸、出出汗”内容较多,政策性纪律性较强,必须做到依法依规、精准运用。

有的内容不熟,对“第一种形态”包含的谈话函询、面对面核实及提醒谈话、警示谈话、限期整改、民主生活会等“十四种方式”不清楚,对其运用的方法、时机及内在关系把握不好。有的把批评教育,谈话函询当作业务工作来完成,不会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能用党性、政策、纪律唤醒同志。有的谈话工作准备不充分,对谈话对象不了解,“多人一案”,点不到“穴位”、谈不到“痛处”,谈话效果大打折扣。有的方法单一,仅采取提醒谈话、约谈函询等单一方式,忽视了对照检查、民主批评、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的综合运用,减弱了工作的实效性。有的甚至以经济处罚代替组织措施,认为批评教育不能触及利害,不如经济处罚“立杆见影”,没有使其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问题危害。

“红红脸、出出汗”本质上是思想政治工作,是教育挽救干部的有力抓手。就是要根据违纪情形、线索来源及认错态度等,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运用党纪法规开展教育,通过善意提醒、摆明利害关系、敞开心扉交流,使党员干部“猛然警醒、幡然悔悟”,让被谈话人感到组织就在身边,纪律就在身边。

四是防止执纪不严、追究不力的问题倾向。

实践“红红脸、出出汗”,实质就是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露头就打,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

有的基层党组负责人甘当老好人,日常监督管理顾及情面,处理矛盾问题轻描淡写,不敢动真格去教育和处理;有的基层党支部,学习教育抓得不紧,民主生活会流于形式,批评与自我批评缺少“火药味”,达不到“大喝一声、猛击一掌”的警醒作用。有的督导不够,谈话询函,“一谈”了之,“一函”了之,通报批评,雷声大雨点小,问题遮遮掩掩,责令整改,光责不改。有的面对说情打招呼,难以坚持原则,打着“第一种形态”的幌子,把严重问题“大事化小”,把一般违纪降为轻微违纪,甚至以批评教育代替纪律处分。

这些都严重削弱了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严格执纪。党委要落实好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严格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制度规定,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战斗性;规范“第一种形态”约谈、函询操作流程,实行签字背书、痕迹化管理,使批评教育、提醒、约谈、函询等成为硬处理,同时加大对工作简单、随意、降低标准等问题的追责力度,确保“第一种形态”刚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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