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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胜任工作,如何利用三封EMS合法解除?丨子非鱼说劳动法

 夏日windy 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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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伍诚笑

  最近董保华教授及其团队做了一番大数据统计分析,得出,北京,上海两地,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员工,企业胜诉率极低。也因此在劳动法圈引起了不小的争议。那么本文不想去探讨立法层面上的问题,而是就司法实践中,企业如何操作才能稳赢进行分析。

  首先,让我们看下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那么如果这种情况下单位解除赔偿N。

  那么由此可知,在程序上,如果想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必须要让员工签三个字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

  1、第一次不胜任签字确认;

  2、培训或调岗签字确认;

  3、第二次不胜任签字确认。

  如果单位做到了,那么不胜任解除就成立了,单位赔N就可以了,但这里的问题在于:除非员工是傻子,第一次不胜任没准给你签了,培训或调岗也签了,第二次不胜任他还给你签吗?十有八九是不签了。那么这种情况下,单位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这也就是为什么说很多企业实行末尾淘汰制解除员工违法的原因,其实是一个道理,末位淘汰也是员工不胜任工作的一个表现。那么肯定输。这里说下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需要员工签一个字,就是确认其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这里的问题就是员工拒绝签字怎么办,作为员工来说,合情合理啊,员工说了:我认为我工作完成挺好,我认为我绩效考核挺好。而且你也没告诉我绩效怎么算,任务是什么啊。由此可知,员工如果对结果不确认,作为单位就会出现问题。

  第二种

  1、第一次下达绩效任务书,员工签字确认;

  2,培训或调岗签字确认;

  3,第二次下达绩效任务书,员工签字确认。

  这种对企业的要求比较高,因为下达的任务必须足够量化,客观。做到无需员工签字确认结果,也可以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这里顺带提下企业绩效考核的常见败诉点:

  1、下达绩效任务没有员工签字确认,没有任务何来绩效结果。

  2、绩效指标不够量化。导致员工拒绝对结果签字,比如用一些含糊的措辞“优秀的”'有效的“”了解“一类形容词。

  3、绩效指标不够客观,员工可以用客观理由搪塞。比如对招聘经理下达当月招聘100人的任务。

  4、绩效内容晦涩难懂。法官、仲裁员看不明白下达的任务是什么,自然无法清楚考核的全部过程。因此一个好的绩效考核制度需要:有清楚客观的任务并且有员工确认。考核指标必须足够量化,做到考核结果无须员工签字也可以说明问题,考核内容通俗易懂。另外在法院,仲裁看来,考核往往是1和0的区别,中间地带单位举证较难。

  那么我下达足够量化客观的任务后,比如一定期限内销售多少万,员工没有完成,即使他不签字,那么也可以确认。当然有朋友会说,有的职位不好量化,那么没关系,我们就按照他的工作职责或者职位说明书(前提企业要有且公示)把他的工作内容分解细化,变成一个一个小任务下达,假设我单位就是一个小微企业,没有那么专业的人力资源,我们也可以通过下达比如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日志的方式来执行。

  不过说实话,我们费了洪荒之力,把员工确认成了不胜任工作,符合了不胜任工作解除的法定情形,最终我们还是要赔N,那么我们还不如直接安排员工待岗,让员工以不符合工作条件为由辞职,结果也是N来的省时省事省心呢,在老板的眼中,多半想的是,我费了半天劲,到头来还要陪N,只不过比2N少了一半,太冤了。因此解除不胜任工作的员工,不赔钱才是王道,如何不赔钱:用三封EMS方法解除消极怠工的员工的方法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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