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8
郑会广
梁好财税工作室
营改增前 视同销售处理的,同时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和国税函[2010]220号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回迁的房屋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确认为项目的拆迁补偿成本。 营改增后 营改增后计入项目拆迁成本的金额应该为含税的视同销售收入。在计算收入的时候需要将合同价款换算为不含税金额。 举例 假定A公司有1000万元的回迁房视同销售收入,700万元的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回迁占比为10%。 营改增前的账务处理为: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成本 1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1000万元 同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6万元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50万元 -城建税3.5万元 -教育费附加 1.5万元 -地方教育费 1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视同销售成本 700万元 贷:开发产品-商品房 700万元 营改增后 假定先不考虑土地成本和拆迁成本在增值税上的扣除规则,这部分回迁房视同销售的不含税金额为901万元(1000/1.11),增值税销项税金为99万元(1000-901),那么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成本 1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90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万元 从上述会计处理中可以看出,其计入项目拆迁补偿成本的金额仍然是1000万元,如果实务中只是简单地把营业税时期的相关法文以字面去理解就容易导致拆迁补偿成本在计算上出现错误。如果仅仅只是记录确认收入的901万元,那么该会计处理就会出现借贷不平的情况。所以,如果对一个金额的入账不是很确定的时候,也可以通过会计处理的角度去进行验证。 来源于:物依财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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