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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基本程序知识之二

 虹飞123 2017-04-18

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基本制度

 

为了全面深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先后正式公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等文件,2016年11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甘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已于2017年4月8日正式施行。

全面贯彻执行好新的投融资体制改革精神,其核心是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关键是执行好“三种项目制度”,也就是根据项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实行审批制

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逐步退出竞争性行业,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以及补齐短板等公共领域的项目,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一)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过程要重点实施下面5个重要制度。

1.咨询评估制度前期工作原则上都要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并要引入竞争机制。

2.专家评议制度,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社会监督制度,将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进行监督。

4.后评价制度,对已建成项目进行综合衡量评价。

5.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政府投资项目造成损失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加强项目投资管理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要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统筹安排、规范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同时,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调控需要,政府资金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进行安排,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三)规范投资项目审批制度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对纳入各级行业发展规划或项目建设专项规划的政府类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只审批初步设计(含概算)或实施方案。

关于审批权限。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5〕7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等审批权限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0号)和《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等审批权限的通知》(陇政办发〔2015〕127号)等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可研、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做了明确划分(具体见下表):

1.可研审批权限表

2.初步设计审批权限表

    3.公路项目可研及初设审批权限表

       二、对于关系国家安全、设计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项目,实行核准制

        按照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全面确立企业投资的主体地位。为便于开展工作,国务院和省政府先后多次修订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核准管理办法》。

      (一)严格执行政府核准制的标准

       《目录》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实行核准制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目录》确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只能对国家和省政府下放和授权的项目核准权进行细化落实和分解下放。

      (二)准确掌握政府核准的程序和重点

企业投资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1.项目单位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3.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4.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编制内容及深度、文本格式制定等作了明确要求,供其他编制单位使用。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包括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不再对项目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进行核准。

      (三)有效的部门意见是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根据《条例》等相关规定,企业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核准报告时,还必须附送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土地预审,但需提供已有的土地使用证权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必须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三、企业投资的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

企业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专门规定外,一律实行备案制。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投资项目,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实行备案。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仅是告知性程序,因此程序很简单,这也是简政放权、简化程序、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的主要举措。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5〕73号)规定,全部下放省级备案权限,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均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市州投资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辖区内备案权限。为此,《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和省驻陇南单位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陇政发〔2015〕72号)对市、县区备案权限做了明确划分,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备案的项目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4个方面: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3.项目总投资额;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作为全面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措施,国家明文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用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等涉及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各级各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实现审批、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其中: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政府部门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大厅实行并联审批、核准。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大厅,提供快捷备案服务,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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