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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文:社会工作专业关系中双重关系伦理困境的探讨

 快乐英平 2017-04-18

文/南开大学 刘文文【整理转载:时英平】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涌现,社会工作的发展也日益受到关注。但是,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起步晚、基础较为薄弱,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文选取社会工作专业关系中的双重关系这一伦理困境进行探讨。

当前学者对社会工作中双重关系伦理困境的探讨相对较少,在中国知网,以社会工作、双重关系为关键词搜索出来的文献共5篇,其中期刊4篇,硕士论文一篇;以伦理困境为关键词搜索出来的文献共42篇,其中谈及双重关系的共15篇。此外,中国社会呈现一种差序格局,人与人之间是典型的“亲疏远近”关系,所以社会工作者在提供服务时更易与案主建立双重关系,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通过文献的疏离,本文对专业关系、信任、双重关系、专业界限等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方便后文的讨论。社会工作中双重关系产生的原因分别为差序格局下人际互动模式引发的双重人际关系、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角色模糊引发的双重人际关系、机构的非专业性引发的双重人际关系以及当前专业资源不足引发的双重人际关系。然后,我通过义务论、效益主义、伦理相对主义与伦理绝对主义三个理论对社会工作中的双重关系进行了理论层面的分析。最后,提出处理双重关系应当遵循的原则。首先,我们应当保证双重关系的建立有其必要性,可以参照扬伦(Younggren)的八个问题;其次,在处理时应当遵循坚持案主利益第一、事先做好约定及提高社会工作者处理伦理困境的能力等原则。

关键词:社会工作 双重关系 伦理困境

一、问题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政治的飞速发展,社会结构变迁也不断加速,但由于配套的福利体系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随之出现了弱势群体缺乏基本的保障、社会财富分配失衡、老龄化和留守儿童问题严重及心理社会冲突加剧等社会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要完善社会福利体系、制定相应的社会福利政策,更要推动社会工作事业的不断发展以承接更多社会福利政策的传递。

社会工作专业具有一整套职业行为规范、伦理守则,从业人员为最大程度地保护案主利益、维护自身的专业性、更好地解决实践中的伦理冲突,应严格遵守行为规范与伦理守则。但是,社会工作是舶来品,其在中国的发展尚在起步阶段,所以中国社会工作的发展一直沿着西方的发展经验和理论体系,并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像西方国家那样具有本土特色的制度体系。由西方传入的职业规范和伦理守则是基于西方特定的文化环境建构起来的,中西方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西方的这一套行业规范对中国来说不一定是适用的;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丰富的实务经验,由中国社会工作行业协会制定的伦理守则往往不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难以满足一线的社会工作者在处理复杂的伦理困境时的需求。

中国社会是“人情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亲疏远近之分,呈现出费孝通先生所谓的差序格局,因此社会工作者在对受助者进行介入时,更容易形成双重关系,这与我国的传统文化是紧密相关的。谢霞玲认为,不同于西方理性主义制度下人与人之间的间接关系,中国传统文化之下的主导人际关系是一种直接关系,强调的是面对面的交往。要维持好这样的交往就必须投入感情,而不是借助于冷冰冰的制度中介。相反,如果不留情面的只讲制度可能会破会人们的关系。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之下,社会工作者在开展工作时与服务对象除了专业关系的建立之外很容易建立友情、亲情等其他关系,尤其是在农村、社区等空间相对较小的地方开展工作的社工。

二、文献综述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专业关系

专业关系作为一种专业性很强,内涵多样的互动过程,包涵了很多具有特异性的因素,这些因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专业关系的本质。国内外学者对于专业关系的描述大都与其本质界定相关。黄维宪等人通过归纳专业关系的基本要素描述专业关系的本质,他指出,专业关系作为一种交互反映的动态过程,由七种区别于一般关系的要素组成:目的性、权威与权力、关心或关怀他人、承诺与责任、接纳与期望、同理心以及真诚和一致性并且认为这七种要素缺一不可,每一个要素都决定了专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验证专业关系是否恰当的标准。【1】

比斯泰克(Biestek)在《个案工作关系》一书中将个案工作关系定义为“有目的的协助当事人达到个人与环境较佳的调适的一种个案工作者与当事人之间,在态度与情绪上的互动动态互动”。【2】凯斯定义的专业关系是“一种提供给生活有困难的人的一种寻求解决困境的媒介,社会工作者通过专业关系给予当事人机会当事人以选定接受协助,并运用来做决定”。【3】

综合以上学者对于专业关系的界定,在本文中,社会工作专业关系是指社会工作者与当事人之间,为了增进当事人的福利而建立的助人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社会工作者体现的是其专业角色,在工作中,运用的是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并受到专业伦理的约束。

(二)信任

关系的建立是以两者之间的信任为前提的,没有相互信任,个体之间的互动就无法发生。在社会工作专业关系中,如果案主对社会工作者缺乏基本的信任,他就不会向案主倾诉自己当前的困境及发生这样困境的原因,这样专业关系根本无法建立,社工也就没有办法对案主提供帮助。

卢曼将信任分为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他认为人际信任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熟悉和情感联系,制度信任来源于对理性普遍的制度的正面预期。而根据西方正统社会工作的观点,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彼此的信任只能建立在制度之上。但是,在制度信任的模式中,制度只是一种媒介,建立制度信任的目的最终还是要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信任,而不是停留在作为个体的人对于作为中介物的制度本身的信任这个层面。【4】但是,在中国这一“人情社会”中,社会工作者想要仅依靠制度信任来与案主建立专业关系开展工作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中西方许多学者对于信任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都得出了这样一个特征:在中国和西方的人际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信任模式是不同的,以抽象人格这个“物”为中介普遍主义的信任,在中国是相当稀疏的。闫涛【5】将中西方不同的信任模式用下图来表示:

              

图1.中西方不同的信任模式

图1中I表示陌生的个体,左图表示中国社会的信任,陌生个体间的信任行为按照“差序格局”演进,非人的中介物是不存在的;右图表示西方社会的信任,外围大圆表示制度等中介物,即陌生个体间的信任存在一种可以依赖的抽离出的中介物。

(三)双重关系

双重关系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心理学会在其1958年版的伦理守则中作为一个伦理问题提出;在1977版的APA伦理守则的修订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禁止咨询师、治疗师与来访者放生性关系。在1992年修订APA伦理守则时,将双重关系作为一项规范单独列出,并在“滥用心理学家的影响”和剥削关系中提及双重关系。【6】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将双重关系界定为:社会工作者同当事人有了不止一种关系,不管这种关系是专业关系、社会关系还是商业关系,都是存在双重关系或多重关系。双重关系或多重关系可以在同一时间段内出现,也可以连续出现在不同的时间段。【7】

在本文中所探讨的社会工作的双重关系是指社会工作者与当事人之间除了社会工作的专业关系之外,还存在另一种或多种关系,如师生关系、朋友关系、邻居关系、工作伙伴关系等。

(四)专业界限

专业界限是与社会的劳动分工密不可分的,如果各种专业普遍存在同质性,也就不会存在专业界限这一概念了。心理学家史密斯和菲兹派瑞克将专业界限界定为一个治疗框架,为治疗过程的各方设定了一系列角色,他们认为此框架包括时间、地点、金钱和心理治疗内容在内的各种结构要素,诸如距离、礼物、语言、自我暴露和身体接触等都视为与专业界限相关。【8】

Patrich OLeary等用同心圆的形势直观的展示了专业界限的特征要素,并将专业界限划分为“可渗透的界限”与“不可渗透的界限”,如图2所示:


图2.社会工作专业界限示意图

在上图中,黑色圆圈代表专业界限,灰色部分和最里面的白色部分代表可渗透界限,黑色部分之外的白色圆圈代表不可渗透界限。

综上,社会工作中的专业界限规定了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专业界限决定了双方活动的领域,专业界限的突破会导致双方陷入双重甚至多重关系之中。

三、双重关系产生的原因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不难发现,在中国开展的社会工作介入中,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建立是存在很大困难的,在介入之前、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都社会工作者与案主都非常容易形成双重关系。通过形成双重关系的案例分析,我认为双重关系的形成存在以下的原因:

(一)差序格局下人际互动模式引发的双重关系

中国当前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呈现出费孝通先生所谓的差序格局,人与人之间是一种“亲疏远近”的相处模式,人们往往相信自己的亲戚、熟人,而对陌生人具有很强的防备心理,这种情形在农村和社区里尤为明显。

对于进入社区的社会工作者来说,如果想只通过与社区居民之间的专业关系来开展工作是存在一定困难的。由于社区居民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小群体,所以大家都有自己的圈子。当居民遇到困难时,往往第一反应想到的是向熟人、朋友求助,如果社会工作者与居民形成的仅仅是专业上的一种关系,那么居民主动前来求助的可能性就会很小。为了避免这一情形的发生,部分社会工作者便会选择在一进入社区时先与居民搞好关系,即“打入居民的内部”,这样方面日后工作的开展。在这种情形下,社会工作者与居民之间便产生了除专业关系之外的第二种关系,如“熟人关系”、“朋友关系”等。

(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角色模糊引发的双重关系

社会工作者伦理守则规定了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有“使能者”、“咨询者”、“建议者”、“政策倡导者”、“资源联结者”等角色,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工作体系发展不成熟,部分从业人员缺乏一定的专业培训,而且社会大众对于“社会工作者”的了解是特别少的,所以容易引发双重关系的产生。

就拿“资源联结者”这一角色功能的发挥来看,就极有可能会产生双重关系。在农村地区存在着一定数量的贫困家庭,他们生活质量差,日子过得拮据,需要国家给予一定的扶持。农村地区的社会工作者在对其进行介入,提供资源帮助其改善生活时受助的村民往往会内心充满感激,他们不了解这是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职责所在,是他们应尽的义务。更有甚者,会给社会工作者送来鸡蛋、苹果等土特产来表达自己的感谢,而面对村民的“小礼品”社会工作者往往是盛情难却的。这样,社会工作者就陷入伦理困境,按照伦理守则的规定,专业人员是不能接受案主的馈赠的,但是如果执意不收有的案主就会多心,认为是工作者看不起他们。

(三)机构的非专业性引发的双重关系 

机构的理念、运作方式等会对社会工作者产生深刻的影响,如果机构没有一套完善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正规的运作模式、职责清晰地人员分工,那么不仅不能为处在伦理困境的社会工作者提供支持,而且可能会迫使其与案主建立双重关系。

例如某针对残障人士的机构为了获得一些资源支持、提高自己的社会关注度,常常希望媒体可以对机构的服务对象进行采访报导,便让机构的社会工作者去说服服务对象。部分服务对象不想接受采访,怕会使自己的隐私曝光、引来社会非议,但是由于前来劝说的是为自己直接提供服务的社会工作者,为了日后更好地接受服务,只能勉强答应。在这样的情形下,社会工作者迫于机构的压力与服务对象形成了双重关系,不仅仅承担了为案主提供服务的专业角色,而且成为了维护机构利益的游说者,这样的双重关系无疑对案主的利益产生了损害。

(四)当前资源不足引发的双重关系

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建立一般是在案主与工作者无其他关系的前提之上的,这样工作者在判定案主问题、为其提供服务时可以站在一个更为客观的立场,而且案主可以毫无顾虑的敞开心扉,吐露心声,完全的倾诉自己,有利于后期服务的进行。

但是,由于我国社会工作专业起步晚、基础薄弱,所以目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数量是极其有限的。在社会工作实务领域,一线的社会工作者反映,对于一些亲戚、朋友介绍来的案主,自己知道最好是对其进行转介,避免两者形成专业关系之外的双重关系。但是,一个小城市能为案主提供这种服务的专业社工就那么几个,而且大家手上的要处理的案例是非常多的,根本就没办法转介。

四、理论视角下对社会工作中双重关系的分析

西方社会一直倡导社会工作者要与案主之间建立单一的专业关系,他们认为双重关系的建立不但会损害社会工作的专业性,也会使得案主的利益受到损害。但是,由于中西方文化存在一定的差距,我认为不能完全套用西方的伦理守则,在某些条件下双重关系的建立是不可避免的。下面,我将从理论视角下对社会工作中双重关系的建立进行分析。

(一)义务论

义务论分为行为义务论和规则义务论,行为义务论将个人看成是独一无二的个体,其所处的情景也是独特的,相信人们可以通过良心和直觉来判断对错;规则义务论则认为无论事情最后的结果如何,事件本身都有对错之分。义务论强调的是行动的动机,即注重动机——行动——结果这一模式,它的最高原则在于当事人最初的动机是怎样的。具体到社会工作双重关系的伦理困境,即要看双重关系的建立是否是以维护案主的最大利益为基础的。

在上文讨论过的情形当中,如第一种情况社区工作者与居民建立了除专业关系以外的熟人关系,是为了拉近与居民的关系,让居民在内心接受他们,是为了日后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这样的双重关系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的。但是,对于上文针对残障人士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做法就是非常不可取的。机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迫使社会工作者与接受服务的对象建立了双重关系,这样双重关系建立的最初动机便损害了服务对象的利益,从义务论的角度来分析这种行为要坚决杜绝。

义务论视角下对双重关系的分析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这种关系建立的最初的出发点是什么?如果是为了维护案主的利益,社会工作者为了遵循案主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而建立了除专业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那么这种行为也是可以接受的。反之,如果双重关系的建立是在其他目的之上,无论最后是否对案主利益构成了危害,那么这种行为都是要抵制的。

(二)效益主义

效益主义即功利主义,他以快乐为原则,提倡追求“最大幸福”,换言之,追求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即效益最大化。与义务论不同,效益论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效益主义不仅仅要考虑这个行为对于服务对象本身的影响,还要考虑如果这样的行为普遍发生,对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伦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另一方面,对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否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从效益论的视角下来分析上文机构中的做法其实不是完全没有可取之处的,虽然机构让接受服务的对象接受采访的动机是为机构的发展扩展资源,但是,换个角度来看,只有机构有了足够的资源运营下去,那么服务对象才能继续接受服务。社会工作实务中的很多服务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并不是一两次的介入就能马上解决案主问题的,是需要对其进行持续的介入的。这样看来,机构的做法不仅保证了机构现有的案主可以继续接受服务,而且还可以为社会中其他存在需要的残障人士提供服务。

虽然机构的做法从效益论的角度分析存在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是并不意味这该机构的做法就是完全正确的。首先,机构的这一做法迫使工作者与案主之间建立了双重关系,虽然案主最后都同意了采访,可是不能保证案主心中会产生对工作者的看法,这样不利于后期地专业介入;其次,机构想让服务对象接受采访的行为应该建立在案主完全自觉自愿的基础之上,不应该由工作者出面说服;最后,机构的这一行为应该事先征得服务对象家属的同意,以免引起家属的反感。

(三)伦理相对主义与伦理绝对主义

伦理绝对主义强调某些固定原则超乎一切的重要性,是不可改变的,普遍有效的。某种行为的善恶不是由行为的结果,而是由行为本身的性质来决定的。而伦理相对主义则反对固定的法则,认为行为的正确与否取决于进行判断的实际情况和造成的后果【9】

我认为伦理相对主义更加符合我国社会工作当前发展情况 ,在伦理相对主义的指导下我们能够采取更加灵活、开放的态度,因为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道德准则,我们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伦理模式和处理原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最恰当的选择。

社会工作是一种利他主义的行动,我们应当主动、积极关注服务对象,应当以服务对象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不应该完全局限于社会工作伦理框架之中。Patrich OLeary的社会工作界限同心圆示意图就能给我们带来很大的启示,类似于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产生性关系、金钱交易、暴力与控制行为等双重关系是要坚决禁止的,但是,自我坦露、在非工作时间通电话和见面这样的行为不一定要坚决抵制,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形灵活处理,掌控好“度”即可。

五、处理社会工作中双重关系的原则

虽然社会工作中双重关系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难以避免的,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人情社会”,要在社区和农村仅仅凭借专业的社会工作关系开展工作是存在一定难度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双重关系在社会工作中的建立就是理所当担,可以毫无控制。对于社会工作中双重关系的建立,我们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形,看其是否有建立的必要性,可以通过扬伦(Younggren)提出的以下8个问题进行判断:1.该双重关系是否有必要?2.该双重关系是否有剥削性?3.谁会从该双重关系中获益?4.是否存在该双重关系会危害当事人的风险?5.是否存在该双重关系会破坏专业关系的风险?6.社会工作者在评估该问题时是否客观?7.社会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是否详细记录了自己的决策过程?8.对于建立该双重关系的风险,当事人是否已经完全知情同意?

此外,对于存在危害当事人利益的、不道德的双重关系我们应当坚决抵制。对于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发生性关系、产生暴力行为、泄露案主个人信息、获取物质利益等行为是要坚决杜绝的,因为这样的行为不仅会危害案主的利益,而且会破坏社会工作的伦理规则,丧失社会大众的信任,损害专业形象。对于根据具体情况,在把握一定“度”的原则上建立的双重关系,在处理时应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坚持案主利益第一

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前提的,双重关系的建立应当使为了使案主的利益得到最大化。但是,双重关系的建立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即使在建立初期的直接目的是维护案主利益,但是仍然会存在一定的风险。这就要求社会工作者在处理双重关系时要随时铭记案主利益最大化这一原则,坚决不能因为双重关系的出现而损害案主的利益,否则要及时转介。

(二)事先做好约定

在与案主构成除了专业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时,要提前与案主做好约定,即要事先说明在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哪些行为是可以发生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因为双重关系的产生是为了维护案主的利益,双方应当明确这一前提,不能任由双重关系的发展。

(三)提高社会工作者的伦理抉择能力

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社会工作者会面对很多的伦理困境,身陷双重关系之中的工作者会面对很多的两难抉择。一方面是专业伦理规范的要求,为了维持自身的专业性,某些行为是要禁止的;但是,为了推动工作的开展,虽然知道从专业性的角度出发一些行为是被禁止的,但是还是难免发生。这就要求社会工作者在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的同时,要进一步地提高自身的伦理抉择能力,可以恰当地处理与案主的双重关系,作出最为恰当地选择。

参考文献:

[1]黄维宪、曾华源、王慧君. 社会个案工作[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85:105.

[2]林万亿. 当代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0:283.

[3]Keith—Lucas,A.Giving and Taking Help[M].Chapel Hill: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86:302.

[4]马克?沃伦编.民主与信任[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207.

[5]闫涛.信任与双重关系:社会工作伦理本土化中的专业界限[D].复旦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论文,2010年5月.

[6]孙晓薇.社会工作专业关系之双重关系困境[J].学术探讨,2014年7月上.

[7]拉尔夫?多戈夫,弗兰克?洛温伯格,唐纳?哈林顿等.社会工作伦理实务工作指南(第七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48.

[8]Smith,D&Fitzpatrick,M.Patient—therapist boundary issues:An Research and practice,1995,25(5),499—506.

[9]罗肖泉.践行社会主义: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7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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