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实务】如何有效破解同级监督难题?|287

 言纪随 2017-04-19

重视自我监督、自我净化是我们党的基本特性、一贯做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既坚持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基本原理,又紧密结合新时期党建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明确了党内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制度措施,强调要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真正使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为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指明了方向。

 一、开展同级监督的主要依据

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离同级党委和常委会委员最近,对他们的情况最了解、最清楚,便于开展同级监督工作。党章党规等党内法规对纪委加强同级党委监督都作了明确规定。

(一)开展同级监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神圣职责。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开展党的工作、参与党内活动、加强党的建设的总规矩。

党章第四十四条对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和常委会委员作出了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上述规定,为纪委对同级党委进行监督进行了明确授权,是纪委开展党内监督的根本依据。

(二)开展同级监督是党内法规制度的明确规定。1987年7月,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地方(部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成员及同级担负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的纪律监督工作,由同级纪委(纪检组)负责进行”。2015年12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

”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这是从党内基本法规的高度,确立了纪委的监督职责,对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和常委会委员作出制度安排,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制度化。

(三)开展同级监督是党的决定、决议的明确要求。早在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就提出,党的各级纪委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中央以下的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对中央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可以向中央委员会检举。1996年1月,十四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决定,在坚持纪委现行领导体制的前提下,重申和建立5项监督制度,其中之一就是: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这是中央全会以决定形式,就纪委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提出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纪委的监督地位。

 二、同级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由于体制机制等各种原因,纪委在加强同级党委监督方面,还存在监督执行困难、监督力度不够和监督成效不明显等问题。

一是认识有误区,不愿接受监督。当前,有的党委(党组)及其班子成员对同级监督认识不到位,认为同级监督是“找茬子”“捅娄子”,影响班子团结甚至是跟自己过不去,因此对同级监督有一定抵触情绪,缺乏接受监督的政治勇气和责任,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同级监督的有效实施。

二是思想有顾虑,不敢实施监督。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如果地方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对纪委工作支持不够,纪委基本就无法对同级党委进行有效监督;监督同级常委会委员也同样面临现实困境,如纪委书记和其他班子成员一样,都是常委,甚至有的常委排名还在纪委书记前面,纪委书记往往考虑“维护班子团结”不愿监督。加之,有的纪委书记担当意识不强,怕得罪人,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不敢主动对同级党委开展监督。

三是规定不具体,缺乏有效监督方式。虽然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党内有关决议对同级监督都有明确规定,但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对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和实施办法,基层纪检机构不知如何操作、如何落实,监督制度执行起来刚性不足。

三、强化同级监督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内监督条例,为创新监督体制机制提供了新的契机。结合基层的实践探索,就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这个问题,提出三个方面的路径思考。

一是转变思想认识,明确同级监督新定位。党设置纪检机关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这是党章赋予纪检机关的圣神职责。各级纪检机关要切实增强担当意识,理直气壮、责无旁贷地履行好监督职能。正确处理好党委中心工作和纪检工作的关系,既坚持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又要依照党章赋予的职责开展监督,定期与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其分管领域或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争取同级党委支持。积极主动向上级纪委请示汇报,赢得上级纪委的关心、重视和支持,扫除工作障碍。

二是创新监督方式,探索同级监督新路径。同级监督之所以很难开展,主要是缺乏具体监督措施,因此。必须积极创新监督方式,为开展同级监督搭建更好的平台,如江苏省宿迁市纪委采取建议书的方式,督促市委及常委会委员落实主体责任或履行“一岗双责”,效果明显。在宿迁市委的大力支持下,市纪委在总结沭阳县纪委、湖滨新区纪工委等基层创新做法的基础上,以市委办名义出台了《中共宿迁市纪委运用监督建议推动同级党委及常委会委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暂行办法》,明确发送监督建议的情形、监督建议的主要内容、发出程序等有关规定,为基层纪委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常委会委员的监督提供了制度依据。宿迁纪委的做法为加强同级监督探索了一条新路径。

三是强化制度执行,提升同级监督新成效。严格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切实加强同级监督。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推动派驻机构重点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完善定期业务辅导、交办督办、约谈提醒等制度,强化对驻在部门和重点工作的全过程监督。严格执行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深入落实好“两个为主”要求,真正实现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双重领导规范化、具体化,切实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更好地支持和指导下级纪委聚焦主业、履行职责,排除干扰、有效监督。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