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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研 | 党章关于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

 治墨之剑 2022-11-18 发布于广西

目  录

1.党章关于处分违纪党员程序的规定

2.党章关于给予党委委员轻处分的程序规定

3.党章关于给予党委委员重处分的程序规定

1.党章关于处分违纪党员程序的规定

作者:叶研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12/06

文章要旨

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按是否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即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对于担任较高职务的党员(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多数按特殊程序办理,即由县级以上党委、纪委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

 中央纪委的两个答复和《纪委工作条例》等明确了无需召开支部大会的情形。

 临时党支部没有处分决定权。

19大修订《党章》后,党组由“指导”改为“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并具有了处分党员的权限,处分程序也相应调整。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即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特殊程序即在特殊情况下,由县级(含)以上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党员的纪律处分。实践中,对企业、农村、机关、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中的普通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履行一般程序的比较常见。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程序下,临时党支部没有处分决定权。临时党支部由执行某项临时任务的党员组成,党员临时在这个支部过组织生活。他们的组织关系仍在原来的党组织。由于临时党支部在组织上的临时性,它所担负的任务与正式党支部的任务也就有很大的不同。临时党支部没有对违纪党员执行纪律处分的职权,因此不能对违纪党员作出处分决定。确需给违纪党员处分的,可以临时党支部名义将该违纪党员的违纪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上级党组织或转交违纪党员所在党组织,由他们决定是否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及给予何种处分。

对于担任较高职务的党员,多数是按特殊程序办理的。例如,省纪委审查副厅级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由省纪委直接决定其纪律处分,并报省委批准,不走支部大会决定程序。

特殊情况是指哪些情况?1996年中央纪委《关于对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所称的“特殊情况”如何理解的答复》明确规定,“特殊情况”包括:(1)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2)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3)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4)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撤销或合并,无法作出处理的;(5)跨地区、跨单位的案件需由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作出处理的;(6)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

2001年,中央纪委对《关于农村基层党支部没有条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进一步规定,在个别村党支部由于农民党员外出务工等原因,致使没有条件召开支部大会,不能按规定形成支部大会决议,无法讨论决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问题的情况下,对违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应当由县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处分决定。但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编者注:2021年12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党章所称“特殊情况”新增了“违纪党员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等5种情形。2022年9月有关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还新增了“支部大会经讨论无法及时形成决议或可到会人数未过半不能及时开会,县级以上纪委提级审查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2种特殊情形。)

《纪委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提出处分意见,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按照规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主要包括:案情涉密、敏感;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违纪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负责人同违纪问题有关联;违纪党员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明确规定的相关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根据党章的上述规定,党组由“指导”改为“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并且有权讨论和决定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由于党组具有了处分党员的权限,处分违纪党员的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也需相应地调整和变化。

例如,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三个流程图(试行)》《中央纪委对〈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等规定,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司局级以下干部违纪问题调查结束后,由于党组、纪检组均无党纪处分决定权,纪检组需向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纪委)提出党纪处理建议,并移送有关案件材料,此后再将案件交由支部大会决定,并报机关党委,由机关党委征求党组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1)对处级以下干部的党纪处分,由机关党委批准,报中直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备案;(2)对司局级干部拟给予党纪重处分的,经中直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报中直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3)对司局级干部拟给予党纪轻处分的,报中直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批准,并报中直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在党组具有处分权后,上述程序也应进行相应修改。编者注: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对相关处分程序进行了调整:给予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党纪处分,在之前办理程序的基础上,还应呈报部门党组讨论决定;给予司局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不再报中央和国家机关纪工委、工委审批,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党纪处分决定。2022年9月有关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

2.党章关于给予党委委员轻处分的程序规定

作者:叶研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12月13日

文章要旨

 19大《党章》增写了给以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党纪轻处分的程序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候补委员轻处分,由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党委/候补委员轻处分,由上一级纪委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委备案。

 对同级党委委员需要进行立案检查的,《党章》增加应报告上一级纪委的必经程序。《规则》规定,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对涉及同级党委常委的,由原先规定的各级纪委经报告同级党委后报上一级纪委批准,修改为报告上一级纪委,由上一级纪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委报它的同级党委批准,即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第四十二条对党委委员违纪的处分决定和批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1983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曾规定,给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中央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凡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的,要报中央备案。给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然后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委备案。

实践中均是依据上述规定执行的。例如,给予某省委委员严重警告处分,省纪委常委会报省委常委会决定后,报中央纪委批准并报中共中央备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1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条(2019年《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实践中应按此办理。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吸收了1983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上述规定,补充了给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党纪轻处分的程序规定。通过充实这些内容,进一步规范了给以党纪轻处分的权限。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给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但根据党章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新的规定,则必须报党中央批准,这一修改更好地体现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

修订前的党章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也就是说,纪委可以对同级党委常委违纪问题进行初核,经报上级纪委批准还可进行立案审查。但实践中,一般是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分级立案的规定办理的,即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

对此,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进行了修改,更加符合实践情况,即明确规定

明确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3.党章关于给予党委委员重处分的程序规定

作者:叶研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年12月20日

文章要旨

 给予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重处分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追认),报上一级党委批准。

 对担任常委以上职务的党委委员、不担任常委的党委委员,均可以由上级党委先行免去委员职务。免职后,无需再履行由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的程序。

 在纪律审查中,党委不能免去同级党委委员职务。

 党委委员由纪检机关立案审查并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呈报上一级党委批准。

 党委委员由司法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作出生效判决后交由纪检机关作出党纪处理的,由地方党委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员职务自动终止的情况报上一级党委备案,处分可不再呈报上一级党委批准。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该款与原党章第四十条第二款相比,主要是进行了文字修改,与实践中履行的报批程序并无变化。例如,李某为省人社厅厅长、省委委员,给予李某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纪委报省委全体会议决定(如果由省委常委会决定,则该决定事后需由省委全体会议追认),再经中央纪委审议后报中共中央批准。

在上级纪委查处下级党委委员违纪问题的情况下,有时履行报批程序会比较复杂。例如,王某为某市副市长、市委委员。该案由省纪委审查并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后,向市委下发通知和王某违纪事实材料,由市委全体会议决定对王某的处分并报省纪委,经省纪委报省委批准后,由省纪委向市委下达批复,最后由市纪委下达处分决定。采取上述程序操作复杂、环节多、周期长。因此,工作中需研究给予党委委员重处分时,能否由上级党委或同级党委免去其委员职务,按一般党员处分批准权限履行程序的问题。

首先,对担任常委以上职务的党委委员,可以由上级党委先行免去委员职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因此,如果党委委员同时担任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的,上级党委可以免去其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例如在某案中,某省省委决定对李某立案检查,同时决定免去其某市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审查结束后,如给予李某重处分,由省纪委决定报省委批准即可,不需再履行由市委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的程序。

其次,对不担任常委的党委委员,也可由上级党委免去其委员职务。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条规定,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八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据此,上级党委有权免去下级党委委员的职务。例如,某省纪委审查副厅级市委委员违纪案,省纪委在呈报省委的请示中,建议由省委免去其市委委员职务,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省委批准后,由省纪委直接下达处分决定。

最后,在纪律审查中,党委不能免去同级党委委员职务。《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对党委委员重处分应报上级党委批准。

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

有同志认为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涉嫌违纪正在被纪律审查的,也可以适用上述规定。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如果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涉嫌违纪正在被纪律审查,允许其辞去或者由本人所在党的地方委员会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实质上规避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纪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既不利于上级党委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也不利于对被审查人权利的保障。所以,由同级党委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仅限于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不包括因涉嫌违纪正在被纪律审查的情况。

关于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委委员的处分程序。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此种情况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需要注意的是,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

“被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已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此时,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可不再呈报上级党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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