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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行使处分权是案件查办工作的关键。处分权的重要性集中体现在“二十四字”办案方针的“程序合法”之中。处分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干部管理和管辖权,体现了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原则,违纪人员所担任职务及任命程序决定了处分权行使的层次。应该说,谁能给处分、什么情况下能直接处分、对特殊群体如何处分是处分权的核心问题。 一、处分权设定的依据 《党章》作为党内最高行动纲领,发挥党内“宪法”的作用,是所有中共党员必须遵守的行动准则。《党章》第七章“党的纪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明确了党的各级委员会才有党纪处分权。同时第九章“党组”规定了党组的职能和权限,通过以上两章内容,可以看出党组以及党小组、党支部、党总支等党组织不具备行使党纪处分最终决定或批准权。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履行纪律处分权的专门机构。 行政处分权不是行政监察机关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能作出行政处分的有三类单位:一是国家机关。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这就是说,比如党的机关—统战部的干部一旦发生违纪行为,统战部可以对其任命管理的干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而不仅限于党内处分;组织部对其管理的干部发生违纪行为时也能给予行政处分。司法机关可依据《检察官法》、《法官法》,对违纪的检察官、法官给予行政处分。二是专司监察职能的监察机关。三是事业单位。2012年颁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赋予事业单位对其管理的一般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权利,将日常管理与最终处理有机结合。 二、处分权的直接行使 无论党纪还是政纪,在一定范围层次内都具有直接处分权,而不需履行报告审批手续。尤其是随着经济发展,多数农村党员外出务工,如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召开支部会议,可能根本达不到规定人数,在处分程序方便存在难以形成决议的现实问题。正是考虑到实际情况和严肃党的纪律出发,《党章》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中纪委对特殊情况解释为七种情形:一是工作的秘密程度较高,或者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二是所在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直接牵连;三是所在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四是原有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五是跨地区、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六是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七是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只有上述情况出现,才能有权直接决定作出党纪处分,否则可以视作“程序违法”,被处分人也可就此提起申诉。 监察部曾在1989年下发《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由此可见,直接处分权是监察处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后来,《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对什么人可以直接处分,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对本级政府任命的人员,拟给予降级以下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二是对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 三、处分权的特殊程序 对担任党内特殊职务(如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以及经法定程序选举任命的行政职务(如各级政府组成人员或政府各部局长)的人员作出党政纪处分,必须重视其中的请示、批准和通知等程序,妥善解决好几个环节的问题。 一是支部大会是否必须召开?只要不符合七种特殊情况,违纪的一般党员领导干部要由支部大会讨论其违纪事实,形成支部处分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而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应报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应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对这部分人来说,笔者认为支部大会不是必不可少的程序。 二是被免职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如何处理?因违纪行为被免去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职务,或适逢党代会换届选举落选的,是否继续按照《党章》第40条进行处理。如某县县委常委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上级免去其县委常委职务.纪检机关根据司法结论作出党纪处理时,要考虑到其虽不再是县委常委,但县处级职级待遇还在,仍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开除党籍处分报市委批准,但不用经过其所在的县委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同意。 三是同级别行政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如何作出?如某县副县长和市级部门某局副局长同为副县级干部,但因违纪问题需给予行政处分所履行的程序是不一样的。这主要是他们的任命程序有区别,一个是由县人代会选举任命,另一是由市政府任命。所以,对违纪人员处理之前必须取齐相关任职文件,搞清弄明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才能准确行使处分权。
来自: 东方神针 > 《处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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