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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德国刑法学的借鉴中存在的两个显著问题

 刑法小学徒 2017-04-22


文 王钢


我国刑法学当前正处于知识体系转型时期。新世纪以降,我国刑法学界借鉴德国刑法理论的趋势日趋明显,期间也有一系列知名德国刑法学者的教科书和论文陆续进入我国学界的视野。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刑法学在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之后,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对之加以研究与借鉴,无疑有助于我国刑法学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在对德国刑法学的借鉴方面仍然存在着两个显著的问题:其一为重总论而轻分则;其二为重学理而轻判例。


就第一点而言,我国学者当前在总则诸多重要问题中都大量借鉴德国刑法理论。尤其是在行为无价值、因果关系、客观归责以及共同犯罪等领域,德国学界的见解对我国学者影响巨大。诚然,在总则问题上,各国具有较大的共性,因而我国学者在借鉴德国刑法学的过程中“总则先行”也无可厚非。然而,德国刑法学并非仅仅涉及总则,通过对分则条文的精细解释,实现对具体案件的合理处理,也是德国刑法学的一大特色。根据我本人研习德国刑法的体会,德国刑法学的精细程度甚至可能更多地体现在分则的条文解释与案例分析之中。此外,众所周知,刑法总则中的诸多理论都是从分则规定中归纳、抽象而来。因此,若不能全面了解《德国刑法》中关于个罪的规定,自然也很难深入理解总则中的基础理论。遗憾的是,尽管分则的这种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目前却鲜有学者从事德国刑法分则的研究。迄今为止,国内也尚未有系统介绍德国刑法分则的文献资料。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借鉴德国刑法分则理论,并提高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能力与运用能力。


就第二点而言,德国虽然并非判例法国家,但是,遵循先例,尤其是遵循联邦最高法院(以及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却也是德国司法实务中的基本原则。不仅如此,在德国法学院的教学活动以及德国学者的学术研究中,司法判例也从来都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事实上,德国刑法学界对于绝大部分问题的讨论都源自某个或者某一系列司法判决,而司法判例又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甚至是左右着学术观点的发展。我国学者在研究、借鉴德国刑法理论时,比较常见的错误在于,将少数甚至是个别学者的见解等同于德国的通说。但是实际上,任何一位德国学者,即便是罗克辛(Roxin)教授这般学术巨擘,都无法独自代表德国刑法。能够代表德国刑法,能够在真正意义上被称为德国“通说”的,只有——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在内的——德国高等级法院的司法判例。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不了解德国的司法判例,就不可能真正了解德国刑法。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我深感此次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副教授组织编写德国判例刑法一举对推动和深化我国刑法学研究颇有裨益。因此,当江溯先生邀请我负责分则部分的写作时,我也欣然承担了这一重任。于是,便有了本书的面世。全书综合整理了德国各级法院千余则判例,并且结合德国学者的论述,较为系统地解析了德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重点罪名,对其中的部分重要判决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评述。当然,这里所涉及的罪名仅为德国刑法中的冰山一角。由于我个人时间和精力的限制,本书的范围只能限于司法实务中最常见、德国法学院的教学中最核心,同时也可能是对我国最具有借鉴意义的近四十个罪名。若日后有机会进行第二版的写作,届时将再增补对其他罪名的解析。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吕翰岳同学极为细致地校对了全书的法条翻译,并对诸多术语的译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意见;博士生武晓雯、白鑫森以及硕士生许尚楸、唐恒源等同学曾数度通读书稿,指出了原稿中的多处错误。在此谨向诸位表示衷心感谢。然而,由于涉及的内容繁多,写作时间又较为有限,书中错漏舛误之处恐在所难免,还望读者见谅。若本书能对我国读者进一步了解德国刑法略有助益,本人将深感荣幸。


王钢

2016年1月27日

于清华明理楼

新书速递



王钢 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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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在综合整理德国各级法院千余则刑事判例的基础上,结合德国学者的论述,对德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近四十个重点罪名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析,并对其中的部分重要判决予以了深入评述。作为我国学界首部较为系统地诠释德国刑法分则重点罪名的学术作品,本书不仅有助于读者全面了解德国刑事司法判例,把握德国刑法分则中的重点争议问题,也有利于我国刑法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借鉴德国刑法,更为妥善地解释和把握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相关构成要件要素。同时,本书也适合法学专业的学生和法学爱好者作为研习德国刑法的资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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