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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手段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成立事实婚姻的行为人应否承担监护责任——刘x诉白x、廖x监护权纠纷案

 一山行人 2017-04-23

【中  码】婚姻家庭法学·监护关系·监护权认定 (l08012)

【关 词】民事 监护权 限制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 同居生活 再婚 监护责

任 人身损害 死亡 民事赔偿责任 诱使

【学科课程】婚姻家庭法学

【知 点】监护权 监护人

【教学目标】掌握监护权的概念,明确监护权主体的确认标准。

【裁判机关】xx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民事二审

【案例效力】★★★☆☆ 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1(总第45)收录

 

【案例信息】

    监护权纠纷

判决日期20090818

    x(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 x x(均为原审被告)

 

【争议焦点】

行为人伪造结婚证诱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脱离监护,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白恩秀婚前已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此时为其法定监护人。但原告刘x对白恩秀父母谎称其与白恩秀已结婚,使被告白x和廖x发生误解,此时,监护责任已转移给原告刘x。且白恩秀与刘恬朗冲突时,已实际脱离了被告白x与廖x的监护,因此,被告白x与廖x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刘x作为未成年女儿刘恬朗的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故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x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白x和廖x赔偿上诉人刘x适当的物质损失;驳回上诉人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父母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放任其与行为人同居生活,且对其再婚不加以干预,属于未尽到监护责任,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他人人身损害或死亡的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鉴于行为人以伪造结婚证的办法,诱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脱离监护,故其亦应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监护责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理评析】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在未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事实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形成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被视为处于无配偶状态。而在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关系另一方对其应当承担监护责任,但是该监护责任是建立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基础之上。由此可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达成的事实婚姻,不能形成缔结婚姻的状态,因此,夫妻之间的监护责任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即监护责任并不发生转移,仍由原监护人承担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责任。

男方与已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女方相识后同居,并以伪造结婚证的方式欺骗女方父母,使女方误认为二人已缔结了婚姻,此种情形下,男女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但根据上述理论,事实婚姻并不被法律所承认,男女双方之间并不存续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女方发病期间将男方女儿刺伤并最终致其死亡,虽然女方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因男女双方之间并非夫妻关系,故女方父母并不免除对女方的监护责任,其二人在明知女儿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放任其与他人同居生活,且对其进行结婚这样明显与其行为能力不符的行为不加以干预,属于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鉴于男方以欺骗的方式使女方父母误以为女方已与男方结婚,故男方应对女方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什么是监护权。

2.限制行为人发生事实婚姻后监护权应当如何认定。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x

上诉人刘x因与被上诉人白x、廖x监护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恩秀,女,34岁,自2004年与刘x同居。20071月,刘x与其前妻所生之女刘恬朗(17岁)从寄宿学校放寒假回家,因琐事与白恩秀发生冲突。在双方扭打中白恩秀用水果刀将刘恬朗颈部刺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刘恬朗死亡。后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白恩秀为间歇性精神病人,作案时为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现仍住精神病院治疗。

200934日,刘x以其同居女友白恩秀之父母白x和廖x为被告起诉,请求白x和廖x承担被监护人白恩秀因伤害刘x之女致死给刘x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赔偿其精神损害共计50万元。

x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白x和廖x提出,白恩秀于2006年春节前与刘x登记结婚。刘x是白恩秀的丈夫,是其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刘x于婚前即得知白恩秀有间歇性精神病的情况,且白恩秀出事时正值其与刘x共同生活期间,故不应由其父母承担监护责任。

该院经审理查明:白恩秀家母系一方有精神病家族遗传病史。其女子容貌秀美,青春期始间歇性发病,表现为花痴类,但结婚后如婚姻美满,亦有可能不再发病。白恩秀的母系亲属中多有此种情况,白恩秀曾因婚姻问题致使精神病发作,几次住院治疗,在离婚诉讼中经司法精神病鉴定,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后随其父母生活。2005年,刘x认识白恩秀后,要求与之同居,白恩秀之父母亦认为再婚对治疗女儿的精神疾患会有帮助,因此,在将白恩秀的情况告知刘x后,见到刘x仍能善待白恩秀,遂默许两人同居生活,但要求刘x与白恩秀正式结婚。2007年春节前,在白恩秀父母的一再催促下,刘x与白恩秀带着结婚证回家,告知白x夫妇两人已经登记结婚并宴请亲友。但实际上,结婚证是刘x花钱找人伪造的。2006年,白恩秀发病在大街上追逐其他异性。刘恬朗得知后深感羞愤,经常于回家休假时辱骂白恩秀为花痴,致双方关系紧张。但因刘恬朗平时上寄宿学校,在家时间不多,故刘x对此未予重视。

该院经审理认为,白恩秀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其与刘x不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白恩秀的父母为其法定监护人。但刘x以伪造结婚证的办法欺骗白恩秀之父母,使其误以为白恩秀已经与刘x结婚,其监护责任随之转移给刘x。且白恩秀刺伤刘恬朗时,其与刘x共同生活,已经实际脱离了父母白x与廖x的监护,因此,不能要求白x与廖x承担民事责任。刘恬朗遇害时不满18岁,为未成年人,刘x作为父亲对其负有监护责任。刘x明知女儿与白恩秀之间存在矛盾,白恩秀又有精神疾患,却放任女儿与白恩秀单独相处,对刘恬朗致死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驳回了刘x的诉讼请求。

x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廖x和白x作为白恩秀的父母就仍然是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廖x和白x在明知女儿白恩秀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放任其与他人同居生活,且对其进行结婚(进行婚姻登记)这样明显与其行为能力不符的行为不加以干预,属于未尽到监护责任。但刘x诱使白恩秀脱离其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并用欺诈的手段,误导白恩秀的父母,使其误以为女儿已经结婚,刘x作为白恩秀之配偶,是其第一顺序监护人。故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白恩秀侵权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到受害人刘恬朗未成年,刘x作为监护人放任其与白恩秀共同生活,没有尽到对刘恬朗的监护责任,因此,应减轻白恩秀法定监护人廖x和白x的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对刘x提出要求白x和廖x赔偿物质损失的诉讼请求,判决部分支持。对于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则未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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