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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环保部门如何履职免责?环保局责令停产并两次处罚但企业仍违法生产,可以作为判断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

 财神118 2017-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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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规定,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那么,实践中如何认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呢?笔者考察实践中已生效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总结出如下标准:

  一是看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停止。如某县检察院诉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后,该环保局对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后,又两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但事后检察院在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查看时发现,该公司仍处于生产状态,且修建的环保设施仍不符合标准。这种行政机关虽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并未停止的情形,可以作为判断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标准。

  二是看行政机关是否穷尽法律手段。如某区检察院诉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林业局对被处罚人毁损林地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毁林地在指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内容都未能得到执行,罚款也未予收缴。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采取催告、加处罚款等方式督促其履行。经催告无效后,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检察院向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后,林业局仍未纠正,则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确认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三是看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有法定理由。如某县检察院诉农业机械管理总站、财政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县农机站未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国家农机补贴申请的合作社,与县财政局共同作出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导致国家补贴资金被套取105.668万元。县检察院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后,县农机站却以“无资格和权力收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为由,拒绝履行收回已违法发放补贴的职责。根据规定,县农机站和县财政局都是涉诉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的共同作出机关,也是收回资金的会同机关,具有收回违法补贴的法定职责。所以,此时应当属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冯庆俊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评论:基层环保部门如何履职免责?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保工作也面临工作指标硬、改革任务重,关注程度高和追责力度大等新压力。据有关方面统计,2012年1月~2013年6月,全国环保系统先后有977人因违纪违法分别受到党纪政纪或法律处理。其中,失职渎职和收受贿赂占比高达68.1%。可见,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监管机构,如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避免因失职渎职而被追究责任已经成为环保部门必须面对和认真思考的问题。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环保局在查处“三无小作坊”过程中积极作为、履职免责,其做法可带给其他基层环保部门一些启示。


河北省魏县环保局在巡查中发现,有10家塑料颗粒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在违法生产、排污,随即函告清丰县环保局采取措施并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供电公司下达了对小作坊停电的通知,并配合供电公司掐断了小作坊的供电线路。之后在环境保护部、河北省环保厅、河南省环保厅联合巡查时发现,小作坊恢复生产。当日,魏县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再次下达了断电通知,协助供电所掐断了供电线路并捣毁地下排水暗管。为防止反弹,省、市、县环保局到现场进行督察,在停电、停产的情况下拆除了通往小作坊的高压电线。此后,魏县环保局又两次接到群众举报称小作坊反弹生产,魏县环保局每次都随即派员进行查看,证实举报属实后,下达停电通知,并配合供电所再次采取停电措施。最终,供电所在环保、镇政府等部门的配合下,拆除了通往小作坊的供电线路,并将供电开关一并拆除,彻底断绝了小作坊的电力供应。截至目前,小作坊未再反弹。


鉴于魏县环保局依法履行了有关职责,相关工作人员没有被追究责任。但涉案镇政府因监管不力,供电所为非法企业供电并收取电费,致使小作坊环境违法行为反复发生。因此,镇分管环保工作副镇长、供电公司主管领导、供电所所长、包片电工等人被追究了责任,给予政纪处分。为小作坊私自接电盗电的村民、电工2人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是当前环境违法小作坊屡禁不止的典型案件,之所以环保部门能够免责,我们可以做如下分析:


一,违法小作坊为何履禁不止?小作坊规模小,生产隐蔽,采取转移加工场地、偷接电源等方法,偷偷生产,逃避查处,从而达到违法生产谋取私利的目的。环保部门人员少,需要监管的企业和地域多而广,执法成本高;而违法者成本低,利润丰厚,利益驱使违法者铤而走险。


二,供电所非法供电是导致塑料加工小作坊违法生产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对村民、电工私自将灌溉用电改变为非法小作坊供电,供电所不仅不加以制止,相反却按月收取电费。


三,镇政府采取措施不彻底为违法小作坊死灰复燃提供了条件。镇政府在配合环保、供电部门对小塑料加工作坊关停过程中,虽然能够做到积极主动配合,但采取措施不彻底,没有严格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理原料、恢复地貌”的标准进行彻底取缔,在一定程度上为塑料颗粒加工小作坊违法生产行为反复发生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镇政府作为属地管理责任主体,监管不到位,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


四,实施巡查执法、跨区协同执法是发现和有效查处违法问题的关键。本案中,违法小作坊先后多次转移生产场地,与环保部门打游击,藏匿设备和人员,逃避环保部门的查处。魏县环保局多次采取巡查执法方式,及时发现这些小作坊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对这些小作坊实施有效查处。由此可见,在发现环境违法事件出现之时,环境监察人员及时进行立案查处、跟踪督访,查处到位,防止死灰复燃,及时移交移送,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


五,把握案件关键环节,依法履职免于问责。本案中,魏县环保部门严抓了4个重点环节,使其在完成执法任务的同时避免了工作出现漏洞,也达到了查处的目的。一是及时立案,对违法塑料加工小作坊进行依法查处。二是及时与当地政府沟通,取得支持,形成合力。三是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理。四是建立完善健全的环境监察档案。本案中,对小作坊的关停过程涉及多项执法程序和多个部门,执法和监管难度大、周期长,魏县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每次现场执法检查笔录都留有详尽的记录,并建档留存,有效保护了自己。


笔者认为,本案给环保部门履职免责带来如下启示:


一是于法有据。以201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环保法》为契机,在把握理解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上下一番功夫,深学、细照、笃行,用以指导规范环保工作和行为,并持之以恒地抓好贯彻落实。


二是执法留痕。本案中魏县环保局之所以免于追责,就在于他们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有记录、笔录,执法留痕,并且建档保存。这不仅是环境监管的有力证据,更是履行职责,保护自我的强大武器。


三是反腐倡廉。随着环保地位提升、权力加大、资金增多,环保系统廉政的风险也越来越大,环保系统反腐倡廉任务更为艰巨。必须切实加强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实现空气清新、干部清廉。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单位:河北省邯郸市环保局纪检监察室 颉秀娟 唐亚龙


那么,企业应如何做好环保工作、应对环保督查


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

1、企业生产情况

  •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 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企业主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

  • 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注:【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1、企业不能有阻挠环境监察


  •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点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


  •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废气污染检查


随着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对雾霾的关注,废气这块是日益重视,同时也是各级环保督察的第一要点。废气不但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尽可能的对污染物减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 废气排放口

  •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违法违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6、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査


  •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7、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査


  •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8、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 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逬行防渗漏、放腐措施。

  • 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9、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 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 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10、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査(涉生态类,不多介绍)

11、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 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这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是简单罚款可以了事的。


12、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环保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从重处罚!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13、其他企业应牢记:

① 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② 不得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私设暗管、私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③ 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同时项目建设要符规划。


切记:企业思想上重视,懂法、守法,及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多学习先进经验,污染治理到位,平时环境管理跟上。就不会怕环保督察时出现问题。做到环保和项目可持续发展。



感谢环保人、环保圈、固废观察等公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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