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长按识别以下二维码进入环保智库,该智库收藏了新司法解释等,可以查阅环评分类。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规定,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那么,实践中如何认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呢?笔者考察实践中已生效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总结出如下标准: 一是看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停止。如某县检察院诉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后,该环保局对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后,又两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但事后检察院在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查看时发现,该公司仍处于生产状态,且修建的环保设施仍不符合标准。这种行政机关虽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并未停止的情形,可以作为判断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标准。 二是看行政机关是否穷尽法律手段。如某区检察院诉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林业局对被处罚人毁损林地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毁林地在指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内容都未能得到执行,罚款也未予收缴。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采取催告、加处罚款等方式督促其履行。经催告无效后,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检察院向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后,林业局仍未纠正,则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确认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三是看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有法定理由。如某县检察院诉农业机械管理总站、财政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县农机站未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国家农机补贴申请的合作社,与县财政局共同作出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导致国家补贴资金被套取105.668万元。县检察院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后,县农机站却以“无资格和权力收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为由,拒绝履行收回已违法发放补贴的职责。根据规定,县农机站和县财政局都是涉诉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的共同作出机关,也是收回资金的会同机关,具有收回违法补贴的法定职责。所以,此时应当属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冯庆俊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评论:基层环保部门如何履职免责?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保工作也面临工作指标硬、改革任务重,关注程度高和追责力度大等新压力。据有关方面统计,2012年1月~2013年6月,全国环保系统先后有977人因违纪违法分别受到党纪政纪或法律处理。其中,失职渎职和收受贿赂占比高达68.1%。可见,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监管机构,如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避免因失职渎职而被追究责任已经成为环保部门必须面对和认真思考的问题。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环保局在查处“三无小作坊”过程中积极作为、履职免责,其做法可带给其他基层环保部门一些启示。 河北省魏县环保局在巡查中发现,有10家塑料颗粒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在违法生产、排污,随即函告清丰县环保局采取措施并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供电公司下达了对小作坊停电的通知,并配合供电公司掐断了小作坊的供电线路。之后在环境保护部、河北省环保厅、河南省环保厅联合巡查时发现,小作坊恢复生产。当日,魏县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再次下达了断电通知,协助供电所掐断了供电线路并捣毁地下排水暗管。为防止反弹,省、市、县环保局到现场进行督察,在停电、停产的情况下拆除了通往小作坊的高压电线。此后,魏县环保局又两次接到群众举报称小作坊反弹生产,魏县环保局每次都随即派员进行查看,证实举报属实后,下达停电通知,并配合供电所再次采取停电措施。最终,供电所在环保、镇政府等部门的配合下,拆除了通往小作坊的供电线路,并将供电开关一并拆除,彻底断绝了小作坊的电力供应。截至目前,小作坊未再反弹。 鉴于魏县环保局依法履行了有关职责,相关工作人员没有被追究责任。但涉案镇政府因监管不力,供电所为非法企业供电并收取电费,致使小作坊环境违法行为反复发生。因此,镇分管环保工作副镇长、供电公司主管领导、供电所所长、包片电工等人被追究了责任,给予政纪处分。为小作坊私自接电盗电的村民、电工2人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是当前环境违法小作坊屡禁不止的典型案件,之所以环保部门能够免责,我们可以做如下分析: 一,违法小作坊为何履禁不止?小作坊规模小,生产隐蔽,采取转移加工场地、偷接电源等方法,偷偷生产,逃避查处,从而达到违法生产谋取私利的目的。环保部门人员少,需要监管的企业和地域多而广,执法成本高;而违法者成本低,利润丰厚,利益驱使违法者铤而走险。 二,供电所非法供电是导致塑料加工小作坊违法生产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对村民、电工私自将灌溉用电改变为非法小作坊供电,供电所不仅不加以制止,相反却按月收取电费。 三,镇政府采取措施不彻底为违法小作坊死灰复燃提供了条件。镇政府在配合环保、供电部门对小塑料加工作坊关停过程中,虽然能够做到积极主动配合,但采取措施不彻底,没有严格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理原料、恢复地貌”的标准进行彻底取缔,在一定程度上为塑料颗粒加工小作坊违法生产行为反复发生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镇政府作为属地管理责任主体,监管不到位,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 四,实施巡查执法、跨区协同执法是发现和有效查处违法问题的关键。本案中,违法小作坊先后多次转移生产场地,与环保部门打游击,藏匿设备和人员,逃避环保部门的查处。魏县环保局多次采取巡查执法方式,及时发现这些小作坊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对这些小作坊实施有效查处。由此可见,在发现环境违法事件出现之时,环境监察人员及时进行立案查处、跟踪督访,查处到位,防止死灰复燃,及时移交移送,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 五,把握案件关键环节,依法履职免于问责。本案中,魏县环保部门严抓了4个重点环节,使其在完成执法任务的同时避免了工作出现漏洞,也达到了查处的目的。一是及时立案,对违法塑料加工小作坊进行依法查处。二是及时与当地政府沟通,取得支持,形成合力。三是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理。四是建立完善健全的环境监察档案。本案中,对小作坊的关停过程涉及多项执法程序和多个部门,执法和监管难度大、周期长,魏县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每次现场执法检查笔录都留有详尽的记录,并建档留存,有效保护了自己。 笔者认为,本案给环保部门履职免责带来如下启示: 一是于法有据。以201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环保法》为契机,在把握理解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上下一番功夫,深学、细照、笃行,用以指导规范环保工作和行为,并持之以恒地抓好贯彻落实。 二是执法留痕。本案中魏县环保局之所以免于追责,就在于他们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有记录、笔录,执法留痕,并且建档保存。这不仅是环境监管的有力证据,更是履行职责,保护自我的强大武器。 三是反腐倡廉。随着环保地位提升、权力加大、资金增多,环保系统廉政的风险也越来越大,环保系统反腐倡廉任务更为艰巨。必须切实加强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实现空气清新、干部清廉。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单位:河北省邯郸市环保局纪检监察室 颉秀娟 唐亚龙
注:【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违法违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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