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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

 Oumuamua 2017-04-25
所属类别 :
其他组织机构相关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仲裁委员会

  • 外文名称

    Board of arbitration

  • 办理机构

    各地司法局法制处

  • 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为10日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折叠 编辑本段 职责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仲裁委员会的成立主要是为了增加会员间的凝聚力,防止其他部门运转机制的瘫痪。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协调空间给那些有矛盾的会员或部门,从而建立一个文明和谐的梦想之家。不定期的巡查每个部门的工作情况,对于工作不到位的部门给于相应程度的处罚上报会长。对于部门分配的工作没能很好完成的部门成员或未能很好行使其权力的部长,仲裁委员会保留向会长提出撤换的权力。对会长管理层及各部长有意见的会员可通过仲裁委员会向会长反映,不得在任何场合公开漫骂,贬低会长管理层及各部长。如有发现,视情况的严重性给与降为待观察会员或逐出公会等处罚上报会长。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有任何矛盾可通过仲裁委员会协商解决,不得私下用偏激的言语攻击对方扩大其影响。 仲裁委员会如发现有违反者,会员降为待考察会员,部门成员降为普通会员上报会长。会员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矛盾也可通过部长协商解决。

折叠 编辑本段 申请

具体包括:

(1)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仲裁委员会章程;

(4)必要的经费证明;

(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工作人员的聘书副本;

(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届期满,更换1/3的组成人员。

折叠 编辑本段 入选条件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②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③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④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⑤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根据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便于当事人挑选仲裁员。

平时仲裁委员会没有什么工作的,只有发生仲裁争议的时候才进行仲裁裁决的。费用的负担是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

折叠 编辑本段 设立

1、办理机构:各地司法局法制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必要的文件。

2、办理时限:审批时限为10日(即各地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登记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设立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对符合设立条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在要求补正后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3、申办对象资格: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附注:办理设立登记。

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提供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2)提供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提供仲裁委员会章程;

(4)提供必要的经费证明;

(5)提供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提供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7)提供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4、办理程序: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各地司法局办理设立登记;各地司法局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自做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5、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日)《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1995年7月28日)

折叠 编辑本段 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二、登记条件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1、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 (二)有必要的财产 ;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 2、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三、办理程序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成立筹备组; 2、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3、领取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申请登记表; 4、由市人民政府发文组建仲裁委员会; 5、推荐仲裁员,办理经费、住所等相关手续; 6、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7、登记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培训拟聘仲裁员; 8、办理设立登记并颁发登记许可证书;9、公告。四、办理时限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相关申报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规定的期限内。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文件; 3、仲裁委员会章程; 4、必要的经费证明; 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及其登记表; 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及其简历表;8、筹备基本情况报告;9、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七、申请书示范文本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相关表式可向省司法厅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索取。

折叠 编辑本段 各地仲裁

北京仲裁委员会

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

太原仲裁委员会

武汉仲裁委员会

广州仲裁委员会

合肥仲裁委员会

蚌埠仲裁委员会

深圳仲裁委员会

上海仲裁委员会

郑州仲裁委员会

杭州仲裁委员会

恩施仲裁委员会

词条标签: 法律机构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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