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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的“送达问题”

 君之道商法实践 2021-01-19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91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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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书的送达主要有事实送达和法律送达。事实送达是指受送达人实际收到了仲裁机构送达的仲裁文件。法律送达则是在满足相关法律规定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条件下,视为受送达人收到了仲裁文件,即通常所称“视为送达”。实务中,视为送达常引争议,在仲裁程序中若存在送达问题或瑕疵,将使得仲裁裁决面临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本篇我们将就仲裁程序中的“送达问题”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介绍。

一、当事人负有合理查询受送达人有效送达地址的义务

当事人在提交仲裁申请前,除非已获取受送达人合法有效、准确的联系地址,否则应合理查询以便获知受送达人的有效送达地址。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应查询其身份证登记地址或其经常居住地址;若受送达是公司或其他组织的,应查询其工商登记信息地址或者其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实际经营地址。当事人应将受送达有效的地址提供给仲裁机构,这也为仲裁机构送达仲裁文件的法律效力提供保障。在当事人经合理查询仍无法获知受送达人的有效地址后,其应向仲裁机构提供受送达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

二、向受送达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送达仲裁文件,即视为已经送达

在实践中,因被申请人是被动卷入仲裁程序中,其对仲裁程序有着天然的不配合、消极配合、甚至积极对抗的倾向,这种不配合和对抗自然会体现在仲裁程序的推进过程中,因此出现送达困难的往往是被申请人。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委”)《仲裁规则》为例,根据该委《仲裁规则》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仲裁机构向被申请人邮寄仲裁文件出现送达困难时,如拒收或无人签收等情形,此时仲裁机构需将送达情况函告申请人,并要求其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尽可能合理查询并向仲裁机构提供或确认被申请人的各种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被申请人的营业地、工商登记信息的地址、住所地以及其他通讯地址或者确认其知晓的被申请人的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仲裁机构将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按照申请人最终确认的地址通过采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包括公证送达、委托送达和留置送达在内的其他任何手段向被申请人投递仲裁文件,此种情况下,即视为向被申请人有效送达仲裁文件。  

三、 仲裁送达程序违法或存在瑕疵,将使得仲裁裁决面临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

仲裁送达是仲裁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其贯穿于立案到裁决作出的整个仲裁环节。仲裁文件的有效送达切实关系到当事人充分行使参与仲裁程序的各种权利。在实践中,仲裁送达可能存在送达地址书写文字错误、遗漏送达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以及开庭通知等送达不全面以及向受送的人送达地址错误等问题,该等问题将被审理法院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而认定仲裁送达违反了法定程序并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书写中出现文字性错误

如在(2015)穗中法执仲字第13号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中案字第4599号仲裁裁决所涉案件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王东福的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长征中路xx号x单元xxx是其为人所知的住所地,但广州仲裁委员会却以”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长江中路xx号x单元xxx”向王东福邮寄开庭通知等仲裁文书。由于广州仲裁委向王东福送达开庭通知等仲裁文书的地址填写有误导致邮件被退回,故不应当视为已经送达。因此,广州中院裁定不予执行(2014)穗仲中案字第4599号仲裁裁决。

2.送达内容不全面

实践中,仲裁机构在向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件时若遗漏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开庭通知、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等情形时,则构成仲裁送达内容不全面,法院在审理时裁定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在2016)陕06民特44号案件中,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延安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时,未依照法律的规定,将仲裁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须知等仲裁材料向被申请人送达,构成仲裁送达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延安仲裁委员会[2014]延仲裁字第104号仲裁裁决。

3.送达地址存在错误

造成送达地址错误的原因,主要在于受送达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地址、法定的登记地或惯常居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身份证登记地与其变更后的实际地址不同,而当事人未尽到合理查询义务,且仲裁庭没有按照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约定的合法接受地址送达文件,导致受送达人未实际收到仲裁文件,这属于未尽到合理通知义务,构成程序违法,仲裁庭因此作出的仲裁裁决有被撤销或不予执行风险。

在(2015)泉民认字第114号案件中,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甲乙双方法人身份证登记的住所地即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属于双方约定不明确。双方合同约定的“法人身份证登记的住所地即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同样属于约定不明确,应视为双方没有约定。据此,泉州仲裁委员会应当穷尽送达方式向晟禾竹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的住所地即永安市火电厂河****,进行送达仲裁有关材料。但泉州仲裁委员会在向晟禾竹公司送达仲裁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裁决书等材料时没有采取其他送达方式,而是以送达地址系双方确定仲裁文书送达地址为由,视为送达,按缺席开庭审理,该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据此,裁定撤销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1829号裁决书。

仲裁送达方式与法院送达的不同

仲裁送达主要依赖于当事人合理查询到的并向仲裁机构提供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在送达被拒收或送达文件被退回时,仲裁机构会让当事人再次确认受送达人的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或法定地址。若未提供新的送达地址,仲裁机构将根据当事人确认的地址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能够提供投递记录的包括公证送达、委托送达和留置送达在内的其他任何手段向受送达人进行送达。此外,由于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原则,因此仲裁送达一般不采取法院的公告送达方式。若采取公告送达将使当事人的主体信息及涉诉信息被公众所了解,这将影响涉诉公司或个人的信誉及正常商业经营,这也与仲裁不公开性存在冲突。

律师建议

仲裁送达是仲裁活动中十分重要的环节,仲裁文书的有效送达切实关系到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充分行使参与仲裁程序的各种权利。然而在实践中,仲裁机构更多依赖于当事人所提供的受送达人的送达联系地址,因此,我们建议当事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向仲裁机构提供送达地址时,一定要尽到合理查询的义务以及穷尽各种方式查询受送达人的实际送达地址,促使仲裁机构能够向受送达人进行实际送达或在送达程序中穷尽送达方式,以此保证仲裁程序的合法和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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