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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案例31 患者家属代替患者字,医院被判定未履行告知义务

 xknysh 2017-04-26
2017-03-01 

    【索引】(2013)成华民初字第1236号

      原告:李某、男、67岁

      被告:某医院(三级乙等)


      一、诊疗经过

      2010年6月11日,原告到被告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股骨颈骨折;6月11日入院时,原告的妻子张某签署《住院病人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住院期间,原告委托张某负责原告的一切诊疗事宜,授权范围包括代为了解病情、选择同意诊治方案等;该委托书上也有原告签名。6月17日,被告医院与张某交换了意见,告知将对原告进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人工股骨头费用约2.5万元等,张某于当天11时签署了《医患沟通记录单》、同意院方治疗方案,并单独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该手术知情同意书载明:拟施行手术为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麻醉方式为联合麻醉,还载明了手术的各种风险,其附则载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患者由其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签字”;随后,原告及其儿子签署了《麻醉知情同意书》;当天,被告医院为原告施行了左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术后原告左髋关节活动受限,经鉴定属于九级伤残。


       二、司法鉴定

      1、原告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住院病人授权委托书》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该委托书上的“张某”、“李某”字迹,均为张某所写。

      2、被告医院对原告拟行左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有手术指征;被告医院向原告及其家属交待病情及手术风险,在原告授权委托人签署手术同意书,并完善术前检查后对其行左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符合诊疗常规,无过错。


       三、法院判决

      审理中,原告认为:在医生征求意见时,原告明确告知选择保守治疗、绝不手术,但被告医生却在手术前告诉原告家属必须手术治疗,要求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医生要求原告及其儿子在麻醉同意书上签字时,也没有告知将要实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原告以为要检查复位需要麻醉,所以才在麻醉同意书上签字;按照规定,手术同意书必须经患者签字,麻醉同意书则可以由患者家属或单位领导签字;被告对原告施行手术,违背了原告的意愿,是错误的,应当赔偿损失。

      被告医院认为:如果原告不同意手术,被告医院就不能对原告施行手术。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股骨颈骨折,虽然根据医学论述,对65岁以上的老人适合人工髋关节置换术,但在治疗初期,是否选择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应当由患者原告本人决定,即被告医院要对原告施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应当事先取得原告的同意。原告头脑清醒,被告医院却让原告的妻子张某在《住院病人授权委托书》上代替原告签名,因为授权委托无效,张某不能据此取得代表原告选择同意诊治方案的授权,因此,张某无权以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因此,采纳原告的主张,即在手术前被告医院没有告诉原告将要施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被告医院在未告知原告、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对原告施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违反了诊疗常规,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209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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