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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 工伤鉴定结论确定前,合同期满是否终止?

 贾律师 2017-04-26


唐 启盛

Sam Tang


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法官

Former judge in the Shanghai Baoshan District People's Court 


现权亚律师事务所

Senior associate in TransAsia Lawyers



工 伤 鉴 定 结 论 确 定 前,

合 同 期 满 是 否 终 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案情简介


     董某于2010年6月25日入职某销售公司任职数据处理员,双方约定月工资税前5000元,发薪日为每月月底。双方曾订立数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4日。2015年2月8日,董某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与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右手肘部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5月11日,相关部门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董某属于因工负伤。董某的停工留薪期至2015年5月3日。5月4日起董某恢复出勤。2015年6月24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书面告知董某,为了方便董某的伤残等级鉴定,公司虽不准备与董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董某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董某也继续出勤。


2015年12月24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董某工伤伤残等级作出鉴定结论,伤残程度为十级。双方均未提出再次鉴定申请。2016年1月11日,公司向董某出具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通知载明:“你于2015年2月8日发生工伤,双方曾约定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顺延至工伤伤残等级确定之日。因工伤伤残等级已于2015年12月24日确定,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续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1月11日为你的最后工作日,公司将按法律规定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9719.3元作为你到期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2016年1月的工资……。”同日,董某向公司提出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遭拒,后董某以2015年6月25日起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索要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又遭公司拒绝。


董某遂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1月11日期间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


焦点分析


     2015年6月24日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仲裁结果


     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在职期间董某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工伤伤残等级结论尚未作出,董某是否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确定,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期满终止条件也处于待定状态。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故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1月11日期间属于原劳动合同的顺延期间,公司无须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最后,在仲裁委员会的努力下,董某意识到了自己的不足,撤回了仲裁申请,矛盾涣然冰释。


分析点评


     本案看似二倍工资争议,实为劳动合同是否顺延之争。若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6月24日届满终止,显然,之后公司与董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应当与董某在合理期限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另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此可见,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不得终止,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同意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而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回归本案,6月24日,董某的工伤伤残等级还未确定,其是否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属于待定状态,虽然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符合此类情形的,但双方劳动合同仍应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否则若劳动合同此刻终止,之后董某被鉴定为伤残等级六级及以上的,显然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此举也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相悖。综上,因无法确认董某是否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双方劳动合同于6月24日顺延。2015年12月24日,董某与公司收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根据规定,工伤员工、用人单位及工伤人员近亲属不服鉴定结论的,可于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至2016年1月11日,双方均未申请再次鉴定,此时因公司无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向,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终结。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1月11日期间公司也无须支付董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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