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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泛舟 | 劳动合同到期,工伤鉴定结论未出怎么办?

 天末蒹葭 2018-12-06

最近有位企业HR问我:“阿斌老师,我们企业有位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了,他之前已经被认定了工伤,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还未出来,现在他要求续签劳动合同,我们应该怎么办?”


现实中很多企业HR都会遇到这样的困惑。此时终止劳动关系可不可以?不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具体来说,如果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需保留劳动关系,劳动者退出工作岗位,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动终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本人提出终止时,用人单位方可终止劳动合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除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外,还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既然目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还未出来,此时终止劳动合同显然是不妥当的。但是此时也不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有人问:在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毕竟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呢?


由于上述情形属于法定的续延,司法实践中各地的执行口径都是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又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6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而导致双方劳动合同续延的,劳动者要求续延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予支持。所以,劳动合同期满后续延是法定的情形,双方无须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续延期间也不会被认为又订立一次劳动合同。


而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续签劳动合同,会被认为是又订立一次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简单讲,就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为了避免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的次数应当尽量减少。所以此时也不宜续签劳动合同。


正确的做法是续延劳动合同。比如说对于那位职工,企业就可以发出一份《续延劳动合同通知书》。


续延劳动合同通知书

姓名(身份证号:      )

您好:

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将于 年 月  日到期,本公司决定不与您续订劳动合同。鉴于您处于法定不得终止的期间,您的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特此通知。



                                                                     XXXX公司


                                                                   年    月   日




员工签收

本人确认已收到劳动合同续延通知,已阅读并确认劳动合同到期续延通知的内容。

  


                                                                       签字: 

                                                                       日期: 


发出以上《续延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如果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企业再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企业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但以上两种情况都属于劳动合同的法定续延,都不必续签劳动合同。


当然,续延劳动合同并不仅限于以上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具体来说,对于以下8种法定续延的情形,企业都可以发出《续延劳动合同通知书》: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任职期间的。


   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的。


   劳动合同到期,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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