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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可问答丨职工医疗期满后是否可以继续休病假?

 知行不疑 2023-02-17 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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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您好,请问职工患病(非工伤)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已满,但继续提供了正规医院出具的病休诊断书,单位是否必须同意其继续休病假?
答:您好!关于您在网络问政咨询关于“职工医疗期满后是否可以继续休病假?”的问题回复如下: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按照劳部发〔1995〕236号文件中“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用人单位与患病职工协商一致后,可适当再延长医疗期期限。
答复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答复时间:2021-08-10
人社厅在答复中提到的文件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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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大家应该注意到,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未提到医疗期满的“劳动能力鉴定”,这就导致了有很多用人单位忽视了这个程序,从而导致违法解除。
笔者建议,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用人单位在医疗期满,员工存在“非因工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两种情形下,除了发出返岗通知、另行安排工作岗位外,还需要提示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吕帅 律师
天地人柏晟商事团队人力资源合规负责人,同时担任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吕律师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薪酬结构与用工模式的合规筹划、企业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中的人力资源管理合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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