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能准确计价,工程计价中的除税额应该与进项税抵扣额相等。但综上所述,工程计价依据中规定的材料费和机械费的除税额比财税政策规定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要多,因此,本文中所称除税额特指工程计价依据中的除税额;进项税特指财税政策规定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或者施工企业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在征收增值税条件下,工程结算利润为:
工程结算利润=含税工程结算收入-含税工程结算
成本-增值税额=含税工程结算收入—含税工程结算成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
其中,含税工程结算成本包括含税人材机、含税管理费和含税规费。销项税是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如前所述。
同样,工程计价时的预期利润为:
预期利润=含税工程造价-含税工程成本-(税金-扣除的增值税) (2)
其中,税金是计入工程造价中的销项税额;扣除的增值税是工程计价依据中人材机、管理费、规费等扣除的增值税。
在没有变更、没有价款调整等条件下,含税工程结算收入=含税工程造价,销项税=税金。在施工企业完全按计划施工情况下,含税工程结算成本=含税工程成本,那么,工程结算利润与预期利润之差为:
工程结算利润-预期利润=进项税额-扣除的增值税 (3)
如前所述,工程计价中扣除的增值税大于实际纳税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工程结算利润就小于预期利润,这是显而易见的。
若除税材料费占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除税总额(以下简称“除税人材机”)的60%,其中以简易计税方法购入的砖、瓦、石料、土、商品水泥混凝土、自来水占30%,以山东省的除税方法计算,工程计价中少计入的材料费增值税额是:
除税人材机×60%×30%×3%=0.54%×除税人材机
若除税机械费占除税人材机的20%,假设根据国家财税政策无法抵扣的存量资产折旧费等所占比例为40%,则工程计价中少计入的机械费增值税额是:
除税人材机×10%×40%×17%=0.68%×除税人材机
不考虑对管理费、规费的影响,以上两者之和即为利润降低额:除税人材机的1.22%。也就是说,施工企业的实际利润会因计价依据有误而比预期利润少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