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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 在工程计价中影响企业结算利润的居然是TA

 树悲风 2017-04-29

导读

  在工程计价中影响企业结算利润的居然是--除税额。

  部分省市对材料费、机械费除税价格的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工程的实际纳税情况,致使施工企业的实际结算利润因政策原因而降低,不仅没有享受国家“营改增”降低税负的初衷,反而面临“营改增”带来的财务管理难度增加和政策性利润降低的不利影响。如下。

  如果能准确计价,工程计价中的除税额应该与进项税抵扣额相等。但综上所述,工程计价依据中规定的材料费和机械费的除税额比财税政策规定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要多,因此,本文中所称除税额特指工程计价依据中的除税额;进项税特指财税政策规定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或者施工企业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在征收增值税条件下,工程结算利润为:

  工程结算利润=含税工程结算收入-含税工程结算

  成本-增值税额=含税工程结算收入—含税工程结算成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

  其中,含税工程结算成本包括含税人材机、含税管理费和含税规费。销项税是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如前所述。

  同样,工程计价时的预期利润为:

  预期利润=含税工程造价-含税工程成本-(税金-扣除的增值税) (2)

  其中,税金是计入工程造价中的销项税额;扣除的增值税是工程计价依据中人材机、管理费、规费等扣除的增值税。

  在没有变更、没有价款调整等条件下,含税工程结算收入=含税工程造价,销项税=税金。在施工企业完全按计划施工情况下,含税工程结算成本=含税工程成本,那么,工程结算利润与预期利润之差为:

  工程结算利润-预期利润=进项税额-扣除的增值税 (3)

  如前所述,工程计价中扣除的增值税大于实际纳税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工程结算利润就小于预期利润,这是显而易见的。

  若除税材料费占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除税总额(以下简称“除税人材机”)的60%,其中以简易计税方法购入的砖、瓦、石料、土、商品水泥混凝土、自来水占30%,以山东省的除税方法计算,工程计价中少计入的材料费增值税额是:

  除税人材机×60%×30%×3%=0.54%×除税人材机

  若除税机械费占除税人材机的20%,假设根据国家财税政策无法抵扣的存量资产折旧费等所占比例为40%,则工程计价中少计入的机械费增值税额是:

  除税人材机×10%×40%×17%=0.68%×除税人材机

  不考虑对管理费、规费的影响,以上两者之和即为利润降低额:除税人材机的1.22%。也就是说,施工企业的实际利润会因计价依据有误而比预期利润少1.22%。


支招

  通过上述分析和工程实例可知,工程计价中扣除简易计税法材料增值税和存量机械增值税的规定会导致施工企业的实际利润低于预期。虽然建筑产品的市场属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问题,但作为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工程计价依据会总体上控制工程价格水平,1%的利润差异使原本微利的建筑企业面临亏损的风险。为此,有如下三点建议:

  1)工程造价具有市场性和政策性的双重属性,“营改增”下的工程计价过程更为复杂,因此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中的指导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要明确具体,工程造价费用组成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便于统一费用口径,但工程费用组成应与财税政策相一致,尽可能体现工程的真实价格组成,有利于工程计价的准确性。

  2)“营改增”的初衷是降低企业税负,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在经济增速减缓的背景下,市场竞争激烈,此时,适度提高管理费和利润的指导费率,既能弥补“营改增”过渡期间可能的负担增加,同时提高了招标控制价水平,给建筑企业以较大的竞争空间,便于技术先进、制度规范的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对建筑企业来说,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健全企业成本核算制度,尤其是以项目为核心的成本核算制度是当务之急。这不仅便于理清成本责任,更会为各类税率的材料费比例,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材料费比例,机械费中可抵扣增值税的比例,企业管理费的核算、各类措施费的真实支出等工程报价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形成事前算账,事中控制,事后核算的良性循环。

摘自2017年3月《建筑经济》陈慧,赵阿敏,邱翔的《营改增计价规则调整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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