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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随笔:增值税税率下调,工程结算如何衔接执行

 王明鹏 2020-03-26

文字观点,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其实,只要搞明白建筑工程造价的本质,不过就是除税材料价基础上的清单单价,再进行规定取费程序的调整,那么增值税如何变化都不过结算插曲而已。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鲁建标字〔201910号),按照国家要求,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有关事项包括以下几条:

“一、将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的税率(增值税一般计税)从10%调整为9%,其他费率不变。

二、增值税一般计税下,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在扣除进项税额时,原适用16%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三、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调查采集新税率下的材料、机械市场价格,编制和发布各专业定额价目表和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

 四、请各软件开发单位尽快完成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941日起执行。”

由上可知,对于在建工程以及已竣工拟结算工程,进行工程结算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调整时间和系数要明确。

按照调整文件要求,从201941日起执行新的增值税抵扣系数,也就是材料、机械由原适用16%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建筑工程取费税率(增值税一般计税)从10%调整为9%。这个执行日期就是指工程结算日期,与合同签订和施工日期无关。

二是正确理解税率调整系数。

材料、机械税率分别调整为13%9%,这是特指增值税进项税额税率,比如对于钢筋材料而言,由于增值税变为13%其含税价是降低的,但是除税价是可以保持不变的,或者说体现市场价格波动的正是除税价,对于增值税为3%的商混材料而言,也是这个逻辑关系。

建筑工程取费税率(增值税一般计税)调整为9%,这是工程取费的费率调低,与材料费增值税调整无直接关系。换句话说,只要我们采用除税材料价格,除税后的机械台班费用,只需要调整建筑工程取费税率(增值税一般计税)为9%即可。

至于材料增值税的调整,影响的只是施工采购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与工程整体造价并没有关系。

三是具体执行时候可调整税差。

按照以前咨询过税务部门答复后的文章,详见造价咨询随笔:在建工程如何进行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具体执行可以借鉴这几种方式:

1、在建工程尚未拨付进度资金的,结算按照新税率9%执行;

2、在建工程已拨进度款且已经开税票的,如果税率执行的是10%,则结算时候对于这部分多计税额认可,其他仍然执行新税率9%。如果虽拨付进度款但没有开具发票,视为未拨款按照新税率执行。

3、没拨款但有报税计划且经过税务部门批复的,可以按照税务部门批复计划执行。

结算时候为了简单且可操作,对于按照原有税率已开税票给予认可的,可以采用新税率统一计取费用,另外增加已计提多出税率费用即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做到结算报告有依有据,务必要有甲乙方签字盖章确认拨款数以及采用税率系数资料,作为报告来源依据。

其实,只要搞明白建筑工程造价的本质,不过就是除税材料价基础上的清单单价,再进行规定取费程序的调整,那么增值税如何变化都不过结算插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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